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

用 AI 提问「四分」在经文中搜索

释义(6 部辞典)

丁福保佛学大辞典

華嚴大判一經為四分:一信分,二解分,三行分,四證分。見三藏法數十四。 法相宗立八識,八識之心王,心所,體雖各一,而分別所起之用,則有四分:一相分。是為心內所現之境,心者慮知之法,慮知之法,必有所知之法,故心生時,心之自體自轉變,而現所慮所托之境,此名所慮所托之境分。相者相狀,心起時,浮於心前之相貌也。二見分,見者見照。能緣為義,緣其所變相分之見照作用也,識之自體變相分,共起能緣之用,此名見分。三自證分,見分雖知相分,而見分不能自知見分,如刀不能自斬刀也,故別有知見分之用,此名自證分。是為識之自體分,彼見分非他物,即此自體緣外(相分)之用也,今自體自證知此自用之見分,故名自證分。四證自證分。自證分自證之用誰證知之,於是從自證分更起能緣之用,使證知自證,此名證自證分。而知此證自證分者為誰,知之者,即前之自證分也。自證分為證之自體,則緣外之見分與緣內之證自證分,皆得知之。以見分與證自證分,是自證分緣內外之二用,體必能知用也,兼緣二分,故不要第五分。譬之店中之貨物如相分,掌櫃如見分,主人如自證分,證自證分如其婦。見分緣相分而不可緣自證分,猶如掌櫃能差排貨物,而不能關知主人之事,自證分得緣外之見分與內之證自證分,如主人得管理掌櫃與其婦,證自證分之緣自證分,如婦知夫之事。此四分古師多立三分。證自證分合於自證分,護法菩薩之正義,乃立四分。起信論所說,業轉現之三識,如其次第,恰當於自證分,見分,相分之三分。然而一切諸法無一不影現於相分中,但諸識之相分,影現之相不同耳,開示之則如圖。

Soothill 中英佛学辞典

The 法相 Dharmalakṣana school divides the function of 識 cognition into four, i. e. 相分 mental phenomena, 見分 discriminating such phenomena, 自證分 the power that discriminates, and 證自證 the proof or assurance of that power. Another group is: 信 faith, 解 liberty, 行 action, and 證 assurance or realization.

南山律学辞典

戒本疏‧解今題目:「四分何時得名?乃是佛滅度後百年方有。」行宗記釋云:「百年有者五部同時,不唯四分。出文殊問經。」(戒疏記卷一‧四八‧一二)戒本疏‧解今題目:「言四分者,顯宗目也。佛滅百年,興斯名教。相傳云,於上座部,搜括博要契同己見者,集為一部。四度傳文,盡所詮相,故云四分。此據說之所至,非義判也。故二十犍度,離分三分,可是義開耶?又如本結未分,為八十誦,一夏之功也。五中十誦,其例眾矣。」行宗記釋云:「法題,別目中,初文。顯宗目者,五部十八,並有戒律,由此別知是今宗故。廣釋中,初科,上二句明時代,準文殊問經也。相傳下,示所出。四下,顯名義。問:『他文皆言律藏殘缺,今云盡詮相者?』答:『二意通之:一﹑據自宗已盡;二﹑梵本元備,傳度致缺,如業疏云,于闐有本,約可百卷是也。』次科,恐謂同世章疏科釋為四,故此遮之。由結集時,隨至一節未終而罷,如是四番,一部方畢,故云此據等也。故下,引據。律中二十犍度,受戒、說戒二犍度,在第二分尼律後;安居下十六犍度,自為第三分;房舍、雜法二犍度,在第四分初。據此散落,無有分齊,驗非義判,故云可是等。有除三分及是字,非也。舉例中,初根本部,波離一夏誦出,逐座為目,誦數仍多。五、十,二律,亦據說所至處,皆約誦數為名,足成今例。」(戒疏記卷一‧六三‧一七)

