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戒十善戒乃至二百五十戒等,防止佛徒邪非之法律也。梵語尸羅,Śila譯曰戒,防非止惡之義。梵語優婆羅叉Upalakṣa,譯曰律(淨影),梵語毘尼Vinaya,譯曰律(南山),法律之義。漢靈帝建寧三年,安世高首出義決律二卷。次有比丘諸禁律。魏世天竺三藏曇摩迦羅到許洛。慨魏境僧無律範,遂於嘉平中與曇諦譯四分羯磨及僧祇戒心圖。此為中國戒律之始。見僧史略。大乘義章一曰:「言毘尼者,名別有四:一曰毘尼,二曰木叉,三曰尸羅,四曰律。(中略)言尸羅者,此名清涼,亦名為戒。三業炎非,焚燒行人,事等如熱,戒能防息,故名清涼。清涼之名,正翻彼也。以能防禁,故名為戒。(中略)所言律者,是外國名優婆羅叉,此翻為律。解釋有二:一就教論,二就行辨。若當就教詮量名律,若當就行調伏名律。」四分戒疏一上曰:「或云尸羅,或云波羅提木叉Prātmokṣa,或云毘尼。(中略)初云尸羅,此翻為戒。戒有何義?義訓警也。由驚策三業遠離緣非明其目也。(中略)三云毗尼,唐稱為律,古譯毗尼,皆稱為滅。今以何義,翻之為律?律者法也,從教為名,斷割重輕開遮持犯,非法不定,故正翻之。」(略抄)。是初淨影於毘尼有四名,別舉律之梵名,後南山但為三名,以律之梵名為毘尼也。」開宗記一本曰:「言律藏者,梵云優婆羅懺,此譯為律。律則法也,非法無以肅威儀也。」資持記上一之一曰:「律者梵云毘尼,華言稱律。(中略)不出三義:初言律者法也。從教為教,斷割重輕開遮持犯,非法不定。(中略)二言律者分也。謂須商度,據量有在,若律呂分氣也。(中略)三云律字安聿。聿者筆也,必審教驗情,在筆投斷。」
śīlaandvinaya. The rules.
一戒律 指防止佛教徒邪非之戒法規律。梁高僧傳卷一記述曇柯迦羅譯出僧祇戒心圖,更請梵僧立羯磨法受戒。此為我國戒律之始。唐代,鑑真赴日,於東大寺設戒壇授戒,並建立唐招提寺弘傳戒律,戒律遂流傳於日本。 我國與日本之佛典,用「戒律」一語之例頗多。然在印度經律論中缺乏典據,亦不見其定義。如長阿含卷十五種德經(大一‧九六下):「捨家財業,棄捐親族,服三法衣,去諸飾好,諷誦比丘具足戒律。」上引之中,「戒律」原語,對照南傳長部 Soṇadaṇḍa sutta,其相當字為 pātimokkhasaṃvara,即梵語 prātimokṣasaṃvara。此梵語通常譯為波羅提木叉律儀,或別解脫律儀。波羅提木叉譯為戒律之例,亦見於雜阿含經卷二十五。又分別功德論卷一(大二五‧三二上):「此戒律藏者亦如是,非沙彌、清信士女所可聞見,故曰律藏也。」其中,「戒律藏」之原語為 Vinaya-piṭaka,然而,普通 vinaya 僅譯為律。 由上例,可見戒律之原語並不一定。通常,戒之原語為 śīla 或 sīla。此外,śikṣā, sikkhā(譯作學)亦譯為戒,又有 śikṣāpada(譯作學處)亦然,例如二百五十戒之戒字原語即為 śikṣāpada。又 prātimokṣa, pātimokkha(音譯波羅提木叉)譯為戒本、戒經等,upasaṃpadā 譯為具足戒。故知「戒」之原語,極為複雜。律之原語,除特殊情形外,泰半為 vinaya。由此,戒與律之原語,可視為 śīla 與 vinaya;然而 śīla-vinaya 合成語在巴利三藏中並未發現,漢譯之小乘律及大乘經論中均無此語,故戒律一語實難下定義。 概言之,戒,係以自發之心守規律;律,則含有他律規範之意義。蓋佛教教團之確立,須賴教團秩序之建立,故有分別制成之規律條文,與違反時之罰則,凡此,皆稱為律。若由內心自發遵守一切律文,則稱為戒。或亦有以戒律僅為一般之規範者,此一說法甚為普遍。要之,戒之範圍窄,律則包含一切律儀,僧人之威儀亦含攝其中;即就廣義而言,「戒律」一語實有戒、律、律儀等義。〔四分戒疏卷一上、大乘義章卷一、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上一之一、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第三章、第四章(印順)〕(參閱「戒」3653、「律」4784、「律宗」4790)p3668
