諸心心所四分中自證分為第三分。 就於佛壽而言。佛出於人壽百歲時,以佛之果報,勝於世人,壽命可至百二十歲,為滅後之弟子分其福分捨第三分即後之四十歲,故八十歲而入滅也。大集月藏經第十法滅盡品曰:「我今為眾生,棄捨身壽命。為增三精氣,悲愍眾生故,捨壽第三分,令我法海滿,洗浴諸天人。」
一第三分 (一)為「四分」之一。即唯識宗所說之心、心所法四種認識作用中之自證分。心、心所法之認識作用分為相分、見分、自證分、證自證分四種,自證分為識之自體,具有證知見分及證自證分之作用。(參閱「四分」2165) (二)為佛陀所捨棄之歲壽。據大集月藏經卷十法滅盡品載,佛陀出世於人壽百歲之時,以佛陀之果報勝於世人而言,壽命原本可至百二十歲,但為悲愍眾生,使能分其福分,乃捨壽第三分之四十歲,而於八十歲時入滅。p5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