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者五八十具之別,隨而受之者,各有其儀式作法,詳見戒條。容齋三筆曰:「周世宗時,詔男年十五以上,女年十三已上,念得經文,經本府陳狀,兩京大名京兆府青州,各起置戒壇,由官試驗,給付憑由,方得剃頭受戒。與近世納錢於官便可出家者異。」又真言宗受三昧耶戒者須百日加行,其正受戒,用最嚴密之作法。
一受戒 指通過一定之儀式,領受佛所制定之戒法。又作納戒、稟戒。即遵守教團規定(戒、罰則)之行為。戒為無上菩提之本,而佛教之根本精神即在於戒律之尊嚴。 戒有大、小乘之別,大乘戒以梵網經所說之十重禁、四十八輕戒為始,及菩薩瓔珞本業經、瑜伽師地論等所列之三聚淨戒;小乘則有五戒、八戒、十戒、具足戒等戒相。於印度有五部之分,傳入中國、日本後,即有大小乘之異論,乃至各宗亦常有不同之作法。 四分律卷三十一以下,論釋受戒犍度之文中,述及受戒之始,謂世尊初授提謂、波利二位商人二歸戒,以歸依佛、歸依法,而成為信士。其後漸有十人羯磨之具足戒授受儀規。另據道宣之行事鈔(會本)卷十五載,沙門曇摩迦羅於曹魏嘉平年間(249~253)至洛陽,立羯磨作法,成為具足戒儀之嚆矢。於日本,則始於天平勝寶六年(754),我國鑑真和尚至東大寺之盧舍那殿前授戒。 無論出家、在家,奉持佛陀教法者,必須誓願遵守戒律,且應依循一定之儀式。由傳授戒法之一方而言,稱為授戒;接受戒法而能受持者稱為勝士,以戒律繁多及嚴格之故。佛教教團有七眾之別,又稱受戒七眾,即優婆塞、優婆夷、沙彌、沙彌尼、式叉摩那、比丘、比丘尼。 優婆塞、優婆夷(分別指在家之信士、信女)可受之戒(在家戒)有三歸、五戒、八關齋戒、菩薩戒。(1)三歸依,即歸依佛、法、僧三寶。(2)五戒,為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不飲酒。若勤修持五戒、十善,並發出離心,即能因而證得初果乃至三果。(3)八關齋戒,又稱優波婆沙,即出家沙彌、沙彌尼所受十戒之前九戒,由此關口通向出家之道,關閉生死流轉之門,故稱八關;又過午不食,謂之齋,總合即八關齋戒。沙彌十戒中之第六、第七兩條於八關齋戒中合為一條,故雖實有九戒,然猶稱為八關。受持八關齋戒者,雖僅一日一夜,如能受持清淨,即得無量果報,一切諸罪悉皆消滅。 出家戒有沙彌戒、沙彌尼戒、式叉摩那戒、比丘戒、比丘尼戒、菩薩戒。(1)沙彌、沙彌尼之十戒,七歲以上始得受此戒,其初出家須有二師,即剃度師與教授阿闍梨。出家戒之目的,在求得解脫生死之涅槃,故沙彌戒為解脫道之基礎。(2)式叉摩那(意譯為學法女、正學女),乃介於沙彌尼、比丘尼之間,即於受比丘尼戒前,須受白二羯磨、十戒及六法正學戒。限期兩年,兩年期滿而不犯戒法,始能求受比丘尼戒。(3)比丘、比丘尼之具足戒,二十歲以上始得受此戒,為受戒儀式中最具規模者,儀式中傳授戒法之師稱為戒和尚,講授戒法者為教授師(教授阿闍梨),教導戒場有關作法者為羯磨師(羯磨阿闍梨)三者合稱為三師。此外,與會者至少尚須有七位證明師(尊證師),總稱三師七證(合稱十師)。然若地處偏遠,可因地制宜,亦可用三師二證之法(合稱五師)。大乘佛教,有僅於一師之前受戒者,亦有自誓受戒者。我國及日本行集體受戒之法會,稱為授戒會。 受具足戒時,有「白四羯磨」之規定。所謂羯磨,即羯磨師將受戒者之願望,於眾僧面前表白,且詢之以十三遮難,而令受戒者答諾。如此反覆三次,稱「一白三羯磨」。倘觸犯所詢問當中之一條,則喪失受戒之資格。所謂十三遮難,即十三條之難與十條之遮。分別而言,「難」屬本質上之惡,故須加以制止,即:(1)犯邊罪,即以前曾受具足戒,但為犯波羅夷罪而遭教團驅逐者。(2)犯比丘尼,即雖曾受戒,但對比丘尼淫行者。