羯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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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10 部辞典)

丁福保佛学大辞典

Karma,譯曰作業。作授戒懺悔等業事之一種宣告式也。以由此宣告文而其事成就故也。行事鈔上一曰:「明了論疏翻為業也,所作是業,亦翻為所作。百論云事也。若約義求,翻為辦事。」玄應音義十四曰:「羯磨此譯云作法辦事,優婆離問經作劍暮,此梵言之訛也。」慧苑音義上曰:「羯磨此云辦事,謂諸法事由茲成辦也。」此羯磨必具四法:一,法。正舉行之作法也。名之為秉法。二,事。或犯罪之事,或懺悔之事等,羯磨所行之事實也。三,人。就行羯磨而定之人數也。四,界。行羯磨處之結界也。見行事鈔上一。又其秉法有三種:一,心念法。二,對首法。三,眾僧法。心念法者,事至微小之時,或界中無人,雖無眾僧及對首,亦獨發心念境,而明了口言之,則其事成辦,謂之獨秉。此心念法又有三:一,但心念法。唯得自說,界中假令有人,亦不要對之,如懺輕微之突吉羅罪。二,對首心念法。原是對首之法,由界內無人而佛開心念,說淨受藥等之事也。三,眾心法念。原是眾僧法。但界內無人,故開獨秉之心念。二,對首法。對首者對一人已上三人之比丘而說之也。此有二:一,但對首法,為當分之對首法,故界中有多僧,不要用之,對首於一人乃至三人即事足也。受三衣等事是也。二,眾法對首,可為眾僧法者,由界中無人而開對,與前心念同。三,眾僧法,必四人以上秉羯磨,是為僧所秉,故曰眾僧法,亦云僧秉(慈恩以三人以上為眾,南山以四人以上為眾)。此有三:一單白,或曰白一Jñaptikarma,巴Natti(此為唱言,以為白一不可也,此實非羯磨之形式,合此唱言與決定之二,而羯磨成就),或事,或常所行,或嚴制,一說告僧,事便成也。二白二Jñapti-dvitiyaṁ Karmavācā,巴Natti duttiyā Kamma-vācā,由參涉而宜通和。故先為表白,舉事告知,後舉一羯磨,量處可不也。通於白及羯磨謂之白二。三白四Jñapti-caturtkaṅ Karma-vācā,巴Natti-catutthā Kamma-vācā,於受戒懺重等事,先以一白告事使知。後舉三回羯磨,量處可不也。一白三羯磨合為白四。見行事鈔上一。據上行事鈔之說觀之,則惟心念,似亦成羯磨。但律文所教之羯磨。非如此簡單自由者。事事必規定一定之形式。前述中惟眾僧法之一,為真羯磨。羯磨有一定之形式。亦須一定之人眾。此人眾不可以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或得罪者,俗人等,加於人數。必取清淨同見之和合僧。比丘尼之羯磨,必須比丘之同數者列坐。故為上數之倍。羯磨最重大之要件,在無非法(不具一定之形式者)及無不和合(同一結界內僧之意見缺一致者)。

Soothill 中英佛学辞典

karma; action, work, deed, performance, service, 'duty'; religious action, moral duty; especially a meeting of the monks for the purpose of ordination, or for the confession of sins and absolution, or for expulsion of the unrepentant. There are numerous kinds of karma, or assemblies for such business, ordinarily requiring the presence of four monks, but others five, ten, or twenty. Cf. 業 for definition of karma, deeds or character as the cause of future conditions; also 五蘊 for karma as the fourthskandha.

