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非相平等,因果平等,我無我平等,人與所修法平等也。見楞伽經。
一四種平等 即楞伽經卷三所說之「相」與「非相」、「因」與「果」、「我」與「無我」、「人」與「所修法」,皆各平等,無有高低、勝劣、廣狹等之對立或差別,此乃大乘思想中超越有無二邊,不執於相又不墮於無相之最高境界。楞伽經卷三之偈言(大一六‧五OO中):「有四種平等,相及因性生,第三無我等,第四修、修者。」p2310
相非相平等、因果平等、我無我平等、人與所修法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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