(3)賊心入道,指為圖謀生活上之方便,即以利益為目的而入教團者。(4)壞二道,即雖捨外道皈依內道(佛道),但於受具足戒之後又捨此再還外道者。(5)不能男(黃門),即男性之性根不具者。(6)~(10)屬於犯五逆罪者,即殺父、殺母、殺阿羅漢、破僧、惡心出佛身血。(11)與(12)指非人而假人之形像者,即非人及畜生。(13)二形,即兼有男女兩性之性器者。 「遮」並不屬自己本身之惡,但若觸犯仍不得受戒,即:(1)問受戒者之名字。(2)問和尚之名字。(3)是否滿二十歲。(4)是否具足衣、鉢。(5)是否得父母之許可。(6)是否負債。(7)若為奴隸,是否得雇主之許可。(8)若為官吏,是否得國王之許可。(9)是否為真正之男子身。(10)是否患有癩、癰、疽、白癩、乾痟、癲狂等五種病。以上係對男子而言,主要根據四分律之規定,其他諸律則有若干差異。 凡戒多由他人傳授而得者,稱為從他受,如僧眾從戒和尚、阿闍梨等得戒;亦有自然得戒者,如毘奈耶毘婆沙師十種得戒之中,謂自然得者乃佛及獨覺等,於盡智心之位,無師而得具足戒。又據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三載,接受律儀有自受、他受、自然受之別;然一般所說之受戒多指從他受之情形。 除上記之外,關於受持戒法,經典中另有種種規定。以受持「五戒」而言,據優婆塞戒經卷三載,欲受此戒者須向六方供養,即:(1)東方,向父母供養。(2)南方,向師長供養。(3)西方,向妻子供養。(4)北方,向善知識供養。(5)下方,向奴婢供養。(6)上方,向沙門、婆羅門等供養。蓋供養父母、師長,乃至沙門、婆羅門等,即是向東方、南方,乃至上方等之供養。又供養六方之外,仍須獲得父母等之允諾,始得至大德處受戒。另如以三歸與八關齋戒之受持次第而言,應先受三歸,而後受八關齋戒。 據刪補隨機羯磨卷上諸戒受法篇載,受持比丘大戒之法,須具足五緣方得成就,即:(1)受具之人,謂受具戒者必為人,而非阿修羅、畜生等,且諸根具足,身心清淨等。(2)所對之境,謂須結界,具有秉法之僧,僧數滿足,依白四羯磨法等。其中,僧數滿足即指三師七證、三師二證等。(3)發心乞戒。(4)心、境相應。(5)事成究竟,自始至終依法完成。於正式受戒時復有八法應一一行之,即:(1)請師法,(2)安受者所在,(3)差人問緣,(4)出眾問法,(5)白召入眾法,(6)乞戒法,(7)戒師和尚問法,(8)正問法。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三則舉出不得受比丘戒之六種因緣:(1)意樂損害,(2)依止損害,(3)男形損害,(4)白法損害,(5)為他人所繫屬,(6)為護持其他比丘,而不令能變化身形者受戒。此外,有謂出家五眾之戒皆全分受,即全部受足;在家五戒則有全受、分受之別,即允許在家者僅受部分之戒。 上述之五、八、十、具戒(以上並稱為「五八十具」),及受戒之因緣、法等皆屬小乘戒之範圍。於大乘戒法別有三聚、十重等戒。三聚淨戒,即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其中之律儀戒,等同小乘戒。又梵網經所說十重四十八輕戒,為大乘菩薩戒之戒相。 有關十重四十八輕戒之受法,據智顗之菩薩戒義疏卷上載,受戒之緣可分三段,即:(1)信心,謂受者須虔信善惡因果、佛果之常樂我淨等。(2)無三障,謂受者須無煩惱障、業障、報障。(3)以人、法為緣,人,指戒師;法,指記錄受法之諸種戒儀。戒師分為諸佛、聖人、凡師等三類。其中,凡師須為真正之人,具足五德,即:①戒,②十臘以上,③解律藏,④通禪思,⑤慧藏窮玄等。