南山律学辞典

行事鈔‧通辨羯磨篇:「明了論疏翻為業也;所作是業。亦翻為所作。百論云,事也。若約義求,翻為辦事。謂施造遂法,必有成濟之功焉。」資持記釋云:「羯磨梵言,或云劍暮,音之訛轉。注中,初引文示。了疏兩翻,大體無異。前則名作為業;後直指作,無復異名。業謂行心鼓動身口,假緣構造,則有勝功,能遂前事。疏云,業謂成濟前務,必有達遂之功是也。百論云,事,亦業之異名,無非造作,即體為目。次義求中,此從昔義,疏中不取。彼云,自古至今翻為辦事者,非無此義;但用功能往翻。謂下,釋義。疏出彼解,謂成辦生善滅惡之事。問:『此與百論何異?』答:『彼論直召能造,不從所辦。』問:『疏家所以不取者?』答:『凡立名定體,從用則疏。如燈能照暗,燈不名照。水能滅火,水不名滅,但分體用,名亦無在。所以疏家旁通舊解。』」(事鈔記卷五‧二二‧一七)羯磨疏‧立章懸判:「(一、翻名)(一﹑明正譯)所言羯磨者,中梵本音,此翻為業。業謂成濟前務,必有達遂之功。故明了論中,亦同翻業。現今譯經,聲傳羯磨,必翻稱業。(二﹑出古翻)自古至今,有翻羯磨為辦事者,非無此義,但用功能往翻。然能事乃多,要唯有二。初謂生善事,如衣食受淨人法結解,並隨行善而得生也。後謂滅惡事,如懺罪治擯滅諍設諫,名通善惡,理在除愆,皆由羯磨前務夷蕩,故受此名。又生善之極,勿過受體;由作法和,便發戒業;量同太虛,共佛齊位也。滅惡之大,勿高懺重;若不洗過,生報便墮;由此羯磨拔之,能令九百二十一億,六十千歲阿鼻苦報,欻然清淨,豈非辦事?(三﹑示別號)諸部亦稱為劍暮者,蓋取聲之不同也。(二、簡辨)(一﹑明存梵所以)然以業義通於道俗,謂此作法非局在僧。故存梵言,簡異通者,知羯磨事,非俗行故。(二﹑示通古之意)但以唐梵翻譯,詳覈未通。師資傳授,習俗難改。乍聞為業,絕聽驚心。今依正翻,傍通舊解,想無昧也。」濟緣記釋云:「翻名中,初科,初翻名。業謂下,釋義。成濟是能加,前務是所被。羯磨詞句,當體言音;身不乖儀;意無異想;三業構造,眾別等行,由之成決,即名此法謂之為業。業以造作成事為義,如十善十惡,能成因感果,故並名業。此就能造作體為名;若論所發無作業性,如後廣明。故下,引證。了論,具如後引。現今譯經,即指唐翻;祖師曾預譯場,故得其實。次科,初標古示名。百論但翻為事,相傳加字助之。事鈔猶存此翻。問:『前云成濟前務等,豈非辦事;今古那分?』答:『前以業翻名,以功能釋義;今此直以功能翻名,於義頗疏,故所不取。講者皆云俗以士農工商為業,僧以羯磨為業。又訓業為捷,辦事捷速等。傳謬久矣,識者宜改。』然下,依名釋義,文有兩段,前通約諸法釋。食即是藥,人謂差舉,法即說恣。夷,平也。又下,次別約二法釋。量同太虛,法體廣遍故。共佛齊位,功德高深故。言生報者,凡報有三:一﹑現報,即今身受。二﹑生報,轉身即受。三﹑後報,後後身受。犯重歲數,出目連問罪報經。彼云,犯波羅夷罪,如他化自在天壽十六千歲,墮泥黎中,於人間數,如文所引;彼經不定獄名,此準僧祇,云墮阿鼻。經音義云,阿鼻翻為無間:一﹑身無間充滿獄故。二﹑苦無間不暫息故。學者多迷生善滅惡二事;請考此文,足為明據。……簡辨中,初文,初敘華言通濫。業義通者,如七支十善動不動等,不局道故。名義既通,必生疑濫,故云謂此等也。故下,正出存梵所以。簡濫遮疑,又復生善故也。次科,初示翻譯之疏。師下,明相傳執舊。聞而不從,故云絕聽;異於常見,所以驚心。今下,顯兼通。正翻為業;傍通辦事,臧否自分,故云無昧。」(業疏記卷一‧一七‧六)

