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二住,三坐,四臥。此四者各有儀則不損威德,謂之四威儀。菩薩善戒經五曰:「威儀苦者名身四威儀:一者行,二者住,三者坐,四者臥。菩薩若行若坐,晝夜常調惡業之心。忍行坐苦,非時不臥,非時不住,所住內外若床若地若草若葉,於此四處常念供養佛法僧寶。」釋氏要覽下曰:「經律中皆以行住坐臥名四威儀,其他動止,皆四所攝。」 行住坐臥四種之作法也。見威儀條。
Four respect-inspiring forms of demeanour in walking, standing, sitting, lying.
一四威儀 梵語 catur-vidhā īryā-pathāḥ,巴利語 cattāro iriyā-pathā。指行(梵 gamana,巴同)、住(梵 sthāna,巴 ṭhāna)、坐(梵 niṣadyā,巴 nisajjā)、臥(梵 śaya, śayana,巴 sayana)四種威儀。為比丘、比丘尼所必須遵守之儀則,亦即日常之起居動作須謹慎,禁放逸與懈怠,以保持嚴肅與莊重。佛教中之三千威儀、八萬細行等,皆不出行、住、坐、臥四者,一般以行如風、坐如鐘、立如松、臥如弓之四威儀,最為重要。 關於四威儀之法規定制,於各經論及諸師多有戒制,茲就行、住、坐、臥四者而論: (1)行:據道宣之教誡律儀載,行走之時,不得垂手及左右顧視,必須直視前方七尺之地,勿踏蟲蟻及急行,並不得與女子、醉酒者同行等。據大明三藏法數卷十八載,修道者於舉止動步,心不外馳,無有輕躁,常在正念以成三昧,如法而行。此外,於一定區域內反覆往返之行走,稱經行,係於飲食之後所行,藉以資養身心。 (2)住:據教誡律儀之在師前立法條載,不得直立於師前後,不得距離太近或太遠,並不得立於高處、上風處,必須側立於師之額角七尺許處。據大明三藏法數卷十八載,修道者非時不住,於住時,隨所住處常念供養三寶,讚歎經法,廣為人說,思惟經義,此為如法而住。又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上,舉出鬧門間、屠殺處、祠祀處、橋下、橋頭、四徼道、空閑處等七地,為惡鬼之住處,故不宜居住。 (3)坐:據教誡律儀載,未喚坐,不得輒坐,不得同床共坐,若坐時腳未著地,則不得坐等。據大明三藏法數卷十八載,修道者跏趺宴坐,諦觀實相,永絕緣慮,澄湛虛寂,端肅威儀,此為如法而坐。又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上載,不得與女人連席而坐,於床上時,不得思念歎息世間事等。在佛教中,坐時必須陳敷坐具,通常皆用結跏趺坐、半跏趺坐等坐法,若疲勞時,可伸展一腳,但不得舒展兩腳。然於密教,尚有多種坐法之說。 (4)臥:據教誡律儀、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上等載,臥時必須敷鋪臥具,並以右手為枕,右脅向下,左手伏左膝,兩足相疊,面當看外,不得看壁,且不得赤體、思惟惡事等。據大明三藏法數卷十八載,修道者非時不臥,為調攝身心乃暫臥,臥時右脅而宴安,不忘正念,心無昏亂,此為如法而臥。 摩訶僧祇律卷三十五舉出,仰臥為阿修羅之臥法、伏臥為餓鬼之臥法、左脅臥為貪欲人之臥法,三者應制止,僅准許右脅臥;若有惡眠、老病、右脅癰瘡者,則不在此限。又右脅臥受到認許,乃因佛陀入滅之際,係頭向北而面向西之右脅臥,故以此式為最上之臥法。上記之行、住、坐、臥四威儀,加上語、默二項,則為「六作」。 此外,善導之觀經疏散善義載,於行、住、坐、臥間,一心專念阿彌陀佛之名號,念念不捨,稱為正定業。〔中阿含卷十一頻鞞娑邏王迎佛經、菩薩善戒經卷五、卷八、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十二、十誦律卷四十五、五分律卷二十七、大智度論卷一、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下三之四、摩訶止觀卷二之二、南海寄歸傳卷三〕(參閱「經行」6990)p2234