佛光大辭典

一四分 (一)為法相宗之教義。法相宗認為構成吾人認識作用之心識有四個分位,亦即心、心所法之認識作用共有四種分類。即:(1)相分,又作所取分。相,即相狀;所緣之義。為認識之對象(客體);亦即被主體之心所認識之客體形相。可分為影像相分、本質相分二種。(2)見分,又作能取分。見,即見照;能緣之義。為認識之主體(諸識之能緣作用);亦即認識、照知相分之主體作用。(3)自證分,又作自體分。自,自體之義;證,證知之義。即自體上證知見分之作用;亦即自體能證知自己之認識活動(見分緣相分之作用)。(4)證自證分,即證知自證分之認識作用;亦即自證分之再證知。於八識中皆各具有此四分,為人類行認識作用時所必備者,例如度量一事物,應有「能量」(見分)作為尺度,亦應有「所量」(相分)作為對象,更應該有「量果」(自證分)以得知大小、長短等,而將自證分之「量果」再加以證知,則為證自證分。 上述四分說為護法所提倡,稱為四分家,被視為法相宗之正義。此外,印度尚有安慧之一分說(僅立自證分),稱為一分家;難陀之二分說(立見、相二分),稱為二分家;陳那之三分說(立見、相、自證三分),稱為三分家,合以上四說,即所謂「安難陳護一二三四」。 另就四分薰習種子而論,七轉識於薰習第八識之種子時,見分薰能緣種子,稱為見分薰;相分薰所緣種子,稱為相分薰,二者總稱用能薰。自體分薰其種子,稱為自體薰、體能薰;證自證分則無能薰之勢用。 此外,見、相二分稱為外二分,自證、證自證二分則稱為內二分;實則內二分係根據外二分之推論,外二分係為四分說之基礎,其目的在證成「唯識無境」。〔成唯識論卷二、卷八、卷九、佛地經論卷三、攝大乘論釋卷六、成唯識論述記卷三本、觀心覺夢鈔卷上、大乘法相宗名目卷四下〕(參閱「賴耶四分」7919) (二)為印度古代數論學派所用以作為惑、智之分類。據金七十論卷中載,即:(1) 疑倒,又細別為五分。(2)無能,又細別為二十八分。(3)歡喜,又細別為九分。(4)成就,又細別為八分。四者合之,則共有五十分。其中,第四分之成就屬於「智」相,疑倒、無能、歡喜等三分屬於「惑」相,此三分又可分別配以薩埵、刺闍、答摩等三德,或喜、憂、闇等三德。又此三分與「自性諦」(第一諦)之三德相和合,由之而生出二十三之諸諦,「神我」(第二十五諦)復緣之運行,乃有三世界之輪轉,此即數論學派二十五諦之要旨。數論家並據此而謂,神我若遠離諸諦,即遠離上記四分中之前三分,而獲得第四分,則可獲得解脫。p2165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四分 唯識學用語。四分是唯識家為闡明諸識作用的各方面,根據唯識義理來區分的。四分是︰相分、見分、自證分、證自證分。 唯識家說一切有為無為法(即宇宙萬有)皆非離識別有自性。識的意義是了別,就是分別了達(也就是認識),所了別的山河大地、日月星辰等,叫作境(或事物);能了別山河大地等境的作用,叫作識或者心。能了別和所了別皆不離識,所以說是唯識。 諸識的心王心所起了別對境的作用時,其自體必定起四種差別,叫它作四分。分是分限區域的意思,即心心所發的自體生起時,皆變現似所緣和似能緣二相,所變現的似所緣相,叫它作相分(就是對境);所變現的似能緣相,叫它作見分(就是認識作用);相見二分所依的自體有證知見分的功能,叫它作自證分;證自證分有證知自證分的功能,叫它作證自證分。四分說是唯識一家獨特的主張,也是唯識家精密的學說之一。 (1)相分︰「相」的意義是相狀,就是境界的相狀(也就是外界的事物映現在認識主觀之前的相狀),例如眼識緣取色境有顯色、形色等相狀,耳識緣取聲境有合意、不合意等相狀,鼻識緣取香境有香、臭等相狀,舌識緣取味境有甘、辛等相狀,身識緣取觸境有堅、濕等相狀,第六識緣取法境從而有色、心等相狀,第七識緣取第八見分帶我、法的相狀,第八識緣取種子、五根、器界也各帶其相狀。 (2)見分︰「見」是照知,是說對於境相識知分別的功能,例如眼識別色、耳識別聲、鼻識別香,八識見分各識對所緣境,能夠各別照事明白,所以把它叫作見。 (3)自證分︰「證」是證知,所謂「自」,指前見分,見分是第三分緣外之用,體即第三分,非他物,所以叫作自;此第三分,更證知前見分的作用,所以叫作自證分。例如自知見色聞聲等,即證知見分所已經分別者的作用。 (4)證自證分︰「自證」指前自證分,更確證前自證分的作用叫作證自證分,即是從自證分更起能緣的作用返照前自證分。但證知這個證自證分的作用,仍是自證分,所以第三第四兩分,互為能緣所緣。 四分雖然都是識自體的作用,然而其中第三自證分是諸識的自體,相見二分所依,所以它對其餘的三分,又叫作自體分。 