佛光大辭典

一羯磨 梵語 karman,巴利語 kamma。(一)意譯作「業」。意指所作、事、辦事、辦事作法、行為等。含有善惡、苦樂果報之意味,亦即與因果關係相結合之一種持續不斷之作用力。業,原係流行於印度社會之一般性觀念,對印度思想影響頗大,後為佛教基本教義之一,即是一切萬有基於因果之法而生。依據大毘婆沙論卷一一三,業之定義有二說:其一,以作用、任持七眾法式、能分別愛與非愛之果等三義為業;其二,以作用(即語業),行動(即身業)、造作(即意業)等三義為業。 業之種類雖多,不外乎身業、語業、意業三者,中阿含經卷三以意業最重,藉此標示佛教之動機論。此外,引一生果報(或生人界,或生畜生界等)之業,稱為引業;若生於人界,個體之間復以不同方式(如男女、貴賤、賢愚、美醜等)完成,是為滿業。是故,引業能引總報,滿業則圓滿別報。其他,如山河、大地之器世間,為諸生物共通之果報,稱為共業;各生物之間復有不同之果報,即稱不共業。又以受報時限之不同,業亦可分為順現法受業(於現身受報)、順次生受業(於次生受報)、順後次受業(於次生以後受報)、不定業等。 由業之觀念所產生之輪迴思想,主要在強調人類對未來應有之努力,然因此反緣生一宿業之說(即前世之業招後世之報),此一宿命論已與業之原始意義相悖。(參閱「業」6890) (二)於受戒、懺悔、結界等有關戒律行事之場合,意指生善滅惡之作法。受戒之際,受戒者因羯磨而得戒體。羯磨之內容包含法(羯磨之作法)、事(有關羯磨之所有事實)、人(與羯磨有關之人)、界(行羯磨之場所)等四者,一般稱為羯磨四法,分別言之:(1)法,分為心念法、對首法、眾僧法三種。①心念法,乃自己獨自心想口念之法,適用於懺悔微小罪障之情況。又分三種:1.但心念法,即本來之心念法,不須對人,唯得自說,如懺輕微之突吉羅罪。共有三種。2.對首心念,本為對首之法,但因界內無人,而以心念秉法。共有七種,如說淨、受藥等事。3.眾法心念,本為眾僧法,但因界內無人,故以心念秉法。共有四種,如說戒、自恣等事。②對首法,係面對同法者二三人申白之法,適用於受三衣或一鉢為自己所有物之情況。又分兩種:1.但對首法,為當分之對首法,界中雖有多僧,僅須對首於一人乃至三人即可。共有二十九種,如受三衣、捨受鉢等事。2.眾法對首,本為眾僧法,以界中無人而開對首。有四種,與眾法心念相同。③眾僧法,即指向四人以上(即僧伽)申白之法,適用於布薩、自恣或受戒等重要行事之情況,為滅罪生善其力最強者。又分三種:1.單白法,又稱白羯磨,即一度告知僧眾,經常施於慣例、事關輕微或已有嚴格規定不得提出異議等情況。共有三十九種,如說戒、行鉢、剃髮等事。2.白二法,又稱白二羯磨,即一度告知(一白)僧眾、一度問其可否(一羯磨),經常用於結界等場合。共有五十七種,如離衣、受日等事。3.