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著於事物而不離也。大般若七十一曰:「能如實知一切法相而不執著故,復名摩訶薩。」菩提心論曰:「凡夫執著名聞利養資生之具務以安身。」行事鈔下四曰:「大德順佛聖教依教而修,內破我倒,外遣執著。」
To cling to things as real ; used for abhiniveśa.
執著總目錄 指片面而孤立地理解並固執事物的妄情和妄想。如《大般若經》卷七一:「能如實一切法相而不執著故,復名摩訶薩。」又如《菩提心論》:「凡夫執著名聞利養資生之具,務以安身。」眾生虛妄的「執著」是很多的,主要是「我執」和「法執」。簡單地說:「我執」就是固執常一不變的主宰之「我」,從而產生種種「我見」。「法執」就是固執外境實有,從而產生虛妄分別的「法見」。後亦以「執著」謂固執而不知變通。如《水滸傳》第二二回:「我只怕雷橫執著,不會周全人,倘或見了兄長,沒個做圓活處。」今又以「執著」指堅定不移。如:他執著地追求藝術的創新。(李明權)
執著(梵abhiniveśa,藏mṅon-par shen-pa) 謂封執堅著。又單稱「執」或「著」,亦稱「計著」。即由虛妄分別心封執堅著我及法等。亦即將虛妄非實的人我及萬法,執以為實有自性。執之著之,而起種種迷妄顛倒、虛偽不實之見解。如《大乘入楞伽經》卷四〈無常品〉云(大正16‧611a)︰ 「大慧!於一切法,如言取義,執著深密,其數無量。如所謂相執著、緣執著、有非有執著、生非生執著、滅非滅執著、乘非乘執著、為無為執著、地地自相執著、自分別現證執著、外道宗有無品執著、三乘一乘執著。大慧!此等密執,有無量種,皆是凡愚自分別,執而密執著。此諸分別,如蠶作繭。以妄想絲,自纏纏他,執著有無,欲樂堅密。」 《大般若經》卷四八五云(大正7‧463c)︰「由執著故分別諸法無所有性。」《三無性論》卷上云(大正31‧868a)︰「凡夫執名分別義性,謂名即義性,此為顛倒。是故但有分別,無有實體。」又《顯揚聖教論》卷十六云(大正31‧557c)︰ 「由唯依名起義執故,譬如唯有諸行無始流轉自性,異生數習力故於自他相續起眾生邪執,如是於長夜中串習言說熏修心故,由此方便起妄遍計,執有諸法,此法邪執猶如眾生妄增益故當知顛倒。」 此謂分別假名以為有實,對之而生妄執。 關於能執之識體有異說,《轉識論》謂依緣第八識有第二執識,第七識以執著為體,與四惑相應。又依《成唯識論》卷九所述,安慧等云執廣通三性有漏心,其中,五、八識有法執,第七識有人執,第六識通二執。護法等云五、八識無執,六、七二識有執。 關於執與障之別,《成唯識論演祕》卷一(本)以二句分別之,即(大正43‧817a)︰「(一)但執皆障,謂障自性及業果中心心法者,有二分故;(二)但障非執,即業及果非心心所者,無二分故。」此謂「執」有能取、所取二分之限,故較狹。「障」亦通於非業及果之心心所法,故較寬。 ◎附一︰姚長壽〈我執與法執〉 我執和法執,又稱人法二執,或生法二執。這是兩種錯誤的執見。執有常一自我的實體,叫做我執。執諸法皆有實體,叫做法執。 我執在小乘部派佛教裏有各種說法。有部設人我、法我二我,否定作為個體生命的我(人我),但認為有構成存在要素的實體的我(法我)。犢子部、正量部等認為有一種非即非離蘊的我,這種我既非帶有五蘊假合而成的個體(蘊),也非五蘊以外稱為我的我(離蘊),而是同五蘊非即非離的我。經量部又有勝義補特伽羅之說。《成唯識論》卷一把佛教以外以及部派佛教裏的各種我的說法分成三類︰即蘊我(世間一般說法)、離蘊我(數論、勝論、經量部等)、非即非離蘊我(犢子部、正量部等),並一一予以破斥。 大乘佛教不僅否定人我,而且也否定法我。五蘊諸法,但有假名,如幻虛假,無有定實,說人法二無我,一切皆無自性空。《成唯識論》把我執和法執各分為俱生起和分別起兩種。俱生起,指無始以來熏習於虛妄分別,由此為內因,出生後存於六、七二識,起任運妄執。第七識的妄執相續不斷,第六識的妄執時有間斷。分別起,指由非理學說和見解而起的妄執,存於第六識的妄分別。 《成唯識論》卷五(大正31‧24b)︰「補特伽羅我見起位,彼法我見亦必現前。我執必依法執。」又《成唯識論掌中樞要》卷上(末)(大正43‧628a)︰「有法不帶人,人用必帶體。人執定有法。」即法執迷於諸法的體,我執迷於諸法的用。 因為同一煩惱有我執和法執兩個方面,所以分別立為煩惱障和所知障。即迷於諸法的體者謂所知障,迷於諸法的用者謂煩惱障。比如,有情皆為五蘊假合,如果對之而起貪愛,這就是對五蘊如幻虛假不能通達。由此不能通達便對五蘊假合的有情,和對起貪愛產生惑障,前者是迷於法體的法執,即所知障,後者是迷於法的用的我執,即煩惱障。如果悟覺五蘊之體如幻虛假,那末對這假合的有情也就不會起貪愛了。因此說我執因法執而起,煩惱障依所知障而起。 ◎附一︰〈增執與減執〉(摘譯自《佛教大辭彙》) 又稱增益執與損減執。「增執」為增益之執,如執諸法實有。係偏於有的執情。「減執」為損減之執,如執諸法空無。係偏於無的執情。《成唯識論》卷一云(大正31‧1b)︰「外境隨情而施設故非有如識,內識必依因緣生故非無如境,由此便遮增減二執。」《成唯識論述記》卷一云(大正43‧243c)︰「此內識體性非無,心外我法體性非有,便遮外計離心之境實有增執,及遮邪見惡取空者撥識亦無損減空執。」這是根據唯識家的中道義,將偏有、偏空當作增減二執而加以說明。 關於中道之義理,各宗所談互有淺深,故所偏之空有亦互有差異。大體而言,以為真理之外尚有其他存在的是增執,反之則為減執。依《大乘法宗名目》卷二(上)所述,以此二執對遍、依、圓三性加以分別,則有四類之不同︰ (1)依《解深密經》《成唯識論》之意,為於遍計之上起增益之執,而於依、圓之上起損減之執。 (2)依《辯中邊論》《對法論》之意,為三性之上各起增損二執。 (3)依《攝大乘論》之意,為於遍計之上起增益之執,於圓成之上起損減之執,於依他之上起二執。 (4)依《瑜伽師地論》之意,為於遍計、圓成之上不起二執,唯起於依他。 此中,損減之執於見道斷,而增益之執尚行於十地之間。 〔參考資料〕 《解深密經》卷二〈一切法相品〉;《十八空論》;《瑜伽師地論》卷七十三;《顯揚聖教論》卷十五;《佛性論》卷二;《般若燈論》卷十四;《俱舍論》卷十九;《順正理論》卷三十三;《成唯識論掌中樞要》卷上(本);印順《攝大乘論講記》。 返回 總目錄
堅持或固執的意思。
上之入反注內字
瑜伽八十四卷十一頁云:於現在世所有六處,有耽染故;名執著。 二解 瑜伽八十九卷八頁云:於自父母等諸財寶,不正受用;名為執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