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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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4 部辞典)

丁福保佛学大辞典

又曰驅遣,驅擯。比丘七種治罰法之一。為折伏惡比丘擯出本處也。若隨順懺悔而乞解,則許還來。其擯出時僧眾相集,行白四之羯磨,謂之擯出羯磨。見行事鈔上之二。

佛光大辭典

一擯出 梵語 pravrājana 或 nāśana,巴利語 pabbājana 或 nāsana。又作滅擯、驅擯、擯罰、驅出、驅遣、擯治驅遣、擯。此係對犯戒比丘、沙彌等出家眾處罰方法之一,即將其自教團逐放,不許其與僧眾共同起居。此相當於削除僧籍,故又稱擯籍。 關於被擯出之緣由,據十誦律卷二十一載,對於犯四波羅夷者,不得予其出家受具足戒,若授與之,應予滅擯。四分律卷十七隨擯沙彌戒條載,沙彌受眾僧呵責,猶不捨惡見者,當予滅擯。四分律卷三十四、卷三十五受戒犍度舉出犯比丘尼、賊心入道等十三難之人,不得予其出家受具足戒,若授與之,應予滅擯。又善見律毘婆沙卷十七亦載有比丘、沙彌滅擯之事緣。可知行擯出之懲罰,係為維護其他比丘及為保全僧伽之威德,而對犯重過之比丘、沙彌等之處罰。 一旦被擯出之比丘,不得授人大戒,不得受人依止,不得蓄沙彌,不得受衣鉢、臥具、坐具、洗足水、拭足等種種供養,此皆詳載於四分律卷四十四、十誦律卷五十六等。 擯出時有一定之羯磨作法,稱為擯出羯磨。毘尼母經卷二(大二四‧八O八上):「擯出有二種羯磨,一永擯,二為調伏故擯。調伏者,未懺悔中間,及飲食、坐起、言語,一切僧法事皆不得同,是名擯出調伏羯磨;此人若剛強永無改悔,盡此一身不復得同僧事。」 據瑜伽師地論卷四十載,受驅擯者若屬權時驅擯,於後時還予以攝受;若為盡形壽驅擯,則終生不得與眾僧共住,不再予以攝受。可知擯出羯磨有盡形壽擯,及為調伏而行之一時擯兩種。其中,為調伏而擯出者,於彼懺悔後,即行解擯羯磨,令彼發得戒體,達到滅罪生善之目的。摩訶僧祇律卷二十六(大二二‧四三九上):「作擯出羯磨者,應隨順行五事,比丘事乃至王事羯磨已,應安著僧伽藍邊住,隨順行五事,一一如法已,應與捨,是名捨擯。」 又十誦律卷三十一、毘尼母經卷五、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之二等,列舉治罪法之七種羯磨,其中擯出、不見擯、不作擯、惡邪不除擯等四種即有關擯出之規定。此外,不與犯過、不受教誡者言談之懲罰,稱為默擯(梵 brahma-daṇḍa,又作梵檀)。〔雜阿含經卷三十二、中阿含卷三十教曇彌經、卷五十二優婆離經、增一阿含經卷三十七、五分律卷三、卷六、卷八、卷十七、十誦律卷四、卷十五、卷五十五、卷五十九、卷六十、摩訶僧祇律卷一、卷七、卷十八、卷二十四、善見律毘婆沙卷十三、瑜伽師地論卷二十五、卷七十、敕修百丈清規卷二肅眾條、卷三入龕條、禪林象器箋罪責門〕p8066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擯出(梵pravrājana、nāśana,巴pabbājana、nāsana) 僧團中之重大處罰方式。又稱滅擯、驅擯、驅出、驅遣、擯治驅遣,或單稱擯。亦即依戒律規定將犯戒之僧尼驅逐出僧團之外,也就是削僧籍,又稱削籍,適用於犯淫、盜、殺、妄四重(波羅夷)罪者的法規,若有僧侶犯此四罪,則依法自僧眾中放逐。這是僧團中最嚴重的處罰方式,相當於世間的死刑。凡犯波羅夷罪者,如人斷頭不能再起,故不得再成為比丘。