白四法,又作一白三羯磨,即一度告知僧眾(一白),三度問可否(三羯磨),經常用於受具足戒或懺悔重罪(如僧殘罪等)之情況。此外,授具足戒之際,授白四羯磨作法者,稱為羯磨師(羯磨阿闍棃)。依事而計,以上所舉加以比丘之二法,羯磨合計一百八十三法(一說一百八十四法),但一般以百一羯磨稱之,蓋以「百」表示滿、眾之數,意指各一法皆包含一羯磨。但依十誦律所傳者,實際僅有百一羯磨。 (2)事,分為有情事、非情事、二合事等三種。有情事指有關有情(即眾生)之事,如突吉羅罪之責心悔乃至波逸提、四提舍尼、偷蘭遮等之懺悔;非情事指有關三衣一鉢等無生物之事,如三衣之分別法、鐵鉢之守持法等;若合以上兩方之事,是為二合事,如藥守持法,藥本身為非情事,病患則為有情事,即是二合事。所謂一百八十三法之事,皆不出於此三者。 (3)人,分為一人、二三人、僧人(四人以上)。大凡「法」係隨人而分別其體。即上述所說之「心念法」為一人之法。於「界」無人時,方成此法。若有一人,即名「非法別眾」。對首法係二人面對,共同秉法。又有邊人則要問之,如三十捨懺必須問於邊人,九十單墮雖「但對」亦無妨;此即二三人之法。「眾法」係四人以上方秉法,此即「僧人」之法。界中有比丘則以全數聚集為法。若有一人未參加,則形成「非法別眾」。 (4)界,即指進行羯磨之場所。有自然界、作法攝僧界之別。自然界即指自然成為僧眾住處之境界,如寺院等;以非特意劃定、布置而成,故又稱不作法界。對首、心念之二法及一人、二三人眾中之雜法、四人之自恣法等,皆可在自然界進行。作法界係指局限於一定之境域而施行結界法之三小界、三大界及戒場。小界係同一界內有不同意之人,或對法有呵難者時,另外結界而舉行受戒、自恣、說戒者。若為一時之方便而結界者,則於法事完了即解除。如四分律卷三十五所說「結已即解,非久住之法」即為其意。大界係僧眾常行之所,指人法二同之界,普通以一二O里為定量(下品)。戒場原係為恐因常常集合僧眾而引生困惱,故允許結之,用以行受戒、懺悔等法;但在說戒及自恣之時,則不得行之。〔毘尼母論卷八、四分律卷三十三、卷三十九、摩訶僧祇律卷二十三、菩薩戒羯磨文、僧羯磨卷上、關中近出尼二種壇文夏坐雜十二事并雜事共卷前中後三記(出三藏記集卷十一所收)、受菩薩戒儀、菩薩戒義疏卷上、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一、卷上二、卷上三、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上一之五、卷上二之一、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卷一、玄應音義卷十四〕 (三)在密教中,指如來之作業或諸尊之威儀事業,故有羯磨曼荼羅、羯磨部等語。此外,亦可作為「羯磨金剛」之略稱。(參閱「羯磨金剛」7707)p7704