有關戒儀者,菩薩戒義疏列有梵網本、地持本、高昌本、瓔珞本、新撰本、制旨本等六種,然一般皆依準湛然之授菩薩戒儀一書,書中列有授戒次第之十二門,即:(1)開導,(2)三歸,(3)請師,(4)懺悔,(5)發心,(6)問遮,(7)授戒,(8)證明,(9)現相,(10)說相,(11)廣願,(12)勸持。 又受持此梵網菩薩戒有通受、別受兩種情形,即:(1)納受通用於七眾之三聚淨戒(十重、四十八輕戒為律儀戒),稱為通受。(2)納受僅適於七眾各別之戒法,稱為別受,如優婆塞、優婆夷納受菩薩五戒,沙彌、沙彌尼納受菩薩十戒,式叉摩那納受六法戒,及比丘、比丘尼納受菩薩具足戒之十重四十八輕戒。 據梵網經載,菩薩戒為諸佛之本源,菩薩之根本,乃諸佛子之根本。因菩薩戒涵蓋深廣而又超勝一切,故除上述七眾外,乃至畜生或神鬼變化人等,皆有資格受菩薩戒。菩薩戒之戒條雖少,然每一戒均為無盡戒,故受持菩薩戒之功德,殆難以比喻。 總之,戒乃修行佛道之根基、三學之根本;八萬之法藏,離戒則不得受持;且三聚淨戒實乃證得三身之因,十重禁戒恆為佛子之標幟。然若就「任因感果」而言,修持五、八、十、具等戒,未必感得人天小果、意樂等,據元照之行事鈔資持記卷一載,鈍根者視戒通於世善,上智者則視戒俱為道基;此因南山律宗倡言戒法隨根機而異。天台宗主張戒無大小,皆依受者之「心期」。要之,此類說法皆在警醒受戒者,應依自己堪任之範圍,納受部分或全部之戒法。 有關受戒之功德,據七佛經載,受持三歸戒,可得九神之護衛;受持五戒,可得二十五神之護衛;受持具足戒、三聚淨戒等,更有無量功德。若一旦悟得圓融之旨,即三聚互攝,諸戒融通,戒戒圓具,修持隨萬行而周備,一念經三阿僧祇而生(眾生)佛(諸佛)平等,無盡深妙,此乃制戒受持之最高旨意。〔梵網經卷下、毘尼母經卷一、優婆塞五戒經、大愛道比丘尼經卷上、菩薩瓔珞本業經卷下、占察善惡業報經卷上、五分律卷十五至卷十七、四分律卷三十一至卷三十五、摩訶僧祇律卷二十三、大毘婆沙論卷十二、顯戒論卷中、俱舍論卷十四、大乘義章卷十、四明尊者教行錄卷一、出家受戒作法〕(參閱「十種得戒緣」678、「菩薩戒」6560、「傳戒」6781)p3902
受戒 又稱納戒。即在家或出家人從師或依自誓而納受戒法。佛教教團有七眾之別;七眾之中,優婆塞、優婆夷屬在家眾,共受五戒。沙彌、沙彌尼、式叉摩那、比丘、比丘尼為出家眾。其中,沙彌、沙彌尼共受十戒;式叉摩那受六法正學戒;比丘及比丘尼受具足戒。另有在家者別受一日一夜之八關齋戒,此名優波婆沙。此中,式叉摩那之六法,並非離沙彌戒而別存,故就戒別言,計有在家五戒、八戒及出家十戒、具足戒等四種。通常謂為五、八、十、具。 一般說來,戒法多由他人所授而得者,然亦別有自然得者。如《俱舍論》卷十四云(大正29‧74b)︰ 「別解脫律儀由他教等得,能教他者說名為他,從如是他教力發戒,故說此戒由他教得。此復二種,謂從僧伽、補特伽羅有差別故。從僧伽得者,謂比丘、比丘尼及正學戒;從補特伽羅得者,謂餘五種戒。諸毗奈耶毗婆沙師說,有十種得具戒法,為攝彼故復說等言。何者為十﹖一由自然,謂佛獨覺。二由得入正性離生,謂五苾芻。三由佛命善來苾芻,謂耶舍等。四由信受佛為大師,謂大迦葉。五由善巧酬答所問,謂蘇陀夷。六由敬受八尊重法,謂大生主。七由遣使,謂法授尼。八由持律為第五人,謂於邊國。九由十眾,謂於中國。十由三說,歸佛法僧。謂六十賢部共集受具戒。」 此中,由他教者,通常稱為「從他受」。在從他受中,比丘、比丘尼及式叉摩那之正學戒,係從戒和上及數位僧眾而得。沙彌、沙彌尼戒係從一位和上及一位阿闍梨得。優婆塞等在家三種戒,係從和上一人得。 在毗奈耶毗婆沙師十種得戒中,第一為「自然得」,即佛及獨覺於盡智心之位,無師得具足戒。第二為「見道得」,即阿若憍陳如等五比丘於見道位得具足戒。第三為「善來得」,即耶舍依佛稱其為善來比丘而得戒。第四為「自誓得」,即大迦葉以信受佛為大師而得戒。