《釋氏要覽》卷下云(大正54‧303a)︰ 「梵罰此有二法︰(一)默擯,謂一切人不與來往言話等。(二)滅擯,律謂犯重罪,心無慚愧,眾所不容,不可共住,舉來僧中示罪驅出。」 《行事鈔》(會本)卷七亦云︰ 「言滅擯者,謂犯重比丘心無慚愧,不肯學悔,妄入清眾,濫居僧限,當三根五德舉來,詣僧憶念示罪,令自言已,與白四法。」 關於當受擯出的罪過,《十誦律》卷二十一載,犯四波羅夷者,不與出家受具足,若已與,則應行滅擯;《四分律》卷三十四及卷三十五〈受戒犍度〉皆載,犯比丘尼或賊心入道等十三難之人,不得與出家具足戒,若已與則應滅擯。同書卷五〈污家擯謗違僧諫戒〉條下載,污他家之諸惡行者擯出;同書卷十七〈隨擯沙彌戒〉條下載,沙彌為眾僧所呵責,而猶不捨惡見者,當滅擯。《善見律毗婆沙》卷十七云,沙彌有殺盜乃至壞比丘尼等十惡,當滅擯;又說比丘若入外道,後雖還,則仍滅擯,不聽出家。由此可見,擯出是對比丘及沙彌等犯重戒者之處罰。 《瑜伽師地論》卷七十謂設置此種處罰,有三種原因(大正30‧687a)︰「(一)為護他故,(二)彼不堪為上法器故,(三)彼能令僧無威德故。」此謂為保護其他僧眾,乃至保存僧伽之威德,故行擯出之法。 關於被擯出者的行為限制,《四分律》卷四十四謂,此等比丘不可傳大戒予人、不可受人依止、不可畜沙彌、不可受僧之差遣、不可教授比丘尼等;《十誦律》卷五十六謂︰不得呵羯磨、作羯磨人,不得受不擯比丘之禮拜起迎合掌曲身,不得受衣缽及臥具坐具、洗足水、拭足等的供養,不得受承足几,不得受手足之按摩,也不可與不擯比丘說話、共事。當自行折伏心,隨順諸比丘禮拜迎送,作種種供養。 擯出時所舉行的羯磨,稱為擯出羯磨(pabbājaniya-kamma)。《毗尼母經》卷二云(大正24‧808a)︰ 「擯出有二種羯磨︰(一)永擯,(二)為調伏故擯。調伏者,未懺悔中間,及飲食坐起言語一切僧法事皆不得同,是名擯出調伏羯磨。此人若剛強永無改悔,盡此一身不復得同僧事。」 《瑜伽師地論》卷四十亦云,應當驅擯之過失違犯中,下中品係權時驅擯,後還攝受,上品則盡壽驅擯不與共住、不同受用、又不更攝受。這是說擯出羯磨有「盡形壽」及具調伏意義之「一時擯」二種。就中,為調伏而被擯出者,如能如法懺悔即可行解擯羯磨。《十誦律》卷三十云(23‧217a)︰「若是比丘,心悔折伏自首者,應與解擯。」 又,《十誦律》卷三十一、《大般涅槃經》卷三、《毗尼母經》卷五、《四分律行事鈔》卷上之二等處皆謂,治罪法總有訶責、擯出、依止、遮不至白衣家、不見舉(又名不見擯)、不懺舉(不作擯)、惡見不捨舉(惡邪不除擯)七種羯磨。此中,「不見擯」是指破戒、破見、破威儀,而不見其罪過,故擯出;「不作擯」是指犯戒,自見其過而未悔過,故擯出之;「惡見不除擯」是指生惡邪見而不捨,故擯出。又,《善見律毗婆沙》卷十三載,滅擯有滅身(liṅga-nāsana)、滅不同住(saṃ-vāsa-nāsana)、滅罰(daṇḍakamma-nāsana)三種。 〔參考資料〕 《中阿含》卷三十〈教曇彌經〉、卷五十二〈優婆離經〉;《雜阿含經》卷三十二;《增一阿含經》卷三十七;《五分律》卷三、卷六、卷八、卷十七;《摩訶僧祇律》卷一、卷七、卷十八、卷二十四;《有部毗奈耶雜事》卷十三;《四分律疏》卷八(末)、卷九(本);《四分律開宗記》卷八(末)、卷九(本)。 返回 總目錄

一切經音義(慧琳音義)

上必刃反爾雅擯弃也史記相與排擯古今正字從手賓聲或從人作儐賓字從正正音綿典反從尸作賓俗字也

「擯出」在经文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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