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無法之語。如龜毛兔角體性都無者,謂之無法,如他之事物體用非無者,謂之有法。涅槃經十曰:「本有今無,本無今有。三世有法,無有是處。」 於因明宗之前句,名為有法,後句名為法。即前句有後句之法之義。例如聲(是有法),無常(是法)合二者而名為宗。因明大疏上本曰:「初所陳唯具一義能持自體,義不殊勝,不得法名。後之所陳具足兩義能持復軌,義殊勝故,獨得法名。前之所陳,能有後法,復名有法。」
A thing that exists, not like 'the horns of a hare', which are 無法 non-existent things. Also in logic the subject in contrast with the predicate. e. g. 'sound' is the 有法 or thing, 'is eternal' the 法 or law stated.
一有法 (一)全稱有體法。為「無法」之對稱。指存在或實有之法。唯識家認為現在十八界之法有體性,故稱有體法;無為法亦含攝於有體法中。反之,過去、未來及龜毛免角等法無體性,故稱為無體法(無法)。北本大般涅槃經卷十(大一二‧四二二下):「本有今無,本無今有;三世有法,無有是處。」 (二)因明用語。因明論式中,將宗(命題)之主詞稱有法,述詞稱法,即宗之主詞含有述詞之法義。如立「聲為無常」之宗,「聲」即為宗之有法,「無常」為宗之法。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大四四‧九八下):「初所陳,唯具一義,能持自體,義不殊勝,不得法名;後之所陳,具足兩義,能持復軌,義殊勝故,獨得法名。前之所陳,能有後法,復名有法。」 又就宗之主詞與述詞在各種不同之相對關係而言,有各種語意相對之異稱:(1)主詞為整個命題之主體,故稱為「體」;述詞則為能詮表、決定命題之意義者,故稱為「義」。(2)主詞為一命題之語意尚未確立前所須界定、區別而有待界定、區別之基本語詞,故稱為「所別」;述詞則為具有界定、區別全句命題語意之功能者,故稱為「能別」。如「聲為無常」之命題,「聲」於全句命題中,尚未賦予界定或特殊屬性之含義,而猶待界定、區別始具意義可言;一旦加上述詞之「無常」,則全句命題始具備語意上有所界定、區別之含義。(3)主詞為一命題中所先陳述之概念,故稱為「前陳」;述詞則為陳述於後之概念,故稱「後陳」。此前陳、後陳二名詞於因明中最常用來表示一命題之主詞、述詞兩項各別之概念。(4)主詞為一命題中所議論之對象,有待述詞為之顯示其特性、說明其類別,而並非其前另有一名詞待主詞去界定,故稱「自性」;述詞則必用來界定主詞之特性或表現其類別,故稱為「差別」。又於因明中,亦常連用主詞、述詞兩種以上之異稱者,如言「前陳自性」即是指主詞,言「後陳差別」即是指述詞。〔因明正理門論、因明入正理論〕p3054
有作為之法,如體用俱全的一切事物是,若龜毛兔角等體性全無者,則叫做無法。
瑜伽八十四卷三頁云:有法者:能引義故。依於苦等,有無量種出離遠離所生法故。 二解 瑜伽六十六卷十三頁云:復次云何有法?謂一切世間法,說名有法。問:阿羅漢等世間善法,是世間故,則有所攝。以何因緣,說名無漏?答:墮三有故;名有所攝。諸漏隨眠,永解脫故;說名無漏。 三解 集異門論十卷十一頁云:有法者:謂所說語,不越素怛纜及毗奈耶阿毗達磨;是名有法。 四解 品類足論六卷七頁云:有法云何?謂有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