戒律 戒與律的併稱。戒,梵語尸羅(śīla),指防非止惡的戒法。律,梵語優婆羅叉(up-alakṣa),或毗尼(vinaya),指生活上的規律。《大乘義章》卷一云(大正44‧468a)︰ 「言尸羅者,此名清涼,亦名為戒。三業炎非焚燒行人,事等如熱,戒能防息,故名清涼。(中略)以能防禁故,名為戒。(中略)所言律者,是外國名優婆羅叉,此翻名律。解釋有二︰(一)就教論,(二)就行辨。若當就教詮量名律,若當就行調伏名律。」 戒與律原有不同的意義,而「戒律」併用,意謂維持佛教教團之道德性、法律性的規範。亦即「律」指為維持教團秩序而規定的種種規律條項及違犯規律之罰則,屬於形式的、他律的。「戒」指內心自發性地持守規律,屬於精神的、自律的。然而戒與律並非分離而行,而是平行地共同維持教團之秩序。 曹魏‧嘉平年間(249~254),天竺三藏曇柯迦羅至中國,譯出《僧祇戒心圖》,為戒律傳入中國之始。唐代,鑑真赴日,於東大寺設戒壇授戒,又建唐招提寺弘傳戒律,戒律遂傳至日本。 戒律在印度佛教中,是所有佛教徒必備的條件,所以沒有單以戒律成立宗派的意識。但在民俗習慣、氣候風土完全不同的中國社會,要完全按照律典上的戒條規定去實踐,實在很困難,因而除了逐漸加強對律文異解及戒律內涵的探討,以及產生完全以律藏之研究為主的律宗之外,其他如依據《法華經》而形成的天台宗、依據《華嚴經》而形成的華嚴宗、教外別傳的禪宗,皆各有獨特的戒律。 日本在傳入中國佛教中的律宗後,不久又發展出依據《法華經》而形成大乘圓頓戒,並捨棄一切禁令式的戒律特質,而創造獨特的戒律。 ◎附︰木村泰賢著‧歐陽瀚存譯《原始佛教思想論》第三篇第四章〈戒律之精神〉(摘錄) 佛陀以解脫正道、勸導出家、依於純真之動機為主。其有動機不純真者,亦姑容認之。斯即佛陀之教團即僧伽所以擴大之一因也。雖然,佛陀所最感困難之點,實亦在此。蓋由於動機真純者,中途縱有過失,亦容易復其本來。若原出勉強者,而欲使之心向真道,則其事匪易。適應於茲必要,佛陀乃設為規則,是為教團之外表的規定,即律(vinaya,毗那耶)是也。 據此,一方可使佛弟子輩,得同為釋子沙門而統率之。同時於他方,則糾正其中所發生之違誤,而使成湛然純淨之沙門。且循於教團之擴大,益感此需要彌切,寖至不得不設置極其細密之規定。以此規定,編成系統,是即謂三藏之一,毗那耶(律)藏也。大約比丘為二四0條(中國概謂之二五0戒),比丘尼更於此外,增加數十條。佛教團依此,乃得所憑藉。故雖以不純之動機,或勉強出家之弟子,亦當循茲外表,漸使道行殊勝,其效果固非常之大也。 蓋佛陀所重者,雖完全為基於自覺、精神方面之修養,但精神之修養,亦賴於外表之道行。今欲劃一此類事實與各色各樣之弟子,固以依於外表之規定為最有效,爰據此理由而為施設。是故凡茲規定,即至佛滅後,亦如佛在時。為維持僧伽(教團)最屬重要者。其為一定秋毫不可犯之物,固無足異,尤其以戒行最高之迦葉(Kassapa),為教團之領導者,彌足以示戒律萬能主義,特占勝利也。 雖然,吾人茲宜注意者,即戒律之精神是矣。戒律之為物,原多適應於時、處、位所制定者。且自佛陀入滅之際,對於阿難之遺訓考之,當勿忘茍過於拘執律之條文,則反不合於佛陀之精神。試再徵諸當時之輿論,亦得證明之。如《中阿含》〈傷歌羅經〉︰ 「何因何緣,昔沙門瞿曇施設少戒,然諸比丘多得道者﹖何因何緣,今沙門瞿曇施設多戒,然諸比丘少得道耶﹖」 此佛陀晚年,多數人於集會時所述之批評也。蓋當佛陀傳道之初,出家者多由於真誠純淨之動機,故得解脫者其數較多。反之,迨後多為依附僧伽之勢力而出家者,故得道者其數較少,即根據於此等事實者是也。質言之,若就此放任之,則不易解脫之人必多,斯佛陀所以制定多戒,眾人不能洞悉其故,緣有如上之疑議。 綜之,即自此考之,亦足以明制定多戒,原非佛陀之本意,洵為出諸不得已。是故假若佛陀會下,無不良分子,盡屬上機,則就令其時其處,有所制定,然亦無似此之繁瑣,固不待言。且若以此為時處不同所制定,則與今日所傳之戒律,亦當大異其趣,詎非易於推知者耶。由此以譚,吾人以為厥後灰山住部(雞胤部,Kukkutika)視戒律為方便說,主張不當過於拘執(假若《部執異論疏》之記載為碻實),殊可謂得佛陀之真意。要之,戒律固屬出家修道之大指針,然過於拘泥末節,亦斷難得佛陀之真意,吾人固始終認為如此也。 〔參考資料〕 《梁高僧傳》卷一;《四分戒疏》卷一(上);《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上一之一;聖嚴《戒律學綱要》;《近代中國的佛教制度》(上)(《世界佛學名著譯叢》{82});《律宗概述及其成立與發展》《律宗思想論集》(《現代佛教學術叢刊》{88}、{89});上田天瑞《戒律の思想と歷史》;佐佐木教悟《戒律と僧伽》;佐佐木教悟撰‧關世謙譯《戒律學的佛教》。 返回 總目錄
防止佛教徒邪惡的法律,如五戒、十善乃至二百五十戒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