翻譯名義集

羯磨  南山引明了論疏,翻為業也,所作是業,亦翻所作。百論云:事也,若以義求,翻為辦事。謂施造遂法,必有成濟之功焉。天台禪門,翻為作法。一切羯磨,須具四法:一法、二事、三人、四界。第一法者,羯磨三種:一、心念法,發心念境,口自傳情,非謂不言,而辦前事。二、對首法,謂各共面對,同秉法也。三、眾法。四人已上秉於羯磨,以三羯磨通前單白,故云白。四律云:若作羯磨,不如白法作白,不如羯磨法作羯磨。如是漸漸令戒毀壞,以滅正法。隨順文句,勿令增減。僧祇云:非羯磨地,不得行僧事。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羯磨(梵karma,巴kamma,藏las) 意譯業、辦事、所作、作法、作業。即比丘在舉行懺悔、受戒儀式時的作法。此法須具有法、事、人、界等四要素。略如下述︰ (1)法︰即羯磨本身的作法。有心念法、對首法、眾僧法三種。「心念法」,指事件輕微時,自己獨自心想口念該事,以求懺悔。「對首法」,指對一位以上至三位比丘申白之法。「眾僧法」,指向四位以上比丘申白之法。 (2)事︰分有情事、非情事、二合事等三種。即有關有情之事、有關衣 缽等非有情之事,及有關前二者之事。 (3)人︰依人數而分之作法種類。有獨自一人或二、三人,以及四人、五人、十人、二十人等作法。 (4)界︰行羯磨的場所,有「自然界」(或稱不作法界,即寺域等之某一特定區域)、「作法界」(即限定境域而結界的小三、大三界及戒場)之別。 ◎附一︰聖嚴〈羯磨法〉(摘錄自《戒律學綱要》第六篇第五章) 羯磨,是梵語karma的音譯。意譯是「業」,乃是授戒、說戒、懺罪,以及各種僧事的處理,所以又被解為「辦事」或「作事」。這是屬於作持的戒。 《行事鈔》卷上一︰「明了論疏翻為業也;所作是業,亦翻為所作。百論云事也,若約義求,翻為辦事。」 《玄應音義》卷十四︰「羯磨,此譯云作法辦事。」 《慧苑音義》卷上︰「羯磨,此云辦事,謂諸法事由此成辦也。」 若以現代的術語解釋,佛教的羯磨法,便是一種特有的議事法或會議法;羯磨法在佛教中的重要性,相似中山先生的《民權初步》在其三民主義建設中的重要性。沒有健全的議事法,絕難產生理想的民主制度,佛教僧團之能完全合乎民主精神,便是由於羯磨法的功效。現代民主制度的內容是民治、民有、民享,佛教的羯磨法的目的,是在造成僧團生活的六種和敬,所謂六和敬,便是︰身和共住、口和無諍、意和同悅、戒和同修、見和同解、利和同均。從原則上說,佛教的六和敬,是絕對民主的民主生活,這一民主精神的維持與保護,便是羯磨法的責任與功能了。通常所說的「僧事僧斷」,也就是以僧團大眾的意見和力量,來解決僧團大眾之中的各種事業,能夠團結僧團大眾的,便是羯磨法。成就善舉,要靠羯磨法;去除惡業,也要靠羯磨法;成善去惡的主宰,雖是僧團大眾,僧團大眾之能成善去惡,仍有賴以羯磨法的促成。所以,一個沒有會議的團體,絕不是民主的團體,一個不行羯磨法的僧團,也不可能是六和敬的僧團。中國的叢林,清眾可以油瓶倒了不用扶,事事有常住上的執事們負責,這在粗看起來,是為成就清眾的專心修持;叢林的清眾是安寧的,是有福的。但從另一角度去看,一切的僧團事務,全由少數的執事們包辦而不讓清眾參與其間,甚至僅由方丈監院的中央集權,那就不能合乎六和敬的精神了。 羯磨法的種類,分有三大類,一0一種︰ (1)單白羯磨︰或稱白一羯磨,意思是「唱言」,這是對於不必徵求同意的事,向大眾宣告常行慣行而應行的事,唱說一遍就成。共有二十四種。 (2)白二羯磨︰這是宣告一遍,再說一遍,徵求大家的同意。共有四十七種。 (3)白四羯磨︰這是先作一遍宣告,再作三番宣讀,每讀一遍,即作一次徵求同意,如果一白三羯磨了,眾中默然者,便表示沒有異議,而宣佈羯磨如法,議案成立,一致通過。共有三十種(種數名目請參閱律部的羯磨)。 羯磨法的精神,與現代的議會程序比較,那就顯得更為莊嚴神聖了,現代的議會提案,通常是三分之二投贊成票者,便算通過,有的則以超過半數為準,有的則以超過四分之三為準,但卻絕少有要求一致通過才算合法的。佛教的羯磨法,通常多是要求一致通過的,僧中只要一人有異議,便是僧不和合,便是羯磨不成。僅有滅諍羯磨是行黑白籌(投票)而取多數表決的。 