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ǎ
a precedent
a classification of some kinds of Han texts
relating to a ceremony or rite
…该来源共 13 条释义
法者梵云達磨Dharma,為通於一切之語。小者大者,有形者,無形者,真實者,虛妄者,事物其物者,道理其物者,皆悉為法也。唯識論以自體任持與軌生物解二義解法。自體任持者,謂竹有竹之自體,梅有梅之自體,有形者,有形之自體,無形者,有無形之自體,各保任維持其自體也。軌生物解者,謂如是既各有自體,皆為自體任持之狀,然只限於有體,不能容無體,法者,兼攝無體,該盡一切也。唯識論一曰:「法謂軌持。」同述記一本曰:「法謂軌持,軌謂軌範。可生物解,持謂任持,不捨自相。」俱舍論光記一曰:「釋法名有二:一能持自性,謂一切法各守自性,如色等性常不改變。二軌生勝解,如無常等生人無常等解。」大乘義章十曰:「法者,外國正音名為達磨,亦名曇無。本是一音,傳之別耳。此翻名法,法義不同。汎釋有二:一自體為法,二者軌則名法。」唯識述記二末曰:「法者,道理義也。有般涅槃之義,名般涅槃法。」
Dharma, 達磨; 曇無 (or 曇摩); 達摩 (or 達謨) Law, truth, religion, thing, anything Buddhist. Dharma is 'that which is held fast or kept, ordinance, statute, law, usage, practice, custom'; 'duty'; 'right'; 'proper'; 'morality'; 'character'. M. W. It is used in the sense of 一切 all things, or anything small or great, visible or invisible, real or unreal, affairs, truth, principle, method, concrete things, abstract ideas, etc. Dharma is described as that which has entity and bears its own attributes. It connotes Buddhism as the perfect religion; it also has the second place in the triratna佛法僧, and in the sense of 法身dharmakāyait approaches the Western idea of 'spiritual'. It is also one of the six media of sensation, i. e. the thing or object in relation to mind, v. 六塵.
一法 梵語 dharma,巴利語 dhamma。音譯為達磨、達摩、馱摩、曇摩、曇無、曇。(一)於佛典中,法之用例極多而語意不一,總括之,可類別為任持自性、軌生物解二義。任持自性,意指能保持自體的自性(各自的本性)不改變;軌生物解,指能軌範人倫,令人產生對一定事物理解之根據。就任持自性之意義而言,法乃指具有自性之一切存在;就軌生物解之意義而言,法乃指認識之標準、規範、法則、道理、教理、教說、真理、善行等。 於色法、心法等一切諸法言之,法係指所有之存在。同時,諸法又分為有為與無為、善與不善、色與心、有漏與無漏、染與淨、世間與出世間、可見與不可見、心相應與心不相應等二法。又就諸法之分類而言,最常用以賅括諸法者有俱舍宗之五位七十五法、唯識宗之五位百法。 若就規範、教法等含意而言,佛典中常見之用語如:佛陀之教法,稱為佛法、教法或正法,即泛指佛門中一切行為之規範、教說。蓋真理為普遍不變之真實道理,稱之為法;闡說此真理者,即為佛之教說。佛之教說以外的外道教法,稱為邪法。又因聽聞佛法而獲得之喜悅,稱為法喜、法悅。總括聚集佛法者,稱為法聚、法蘊、法藏、法集、法寶藏。佛法之義理,稱為法義。透視諸法性空緣起真理、觀察諸法者,稱法眼。同一法門系統者,猶如世俗之親友眷屬,稱為法類、法眷;繼承者稱為法子、法嗣、法弟、法孫;其相承次第,稱為法脈、法系、法流、法統。