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集論六卷六頁云:云何業盡?謂順生受業,順後受業,俱盡,故死。此約相續沒說。由於此處順生後受業,受用斯盡。以無業故,不復生此。
即「滅盡所有以前的業」,參看「業報」、「滅盡」。按:這是苦行派尼乾的錯誤主張:以苦行滅故業,諸業盡已則得苦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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