第五係指蘇陀夷聰明過人,年僅七歲能善巧酬問佛陀所問,故雖未滿二十歲,而被允許受具。第六為「敬重得」,即大生主比丘尼聞說八種比丘尊重法而得戒。第七為「遣使得」,係指法授尼雖欲往僧中受戒,然因故不能成行,故遣他人代受戒法。第八為「五人得」,即於邊國,僧眾鮮少,故得從和上等五人得戒,而非必從十師。第九為「十眾得」,即中國之境,僧眾甚多,故至少不得少於十人而得戒。第十為「三歸得」,係指六十賢聖聞說三歸而得受具足戒。此外,《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三謂受律儀時,有自受、他受及自然受之別。 按得受戒法雖有種種方式,然一般多行「從他受」。即從和上依一白三羯磨之法而得戒。茲略述其受法如次。 (1)優婆塞、優婆夷之五戒︰首先令彼等依法受三歸。次一一就不殺生等五戒問盡此形壽能持與否﹖此時求戒者須誓願持守。據《優婆塞戒經》卷三所述,欲受此戒者先供養東方(父母)、南方(師長)、西方(妻子)、北方(善知識)、下方(奴婢)、上方(沙門、婆羅門)等六方,得父母、妻子、奴婢、國王之許可,後至大德處乞受戒法,大德比丘發「父母聽許否﹖」、「不負佛法僧物及他物否﹖」、「無內外病否﹖」等十五問,確定無此等遮難後,方授予戒法。優波婆沙的八齋戒係於一日一夜持受,即以晨旦受之為法。然若有礙緣,亦得於齋(朝食)竟受之。其受法之次第,依《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卷上〈諸戒受法篇〉所載,係先受三歸,次就八戒一一誓願一日一夜能持,復發願(大正40‧496a)︰「我今以此八關齋功德,不墮惡趣八難邊地,持此功德攝取一切眾生之惡,所有功德惠施彼人,使成無上正真之道,亦使將來彌勒佛世三會得度生老病死。」 (2)沙彌、沙彌尼十戒之受法︰沙彌等先從比丘、比丘尼受三歸,順佛教誡出家,以某甲為和上,如來為世尊,次就十戒一一誓願盡形壽持之,是為得受其戒。式叉摩那六法戒,係十歲以上曾嫁之女及十八歲沙彌尼所持守之戒,以二年為期。其受法係先於比丘尼之所,以某甲為和上,乞授戒法,和上諮詢諸尼許之與否後,一一說明戒相,復依羯磨法令求受者誓願能持。 (3)比丘大戒之受法︰若依《刪補隨機羯磨》卷上〈諸戒受法篇〉所述,係須具五緣方得成就。五緣者,即能受之人,所對之境,發心乞戒,心境相應,與事成究竟。此中,{1}「能受之人」有五種規定,即受具者必為人類;諸根具足;儀容嚴正;身心清淨,可為道器;應著三衣;以及受戒之法相同。{2}「所對之境」有七項規定,即(a)結界,(b)有秉法之僧,(c)僧數滿足,(d)集合界內僧,(e)有白四羯磨之教法,(f)衣缽等資緣具足,(g)為佛法流布之時。此中,僧數滿足,指在中國時,須有三師七證,邊國須三師二證。三師是指戒和上、羯磨阿闍梨及教授阿闍梨。七證是指為之作證的七位學證師。{3}「發心乞戒」指在僧眾之前,稱自名,稱和尚名,乞受具戒。{4}「心境相應」謂既已界成僧具,法正緣合,若心別緣,不念戒本,或心境相乖則不能得戒,故須令戒子心境相應。{5}「事成究竟」指始自請師,終至正受戒法,事事須前後無違。 五緣既已具足,其次為正受戒法。此有八法,即{1}請師法,{2}安受者所在,{3}差人問緣,{4}出眾問法,{5}白召入眾法,{6}乞戒法,{7}戒師和上問法,{8}正問法。此中之「請師法」,指招請十師之法。即對和尚言︰某甲請大德為和尚,願大德為我作和尚,我依大德故,得受具足戒。「安受者所在」,謂受戒之人不得在空隱沒離見聞處;「差人問緣」,指定可問十三難事等之教授師。「出眾問法」,指於屏處解說十三難十遮,問其有無。「白召入眾法」,指教授師既終問遮,還來僧中,對大眾告和尚與受者,復召入受者,令來戒師之前。「乞戒法」,即戒子以至誠心求哀乞戒。