述說佛法之經論文句,稱為法文。諸法之自性,稱為法性、法體;其自相則稱法相。佛法之威力、正法之力,稱為法力。佛之自體,稱為法身。佛法為進入涅槃之門戶,稱為法門;其中之教理旨趣,稱為法味;受用此等法味,稱為法樂;愛樂於其中,稱為法愛。為人宣說此等正法,稱為法施。以正法教化世人,稱為法化;蒙受教化之利益,稱為法益、法利。又以正法能降伏煩惱之魔軍,故稱法劍。佛之說法,稱為轉法輪;正法之規準、象徵,稱為法印;佛之遺教,稱為遺法。以佛法比喻闇夜燈火,稱為法燈、法光、法炬。以其能滋潤一切生物,故以雨水為譬喻,稱為法雨、法水、法潤。又正法蒙受迫害,稱為法難;聖教之滅盡,稱為法滅。 此外,尚有法海、法山、法聲、法音、法鼓、法幢、法螺、法道、法雷、法鏡、法筵、法苑、法橋、法衣、法師、法會、法具、法名、法號、法主等名稱。〔雜阿含經卷三十一、中阿含卷二十八諸法本經、大品般若經卷四句義品、大乘入楞伽經卷五剎那品、大寶積經卷五十二、大智度論卷四十八〕 (二)於六境中,眼、耳、鼻、舌、身等前五識之對境各稱色、聲、香、味、觸;相對此五者,第六識(意識)所緣之對境,特稱為法,或法處(梵 dharmāyatana)、法界(梵 dharma-dhātu)。〔大毘婆沙論卷七十三、俱舍論卷一、法蘊足論卷十處品〕 (三)因明用語。性質、屬性之意。於因明(論理學)中,宗(命題,即論證之主張)之賓詞(後陳)稱為法,主詞(前陳)稱為有法。此即依賓詞能顯示主詞所欲表白、界定之性質。〔因明論疏明燈抄卷二本、因明論疏瑞源記卷二〕(參閱「邪正」3813、「體」8663)p4220
法總目錄 法之一字,梵語 dharma ,音譯達磨。在佛典中用例極多,語意頗不一致。大致說來,早期佛教多以法為軌範義,《成唯識論》曰:「法謂軌持,軌謂軌範,可生物解;持謂任持,不捨自性。」任持自性者,意謂能保持自體的自性——保持其各自的本性而不改變。如松有松之自體,柏有柏之自體,我人的認識作用時有錯誤,如誤認松以為柏,或誤認驢以為馬,但此松此驢,並不因我認知錯誤而改變其自體,即所謂「不捨自相」;軌生物解者,謂令人產生對一定事物理解之根據,亦即法乃認識之標準、規範、法則、道理,以至於真理、善行。但後來法的意義趨於廣泛,以法為概括宇宙間的一切,舉凡有形的物質,無形的概念,大至星球,小至微麈,舉凡意識所能思及的,都稱之為法。而意識本身亦是一種法。不過佛教中一般說到法,多指佛陀的教法,如佛、法、僧的法,乃至三藏十二部經典。但如更嚴謹的說,法即是緣起,如《中阿含·象喻跡經》謂:「若見緣起便見法,若見法便見緣起。」而在《佛說稻芊經》中更直接的說:「見緣起便見法,見法則見佛。」此即是說,「緣起」就是「法」,而「法」就是「佛」。緣起、法、佛是三位一體。《雜阿含·二九六經》載:「若佛出世,若未出世,此法常住,法住、法界,……」由此可知,佛法中所說的「法」,事實上即是宇宙間自然的法則。
法(梵dharma,巴dhamma,藏chos) 音譯達磨、達摩、陀摩、曇摩、曇謨、曇無、曇。依據巴利註釋書所載,法有四義︰ (1)因(hetu)︰指正確的因果關係、合理性或真理。佛教所謂「緣起是法」即屬此義,蓋緣起的道理不拘於如來之出世或不出世,乃永遠不變之普遍妥當的真理之故。又,此「因」亦與規則、法則、道理等意相通。 (2)德(guṇa)︰指倫理道德、福善。即宗教上和倫理上的思想──善。指正義、倫理性。阿育王法敕所舉的法即屬此類。 (3)教︰指教法,尤其是佛法,亦即稱教或佛陀的教法為法。又名八萬四千法門,佛法僧三寶中的法寶即屬此。佛之教是「法與律」(dhamma-vinaya)的結合。法係佛之說法,即經典(經藏);律是作為教團規則的律藏。以法為九分教或十二分教(十二部經)時,古來在狹義上僅指經藏而言,但爾後則泛指經律論三藏全體,於是乃出現廣義的法。總之,因佛的教法有合理性、倫理性,為顯示理想、軌範者,故此教法當然亦包括前述之第一、二項。另外,法統、法嗣、法孫、法類、法系、法臘、法主、法號、法會、法幢、法雨、法水、法悔、法鼓、法燈等「法」皆為佛法之意。 (4)一切法、物質︰即指所有的存在與非存在。有為法、無為法、有漏法、無漏法、善法、不善法、無記法、假法、實法、有法、非有法、色法、心法、心所法、心不相應法等「法」屬此類。又法相、法性、諸法實相、諸法無我等之「法」亦同。此係將「根據各種標準所分類規定者」名之為法。又,作為法之定義的「任持自性,軌生物解」,亦通於法之全體,但特別適合於此第四項。 ◎附一︰水野弘元《佛教要語的基礎知識》第二章(摘錄) 對於「法」的說明,在原始經典中時常提到,並有以下這種定型句︰「(1)世尊善說,(2)自見,(3)無時,(4)來見,(5)引導向(理想),(6)識者各自覺知。」 (1)所謂「世尊善說」是指「初善、中善、終善、具備義(內容)與文(形式),完全圓滿的清淨梵行法」。 (2)所謂的「自見」,就是︰自己可以用觀察智把這個法清楚的看出來。 (3)所謂的「無時」,就是不定時的,任何時候都可以修道證果。依照道元禪師「修證一等」、「本證妙修」的主張,修行與證果並非二物,而是一件事情,修行的當時也就是證果。 (4)所謂「來見」是「來看一看吧」的意思。法不是從其他人那裡傳聞得來,而是經由直接體驗來實見實證的。 (5)所謂「引導」,是說這個法導引人們趨向理想的涅槃境地。 (6)所謂「識者各自覺知」,是說︰識者透過正確的觀察與實修,可以各自正確的覺知這個法。 〔法的四特質〕 法具有以上的特徵。另外依據巴利註釋書(《法集論注》),又用另外四個特質,對法做了定義和說明。這四個特質分別是第一「教法」(pariyatti)、第二「因」(hetu)、第三「德」(guṇa)、第四「無我性」(nissatta-nijjīvatā)。下面我要用自己的看法來說明一下這四個特質。 第一︰教法(pariyatti),是指釋尊所說的教法。也就是所謂的八萬四千法門。由於眾生的煩惱有八萬四千之多,為了對治這些煩惱,釋尊才說出這八萬四千種方式。這是釋尊為了救渡不同根器的眾生而應病與藥、臨機應變所說出的各種教法。 佛教教法的理想是要到達開悟的「聖」境。因此作為法的第一個定義的教法本質,就是佛教的宗教理想──聖與靈性。 第二,所謂「因」(hetu),就是指原因而言。狹義的因是指能證得佛教的理想,也就是得以開悟的那種原因(修道法)。在廣義方面是指所有一切存在(現象)的原因。這個原因與結果是相互關連的,所以從「因」一詞,可以看出正確因果關係的意義。 佛教是要正確覺知社會人生動態的因果關係(瞭解「是什麼」),然後依循這個因果關係去瞭解證得佛教理想涅槃境界的方法(瞭解「該如何」),俾能正確地實踐、修行。 為了正確的了知,正確的實踐,我們就必須找出原因與結果的正確因果關係。 因此作為法的第二定義的因,就是正確的因果關係,亦即因的本質是普遍妥當的真理與合理性。稱「法」為真如或真理就是這個緣故。這也意味著佛教的法並不包含不合理的迷信。 法的第三個定義是「德」(guṇa)。「德」包含有性質與特性的意思,但這裡主要是指宗教上或倫理上的善德而言。 在佛教裡,善分為相對善(有漏善)與絕對善(無漏善)。相對善是指在輪迴轉生之迷惑世界裡的善。這種善是由業報來支配的,若依照善因善果的因果法則去行善的話,那麼就有上升人間或天上的幸福果報。另外所謂的絕對善,是指超越上述因果業報、脫離輪迴之苦的證悟世界中的聖善。世俗世界所推崇的是相對善,但佛教的究極目的則是要超越相對的善惡,而具體實現絕對善的境界。 總之,法的第三個定義──「德」,是宗教上和倫理上的理想──善,也就是正義。佛教教法具有很崇高的倫理性,也排斥攪亂社會人倫秩序的淫祠邪教,其所以成為倫理式的宗教,就是因為其教法內容包含這樣的「德」的緣故。 以上所述就是教法(聖)、因(真)、德(善)等三個法的定義,法所顯示的是人生理想的規範。因為佛教具有合理性與倫理性,所以不論任何時代、任何地域、對任何人類,佛教都可當做他們的理想,而具有普遍妥當性。佛教就是這樣的世界性宗教。其所以能夠如此,正是因為佛教的法,具有上述三種規範特質。而第一項的教法同時也包含有合理性(真)與倫理性(善),所以成為極優秀的教法。佛教的法,就是上述三者共為一體的存在。 然而法的第四個定義──「無我性的事物」(nissatta-nijjīvatā)與前三者略有不同。在這種情形下的法,是所謂「一切法」或「諸法」中之「法」。包含有「一切事物」的意思。其中包含所有的東西,像善法不善法、淨法不淨法、出世間法(開悟的法、無漏法)世間法(迷惑的法、有漏法)、樂法苦法、實法假法等等。並不專指軌範性的東西而言。 然而佛教中所謂的一切法,是指所有一切存在的東西,但原始佛教時代則只限於生滅變化現象的法。用五蘊、十二處、十八界表示一切法時,是指在所有時空中我們所認識的現象界。也就是作為一切法的「事物」是「無我性的事物」「並不具有『實體與本體之類的形上學存在』的現象界事物」。這就是法的第四個定義。「無我性」除了有上面的解釋之外,還顯示了佛教的基本立場。