四威儀總目錄(出菩薩善戒經) 謂修道之人。心不放逸。若行若坐。常在調攝其心。成就道業。雖久於行坐。亦當忍其勞苦。非時不住。非時不臥。設或住臥之時。常存佛法正念。如理而住。於此四法。動合規矩。不失律儀。是為四威儀也。一行。謂修道之人。舉止動步。心不外馳。無有輕躁。常在正念。以成三昧。如法而行也。(梵語三昧。華言正定。)二住。謂修道之人。非時不住。若或住時。隨所住處。常念供養三寶。讚歎經法。廣為人說。思惟經義。如法而住也。(三寶者。佛寶。法寶。僧寶也。)三坐。謂修道之人。加趺宴坐。諦觀實相。永絕緣慮。澄湛虛寂。端肅威儀。如法而坐也。四臥。謂修道之人。非時不臥。為調攝身心。或時暫臥。則右脅宴安。不忘正念。心無昏亂。如法而臥也。
四威儀(梵catur-vidhā īryā-pathāḥ,巴cattāroiriyā-pathā,藏spyod-lam rnam-pa bshi) 原指人類日常作息的四種動作,即行、住、坐、臥。後泛指日常的起居動作。佛教要求僧眾避免放逸、注意舉止,故以四威儀代表修行者所應遵行的各種規範。諸經論中屢屢致意,謂修行者應常調攝身心,不失威儀。如《菩薩善戒經》卷八云(大正30‧1005c)︰「若行,若住,若坐,若臥,於一切行不失道心。」《摩訶僧祇律》卷二十七云(大正22‧450a)︰「行住坐臥作布薩。」茲就四威儀之細部規定,分述如下︰ (1)行(梵gamana,巴gamana,藏Ḥgrc-ba)︰《大明三藏法數》卷十八謂,修道之人舉止動步,心不外馳,無有輕躁,常在正念,以成三昧,如法而行。道宣之《教誡律儀》曾詳加規定。其〈在寺住法〉謂︰{1}行不得垂手,{2}行不得左右顧視,{3}行須長視看地七尺,勿令蹋蟲蟻。〈入聚落法〉謂︰{1}當具威儀,行不得急。{2}遙見官人及醉人,當須避之。{3}行不得垂手掉臂。{4}在道不得共女人行。{5}在道不得共尼師及女人共語。{6}不得與喫五辛飲酒人同行。 (2)住(梵sthāna,巴thāna,藏gnas-pa)︰《大明三藏法數》卷十八謂,修道之人非時不住。若或住時,隨所住處,常念供養三寶,讚歎經法,廣為人說,思惟經義,如法而住。《教誡律儀》〈在師前立法〉謂︰{1}不得直前立。{2}不得直後立。{3}不得太近。{4}不得太遠。{5}不得在高處立。{6}不得上風立。當須對師額角七尺許立。 至於其餘項目,可依上述行之規定推知。此外另有非時住立之文。又,《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上列舉屠殺處、祠祀處等七處,謂為惡鬼居止地,不適住居。 (3)坐(梵nīṣadyā,巴nissajjā,藏ḥdug-pa)︰佛教通常的坐法是結跏趺坐或半跏趺坐,故《大明三藏法數》卷十八謂,修道之人跏趺宴坐,諦觀實相,永絕緣慮,澄湛虛寂,端肅威儀,如法而坐。《教誡律儀》更詳列應注意事項,其〈在院住法〉謂︰{1}濕缽不得安繩床、板床及席上。{2}凡坐床先看腳,若未平著地,不得輒坐。又〈對大己五夏闍梨法〉謂︰{1}未喚坐,不得輒坐。{2}不得共同床坐。{3}不得坐大己五夏人常坐臥處床。 此外,《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上也述及坐法五事,謂(大正24‧917a)︰「一者當正法衣安坐,二者犍搥聲絕,當先讚偈唄,三者當隨因緣讀,四者若有不可意人,不得於座上瞋恚,五者若有持物施者,當排下著前。」又說不得與女人連席坐等事。 (4)臥(梵śaya、śayana,巴sayana,藏ñal-ba)︰《大明三藏法數》卷十八謂,修道之人非時不臥,為調攝身心,或時暫臥,則右脅宴安,不忘正念,心無昏亂,如法而臥。《教誡律儀》〈在房中住法〉謂︰{1}臥須安枕,不得污席;{2}臥須右脅著床席,面當看外,不得看壁,{3}不得仰身累足,左脅而臥;{4}臥不得赤體;{5}臥不得三衣致腳後;{6}行住坐臥不得思惟惡事;{7}夜臥當念明相。 又,《摩訶僧祇律》卷三十五謂,不得阿修羅臥(仰臥)、餓鬼臥(伏臥)、貪欲人臥(左脅臥),而只認許右脅臥,但惡眠而於不自覺間轉動者及老病者、右脅癰瘡者皆屬例外。《十誦律》卷四十五則謂,不得在燈明中臥,無病者不得隨意晝臥。《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上也敘述不得臥視佛、不得向壁臥等臥法五事。 〔參考資料〕 《中阿含》卷十一〈頻鞞娑羅王迎佛經〉;《大智度論》卷一;《五分律》卷二十七;《梵語雜名》;《摩訶僧祇律》卷三十四。 返回 總目錄
四威儀 桉《南陽錄》,肅宗遇國師,師起迎,帝曰:“何必起也?”師曰:“檀越何得向四威儀內見貧道邪?”
行、住、坐、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