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合(梵ananvaya、ananugata,藏ma-sbyar-ba) 因明學用語。因明三十三過的同喻五過之一。在因明同喻五過中,能立法不成、所立法不成與俱不成過等三過,都是關於喻依的過失,而無合與倒合是關於喻體的過失。 按新因明的規定,喻體須將事物間的因果關係表述出來,即將因法與宗法結合起來,組成具有普遍性質的命題,從而證知個別性的事物都具有一類事物的共同性質。新因明的這一規定是總結了古因明的失誤而來的。因為古因明五支作法的喻、合、結三支只是由一具體事物(如瓶),所具有的某種性質去推知另一具體事物(如聲)也具有某種性質。如古因明云︰ 聲是無常 (宗) 所作性故 (因) 猶如瓶等,於瓶見是所作與無常 (喻) 聲亦如是,是所作性 (合) 故聲無常 (結) 古因明的這種論式無法概括出「諸所作者定是無常」的因果性來,故新因明將這種失誤稱為無合。《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2b)︰「無合者,謂於是處無有配合,但於瓶等雙現能立、所立二法,如言於瓶見所作性及無常性。」陳那對無合的批評更為具體,其《集量論》云︰「若直以瓶為同法喻,以瓶體是無常故類聲亦是無常者,亦應瓶是四塵可見燒,聲亦四塵可燒見。若如我釋,諸所作者皆是無常以為喻體,瓶等非喻,但是所依,即無此過。」 總之,無合是古因明五支作法的一種失誤,因為它僅只指出個別事物的相類,而沒有概括出事物間的因果聯繫,因此為新因明所不許。(沈劍英) 〔參考資料〕 《因明大疏》;石村《因明述要》。 返回 總目錄
因明入正理論云:無合者:謂於是處,無有配合。但於瓶等,雙現能立所立二法。如言於瓶見所作性及無常性。如疏八卷四頁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