這個無我性與大乘佛教的「空性」、「空」相同。關於「無我」和「空」,就像「諸法無我」法印所說征那樣,在理論上不承認實體本體,也不承認一切現象有固定性,在實踐上要不執著,依法而自由無礙的活躍著。在理論上,存在就是無我性。這個存在是沒有實體的現象,因為不斷地有生滅變化,所以不可將它執著為固定不變。這種看法就是實踐面的基礎。佛教的根本目的就是無我、無執著的正確信仰與實踐。 因此,法的第四個定義──「無我性」,就是無我無執著的意思。在實踐「法」的前三個定義──教(宗教性──聖)、因(合理性──真)、德(倫理性──善)的時候,這無我性是極為必要的原則。前三項再加上第四項無我性,則法的定義才能算圓滿完整。換句話說,若要發揮理想的宗教性、合理性、倫理性,就一定要具備無我性。對於超越凡聖(宗教性的無我性)、超越因果(合理性的無我性)、超越善惡(倫理性的無我性),才是真正的宗教性、合理性、倫理性的發揮。《金剛般若經》中說「所言善法者,如來說即非善法,是名善法。」「所言法相者,如來說即非法相,是名法相。」所說的就是這個無我性的道理。在這個意義下,法的四個定義並不是個別而不相關連的,一法必須從四個方面來看它,而這四方面具有密不可分的關係。融合這四項定義,才能顯現出「法」的真義。其中第四個「無我性」也就是「空性」,是其他宗教與哲學所沒有的,是佛教獨特鮮征特徵。 ◎附二︰和辻哲郞《原始佛教的實踐哲學》第一章(摘錄) 「法」這個概念的定義,其後在中國被定為「任持自性,軌生物解」或「能持自性,軌生勝解」。這是有關法之自性的反省產生以後,承自阿毗達磨論系統的解釋。「法」是不會流逝的,是超時間的;因此,它必須具有自性(svabhava)。此具有自性的法成為「軌」,而產生「物」的理解。例如稱為「無常」的法,其本身不是無常,它具有自性,是瞭解一切的「有」都會流逝的「軌」。但此「軌」不在於理解者之側(亦即不在主觀者之側);在與主觀者的關係上,它是獨立的,是一切的「有」自身的「軌」。軌與「法」「則」同義,轉而成為軌範。因為「有」是在無常的「型態」、「法則」中「有」,所以「有」被解為無常。這樣的「法」,其意義與其語源的意義相同。有人說︰「dharma是從dhr(保持)所展開的,至於成為規則、法則、軌範、理法等則是本流的發展。」的確,從dhr含有「保持」、「保住」、「支持」的語義看來,對應於會流逝的而言,它並不會流逝,由此而產生法含有「不流逝」之意。因此,一切流逝的事物以如此不流逝的「事」為立足點,為支持而存在,因此,成為「持」(也就是「軌持」),也產生了「規則」「型態」的意思。例如︰在過去的生活中,「習慣」是不過去的「事」;因此,它是過去生活的「規則」、「型態」。達磨這個字自古即意味著「習慣」、「被設定的秩序」。因此,「型態」是法的本來意義。其後,法被廣泛的用於指「事物」(nis-satta),但是過去的事物的本身並不是法,使過去的事物成為事物之「型態」的,才是法。在這種意義上,「法」與「因為法而存在的事物」,必須有所區別。 〔參考資料〕 《布頓佛教史》上(《世界佛學名著譯叢》{69});中村元《インド思想の諸問題》《原始佛教の思想》;久松真一(等)編《禪の本質と人間の真理》;木村泰賢著‧歐陽瀚存譯《原始佛教思想論》第一篇。 返回 總目錄
指一切的事物。一切的事物,不論大的小的,有形的或是無形的,都叫做法,不過有形的是叫做色法,無形的是叫做心法。
瑜伽三卷十六頁云:遍能任持,唯意境性;故名為法。 二解 瑜伽八十一卷十二頁云:法者:略有十二種。謂契經等、十二分教。 三解 瑜伽八十二卷十六頁云:此中法者:當知宣說名句文身。 四解 成唯識論一卷一頁云:法、謂軌持。 五解 五事毗婆沙論上二頁云:應知法聲、義有多種。謂或有處所、說名法。如契經說:汝應諦聽,吾當為汝宣說妙法。或復有處、功德名法。如契經說:苾芻當知,法謂正見。邪見非法。或復有處、無我名法。如契經說:諸法無我。當知此中無我名法。法謂能持。或能長養。能持、於自;長養、望他。
dhamma,1.真理,如「正法」、「非法」、「法律」。2.屬於……者,如「不生法」、「變易法」、「集法」、「滅法」。3.事情或事件,如「一法」、「四法」、「七法」、「何法有故生有」。4.狀態;情況,如「苦法」、「擇法」。5.現象,如「世間法」、「一切法」。6.心的對象,如「法塵」(意根的對象)。7.性質,如「法法相益,法法相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