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僧之共有物件也。
一僧物 梵語 sāṃghika,巴利語同。即屬於僧尼團體之一切物資。又作僧祇物、僧伽物。除個人之私有物三衣一鉢外,施予個人之衣物,乃至房屋、土地等皆為共有財產,均與僧團經濟有關。以離欲修行為宗旨之釋尊教團中,對個人之私蓄有嚴格之規定。關於僧團物之取用,雖因時因地而異,惟其精神仍傳承至今。 一般而言,僧物可分為二種:(1)四方僧物,又稱招提僧物、十方僧物、常住僧物,係僧伽所共用,而為教團之共有物,現前之僧不得私自處置。例如寺舍、田園、僕畜等皆屬之。(2)現前僧物,指現前僧(住於一寺眼前所見之比丘、比丘尼)所特用之物,即施主布施予現前僧之物,或指喪亡比丘之遺物。此外,四分律行事鈔卷中更分僧物為四種:(1)常住常住物,指大眾共用之物,如寺舍、田園、花果、樹林等,體通十方,不可分用。(2)十方常住物,指供大眾所食用之餅飯等現熟物,乃通於十方,唯限本處受用,故稱十方常住物。(3)現前現前物,指施予現前僧之物或各自之私物,係考慮現前僧之多少而供養者。(4)十方現前物,指將比丘之遺物分予十方僧者。〔正法念處經卷一十善業道品、大方等大集經卷四十四、善見律毘婆沙卷九、五分律卷二十五、四分律卷四十一、摩訶僧祇律卷二十八、十誦律卷八、卷十、卷二十八、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二、卷三、卷五、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八、有部尼陀那卷五、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一下、釋氏要覽卷中、南海寄歸內法傳卷四亡財僧現〕(參閱「三寶物」931、「六物」1664)p7210
僧物(梵saṅghika) 又名僧伽物、僧祇物。即屬於僧團的一切物資。可分為四方僧物、現前僧物二類。 四方僧物係僧伽所共用,為屬於教團的共有物,現前之僧不得私自處分。又稱招提僧物、十方僧物或常住僧物。例如寺舍、廚庫、田園、米飯、衣服、湯藥等。《五分律》卷二十五云(大正22‧168c)︰ 「佛以是事集比丘僧,告諸比丘,四方僧有五種物,不可護不可賣不可分。何謂五﹖(一)住處地,(二)房舍,(三)須用物,(四)果樹,(五)華果。一切沙門釋子比丘皆有其分,若護若賣若分,皆犯偷羅遮罪。」 現前僧物指現前僧能受用者,即由施主施與現前僧眾之衣食等生活物資,或已亡比丘之遺物。《摩訶僧祇律》卷二十八云(大正22‧454b)︰ 「復有四種物隨語應屬現前僧,何等四﹖我施衣、衣直、物、物直,是名四種物屬現前僧。復有十種得應屬現前僧,何等十﹖時藥、夜分藥、七日藥、盡壽藥、死比丘物、施住處、大會、非時衣、雜物、請食。」 此外,《四分律行事鈔》卷中又謂常住僧物有常住常住物、十方常住物二種;現前僧物有現前常住物、十方現前物二種。《釋氏要覽》卷下〈常住〉條云(大正54‧302c)︰ 「鈔云僧物有四種︰一者常住常住,謂眾僧舍宇、什物、樹木、田園、僕畜、米麥等物,以體局當處不通餘界,但得受用,不通分賣故,重言常住也。二者十方常住,謂如一寺中供僧成熟飲食等,以體通十方唯局本處。善見律云︰不打鐘食犯盜罪。三者現前常住,此有二種︰(一)物現前,(二)人現前。但此物唯施此處現前僧故。四者十方現前常住,謂亡僧輕物施,體通十方,唯局本處現前僧得分故。」 〔參考資料〕 《五分律》卷五、卷九、卷二十五;《四分律》卷十八、卷四十一、卷五十;《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七、卷八;《摩訶僧祇律》卷十四、卷十八、卷二十八、卷三十一、卷三十五;《十誦律》卷八、卷十、卷二十八;《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二、卷三、卷五;《有部毗奈耶》卷二十、卷二十四。 返回 總目錄
僧眾所共有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