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自爾,法然,天然,自然同。不假他之造作其法自然也。如火之熱水之濕也。宗圓記四曰:「法爾者,爾此也。謂不構造,其法自如此,猶云自然也。」
idem 法然.
一法爾 又作法然、自然、天然、自爾、法爾自然、自然法爾。係指萬象(諸法)於其天然自然而非經由任何造作之狀態。即指某事物本來之相狀。相對於因力、業力而言,法爾力意謂無法說明之天然、自然之力。據華嚴經探玄記卷三所釋,法爾一義可就兩方面而言:(1)就一切諸法之存在觀之,一切莫非因緣和合而成,無論水之就低、火之昇高,皆為自然而然之事。(2)就真如之法言之,真如之法,法爾隨緣,萬法俱興,法爾歸性,皆為本來平等常然之事。又瑜伽師地論卷八十八所載之四種道理之第四為法爾道理,此即表某事物原相之天然道理,例如火是熱性、水是濕潤性。日本淨土真宗以藉阿彌陀佛之願力自然往生於報土,稱為法爾往生,此時之「法爾」乃自然及他力之義。(參閱「自然法爾」3176)p4326
法爾總目錄 又作法然、自然、天然、自爾、法爾自然。此是指萬象(諸法)於其天然自然而非經由任何造作的狀態,即指某事物本來的相狀。相對於因力、業力而言,法爾力意謂無法說明之天然、自然之力。《瑜伽師地論》卷八十八載四種道理,其第四種為法爾道理,此即表某事物原相之天然道理,例如火是熱性、水是濕潤性。
天然的、自然的、不待造作的意思。
法(緣起、四聖諦)的特性就是這樣,不是由誰所訂定的。南傳作「特定條件性」(idappaccayatā,直譯為「此緣性;以此為緣」),菩提比丘長老英譯為「特定條件性」(specific conditiona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