但在羯磨法中,也有規定︰凡是如法、如律的羯磨法,便不許可無理取鬧而橫加破壞。如有一人無理取鬧而破壞如法如律的羯磨法者,僧團便可對他一人而作羯磨;如有四人以上的小集團取鬧而別作羯磨者,便得破羯磨僧罪。所以佛教的羯磨法是一種極其神聖而又極其周詳的議事法。如今的中國僧伽,不行羯磨法,實在是一樁最遺憾的大事! 所謂羯磨法的規定,便是用來判斷羯磨法的是否合乎要求。這個規定,是要具備四個條件,羯磨才能成立。這四個條件是︰ (1)法︰即是羯磨法的本身,必是出於羯磨法的種類中者。法有心念法、對首法、眾僧法的三類。 (2)事︰或犯罪之事,或懺悔之事,或授戒之事,即是羯磨所行的事實。事有有情事、非情事、情非情合事的三類。 (3)人︰舉行某種羯磨中所規定應該參與的人數,便是人。人有一人僧、二三人僧、四人僧、五人僧、十人僧、二十人僧的六大類。 (4)處︰舉行羯磨,必須有其處所,此一處所稱之為界。所謂界,分有作法界與自然界的兩大類。作法界又分有大界、戒場、小界的三種;自然界則分有聚落、蘭若、道行、水界的四種。作某一種類的羯磨,也各有其規定所用的界別。 這四個條件,不妨合起來舉一個例子,比如受戒︰受戒的本身是一樁事,傳戒的儀式便是法,參與其事的和尚與阿闍梨便是人,受戒的戒場便是處。 以參加羯磨的人數來說,共分六類︰ (1)一人︰這是心念法,例如比丘心念自責,懺除誤犯突吉羅罪。事實上,這尚未入羯磨法。 (2)二人︰這是對首法,一比丘對另一清淨比丘所作,例如懺除波逸提罪。嚴格地說,這也尚未入於羯磨法。 (3)四人︰除了不能出僧殘罪、授戒、邊地授戒、自恣之外,一切羯磨均可以四人成就。 (4)五人︰這是自恣羯磨及邊地授戒羯磨的最少限度的人數。除了不能出僧殘罪及授戒之外,一切羯磨均可以五人成就。 (5)十人︰除了不能出僧殘罪,其餘一切羯磨均可成就,主要乃是授具足戒所要求的人數。 (6)二十人︰這是出僧殘罪的最少限度的人數,這也是能夠成就一切羯磨的人數了。 但其參加羯磨的份子,在比丘僧中,必須是清淨的比丘,犯戒而未懺除的比丘,不能足數,也不得參與;比丘尼、式叉摩尼、沙彌、沙彌尼乃至一切俗人,均不能足數,也不得參加。比丘尼的羯磨,比丘也不得參加。 但是,僧尼二部,各有三種相對而作的羯磨︰ (1)比丘可為尼眾作授戒羯磨、摩那埵(尼犯僧殘罪,為作隨眾意三十五事)羯磨、出(僧殘)罪羯磨。 (2)比丘尼可為比丘作不禮拜、不共語、不敬畏的三種羯磨。假若比丘無理觸惱了比丘尼,比丘尼便可用這三種羯磨法對付比丘。 所不同的,比丘為比丘尼作的三種羯磨,比丘尼是要現在比丘僧前的;比丘尼為比丘作的三種羯磨,比丘是不必現在比丘尼前的。 ◎附二︰〈白四羯磨〉(摘譯自《佛教大辭彙》等) 白四羯磨,即佛教議事法。又作一白三羯磨(梵jñapti-caturtha-karman ,巴ñatti-catuttha-kamma)。「白」(jñapti),表白、宣佈之意。「羯磨」( karman),儀規、儀式作法之意。僧團中,受戒之認可、重罪之判決等重要場合時,均須在四位以上羯磨師之僧眾面前進行,決議之程序即稱一白三羯磨。如授戒時,首先對大眾宣讀表白文,表明欲為某甲授戒,即所謂一白;接著再宣讀三次表白文,詢問僧眾有無異議,即所謂三羯磨。若僧眾默然,即完成其事,故又稱「一白三羯磨」。因總計宣讀四次表白文,故稱白四羯磨。此為授戒作法中之最慎重者。 〔參考資料〕 《僧羯磨》卷上;《四分律》卷三十三、卷三十九;《摩訶僧祇律》卷二十三;《菩薩戒羯磨文》;《授受菩薩戒儀》;《菩薩戒義疏》卷上;塚本啟祥《初期佛教教團史の研究》。 返回 總目錄

佛學常見詞彙(陳義孝)

華譯作業,即作授戒懺悔等事業的一種宣告儀式,由此宣告儀式的宣告文,而成就所作之業。

一切經音義(慧琳音義)

居謁反此譯云作法辦事憂婆離問經作劒暮此梵訛也

法相辭典(朱芾煌)

如四種羯磨中說。

新集藏經音義隨函錄(可洪)

上居謁反

「羯磨」在经文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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