唯識家又把心識的能緣所緣作用分作能量、所量、量果三量,量是量度,把心識正量度境相的作用,叫作能量;把被心識所量度的境相叫作所量,而量果是量度成滿即量度已辦的作用。把這個三量配合四分,就有四重意義︰ (1)見分緣取相分時,以相分為所量,見分為能量,自證分為量果。 (2)自證分緣取見分時,以見分為所量,自證分為能量,證自證分為量果。 (3)證自證分緣取自證分時,以自證分為所量,證自證分為能量,還以所量自證分為量果。 (4)自證分緣取證自證分時,以證自證分為所量,自證分為能量,還以所量證自證分為量果。 由這個四重的分別看,就相分只是所量,見分通能量所量,後二分通能量所量及量果。 以上所述的四分說,是護法一派所論定。護法以前的唯識論師中,對於四分互有廢立。就中安慧立自證一分說,以為依他起的諸識,只有自證分就是自體分一種,見相二分本來無體。由無始以來的虛妄熏習,在依他的自體分上,變似所緣的境相而現,叫它作相分;又變似能緣的作用而現,叫它作見分。概括說,即見相二分都是由遍計所執從自體所現的無體法,只自體分一種是依他的有體法。 其次,難陀一派,立相見二分說,就粗相說,只是見分和相分相對,認識就成立,另外不用假定自體分等作用,所以難陀等據世親、無性兩《攝論釋》之說,「但立見相以為依他」,不在此二分以外更說三分四分。難陀等在見相二分之中,以見分為能變的識體,由這個識體轉似外境相現,叫它作相分,所以「此相分體實在於內,不離於識」。 其次,陳那一派,折衷安慧派和難陀派,立自證、見、相三分說,以為相見二分必有所依自體,假如沒有自證分,相見二分應相離而有,即成別體心外有境。所以立自證分為第三分,而以相見二分為依這個自體分而起的作用,如《成唯識論述記》說︰「護法等(等取陳那一派)云︰謂諸識體即自證分轉似相見二分而生,如一蝸牛變生二角,此說識體是依他性,轉似相見二分非無,亦依他起。」又說︰「若無自證,二定不生;如無頭時角定非有,及無鏡時面影不起。」簡單說︰就是這三分都是依他的有體法,離開自證一分,相見二分不存在。 但心心所識別對境的作用,假如仔細分別,又應當有四分,所以到護法一派,更在陳那的三分說上,加第四證自證分為證知自證分的作用,所有能量必有量果,就是證知能量的作用。見分為所量,自證分為能量,假如沒有證自證分,就自證分沒有量果,所以應當別立證知自證分的證自證分。慈恩宗以此四分說為一宗的正義。在這裡舉一個譬喻,即相分如絹布等,見分如尺度等,自證分如數知其所量數的尺寸,證自證分如證明其結果的正確。然而也有就護法四分說加以非難的,說假如對於自證分立第四證自證分時,對於證自證分就也應當推定有證知它的作用而立為第五分,如此,將更立第六分第七分,循環無窮。但依護法的義旨,自證分和證自證分,是互相返照的相證作用︰自證分緣取證自證分時,即以所緣的證自證分為量果;證自證分緣取自證分時,亦即以所緣的自證分為量果。確證證自證分的即自證分。如以尺量絹布的是自證分,確證所量的結果正確的是證自證分,而證明確證不誤的又是以尺量絹布,所以不須更立證明證自證分的第五分。 四分說的典據,是《佛地經論》卷三(《成唯識論》卷二所說乃引用經論),如《佛地經論》說(大正26‧303b)︰「集量論中辯心心法皆有三分︰(一)所取分,(二)能取分,(三)自證分。如是三分不一不異,第一所量,第二能量,第三量果。若細分別,要有四分其義方成,三分如前,更有第四證自證分。」又說(大正26‧303c)︰「定有見分照所照鏡,有自證分通照見分、證自證分,證自證分照自證分故亦定有。」並舉《密嚴經》「眾生心二性,內外一切分,所取能取纏,見種種差別」頌(唐‧地婆訶羅、不空兩譯略異)為據,說四分中︰初相、見二分是外(相分似外,見分緣外,所以說是外,並非說其體是外),後自證、證自證二分是內(後二分都緣內,所以說是內),從此內外兩緣各分能所,即相是所緣,見是能緣,自證是所緣,證自證是能緣,合成四分。(黃懺華) 〔參考資料〕 《成唯識論》卷二、卷八、卷九;《成唯識論述記》卷三(本)、卷八(本);《成唯識論樞要》卷上;《成唯識論了義燈》卷三、卷五;熊十力《佛家名相通釋》。 返回 總目錄

佛學常見詞彙(陳義孝)

唯識宗對於心境的關係,認為由主觀的識,用以了別客觀的現象,可以分作四分來解釋,即相分、見分、自證分、證自證分。相分就是由識所變現的外境;見分就是能緣境的見照作用,自緣其所變的相分;自證分就是證知見分者;證自證分就是自證分的內向作用,由返照的結果,證知其自證分者。

「四分」在经文中出现

在词典中查看更多 » · 浏览全部佛学辞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