「戒師和上問法」,即戒師對眾僧宣受者乞戒,告欲作正問。「正問法」,如前之出眾問法,對受者問十三難十遮,次於授戒法前,和尚對眾僧宣受者乞戒及受者無遮難,並問容許受戒與否。若眾默然認許,乃授予戒法。三度唱是事如是持,此謂三羯磨。後更為說四波羅夷之一一戒相,問能持與否,受者應誓言能持。又授予四依之法,亦令一一答能持,最後宣受者以和尚為依止,以了其儀。比丘尼大戒之受法亦準之。 又,《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三謂有六種因緣,不得授予比丘戒。即{1}意樂損害︰指為王逼迫,又為強賊侵害,思在家難以活命,出家則易,故詐投僧中。然復為同住僧所知,恐遭驅擯。{2}依止損害︰指有十遮中之疾病。{3}男形損害︰指扇遞迦與半擇迦。{4}白法損害︰指因無慚無愧,令所有白法劣薄之輩。即造無間業、犯比丘尼,或外道、賊住之徒。{5}為他人所繫屬︰指王臣、負債者、僕從及不為父母所聽許者。{6}為護持其他比丘︰指如龍等能變化身形者,雖能化現比丘之相,然於睡眠時又恢復原形,故若授予戒法,或有見之者當易對其他比丘亦生憎惡之心,故須制止。 一般而言,出家五眾之戒係全分皆受,然在家五戒則有全受、分受二說。即《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一、《大毗婆沙論》卷一二四、《俱舍論》卷十四謂五戒須具足受;然《增一阿含經》卷二十、《優婆塞戒經》卷三、《成實論》卷八、《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三(末)等皆謂在家戒可以分受。 《四分律》等小乘戒之作法,略如上述。然大乘中別說三聚十重戒,其受法亦與小乘有別。此中,三聚者,指三聚淨戒,即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律儀戒,即七眾所受「五、八、十、具」之戒,此與小乘戒同。此律儀戒以七眾各別得受其戒,故稱為別受。反之,七眾總受攝善法戒及饒益有情戒,故二者謂為通受。又,《梵網經》別說十重四十八輕戒,且以之為大乘菩薩所受之戒相。關於其受法,智顗《菩薩戒義疏》卷上謂受戒之緣,可分三段,即(1)信心︰謂欲受戒法者,須信善惡因果,信佛果之常樂我淨,信戒法之功德及自他皆具佛性。(2)無三障︰指受戒者無煩惱障、業障及報障。此中,煩惱障以凡夫常具,故未必障之;業障指現身作七逆,或犯十重禁戒。此等重罪之障或不障,雖有多說,然一般以「犯七逆之一,假令懺之亦成為障;若犯十重,假令懺之,則不成障」之說為正義。又,報障,係果報之障,即地獄、餓鬼為重苦所逼惱,故非戒器。(3)以人、法為緣︰「人」指戒師,「法」指記錄受法之諸種戒儀。戒師分諸佛、聖人、凡師三類。諸佛亦有真佛、像佛之別。真佛者,如妙海王及王子從盧舍那佛受戒者是,像佛者,指自誓受時,於金像、木像之前受之。聖人亦有十地等真聖及像聖之別。凡師須為真正之人,須具足五德,即(1)持戒,(2)十臘以上,(3)解律藏,(4)通禪思,(5)慧藏窮玄。湛然《授菩薩戒儀》謂菩薩戒正從佛菩薩受得,凡師唯代聖師秉羯磨傳戒而已,故應稱之為傳教師。《略述大乘戒儀》卷下亦謂澆末之世難得五德具足之師,故僅以凡師為傳教師,而以聖者為戒和上。 關於大乘戒之戒儀,《菩薩戒義疏》曾列出梵網本、地持本、高昌本、瓔珞本、新撰本、制旨本等六種。然一般皆用湛然之《授菩薩戒儀》。此有十二門︰(1)開導,(2)三歸,(3)請師,(4)懺悔,(5)發心,(6)問遮,(7)授戒,(8)證明,(9)現相,(10)說相,(11)廣願,(12)勸持。授戒時即依此十二門之次第而授予戒法。 ◎附︰Holmes Welch著‧阿含譯《近代中國的佛教制度》第九章第七節(摘錄) 受戒就是接受一系列誓約,這些誓約大多是否定句式的。如果依戒而行,和尚不必履行國民義務,尤其是兵役。中國噹職戎N瞭解這點,免除了和尚們的兵役、徭役與稅金。相對的,和尚們有義務造功德,迴向給帝王與國。政府總是不斷設法,以免僧侶這項特權被誤用。無恥之徒可能為逃避兵役、稅金而穿上僧袍。這將削弱國家的經濟與軍事力量。因此政府立法限制出家人數。一些寺廟由朝廷授權,每隔一段時間傳戒一次。未經許可,擅自傳戒,可罰打八棍。一般是三年傳戒一次(編按︰現代台灣一年傳一次),但也有三個月傳戒一次的例子。未經授權的寺院如果想舉辦一次特別的傳戒,或未經授權的寺院想傳任何戒,依法必須向地方官員申請(在台灣,則須向「中國佛教會」申請)。 在實際運作上,法律常遭忽視。許多僻處寧靜鄉間的小寺廟常不經授權就傳戒(據一位記得清末數十年間情形的和尚說)。但如果地處城巿附近或是受盜匪騷擾的鄉間,它們往往會申請許可,即使是政府長期授權傳戒的寺院或許也會通知地方長官一聲。這有兩層原因,在遭土匪威脅的鄉間,他們希望地方長官派兵守衛通往寺院的道路。至於城巿附近,據一位受訪者說︰「受戒的人很多,好人與壞人混雜,有公共秩序上的問題。」如果有麻煩發生,即使當時沒有地方長官派來的人在場處理,寺院也希望地方長官能事先留意。 1911年,中央政府控制傳戒的時期結束。但寺院仍然需要安全保護。另外,在一些城巿地區,法律規定舉行公共集會必須獲得許可。這可以解釋1929年杭州淨慈寺為何向杭州巿政府申請允許傳戒。後來巿政府經由公共安全局發出許可。相反的,焦山在1949年前經常傳戒,卻從未申請許可或是事先通知。焦山位於長江的一個小島上,沒有安全之虞。 雖然朝廷傳戒的授權,已因帝國瓦解,喪失法律上的效力,但它們的實際效力依然存在。原因是對宗教態度嚴肅的和尚,希望能正式受戒。正式的傳戒儀式費時較長而且繁複,參加的戒子人數又多,只有累積數十年經驗而且房舍眾多的寺院才有能力舉辦。這樣的寺院大多是皇帝授權傳戒的寺院。即使在1911年以後,中國和尚仍然蜂湧到這些寺院授戒。 當中最有名的是南京、浙江間的寶華山隆昌寺。每個地區總有一、兩個寺院是和尚最嚮往的受戒之地,但寶華山的聲名卻馳走全國。普利普‧摩勒(J. Prip-Moller)1939 年整個春季傳戒期間都在寶華山,他作了詳盡的記錄,也拍攝照片。雷契爾特(K. L. Reichelt)曾目睹該寺及江蘇他處寺院傳戒,德‧固魯特(J. J. M. De Groot)親見福建鼓山傳戒,還取得一份儀式程序表。不幸,這三位傑出的調查者,敘述互不一致,與我的受訪者的見證也不相符。這些受訪者有六、七人在寶華山受戒,其中一位在那裡擔任了四年的引禮師,之後當了三年的教授──三位主傳戒大事的和尚之一。 據這些受訪者說,過程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寄堂」,新戒抵達寺院(有些人在幾星期前搬入),遷入雲水堂當客人,除了報名、上早晚課,再沒有其他義務。報名時,他們提供有關個人歷史的種種詳細資料,包括師父名字,得度年次。寶華山執事根據這些資料,估量他們受訓時間的長短,受訓的狀況,將程度相當者編為一組。各組有各自的堂,組員在第二階段之初遷入堂內。 第二階段初始叫「分堂」。報名截止,不許再有新戒參加,然後「開堂」。各組合稱為「新戒堂」。「新戒堂」指時間,也指地方。時間上,它持續到傳戒的最後一天。作為地方,它指堂口會集的各堂。總共有六堂,即「一堂、二堂、三堂……」。每堂──每組──有六、七十人。堂內的擺設近似禪堂,四邊設有廣單。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分別編在不同組別。一般單是比丘就佔了三組。 前兩星期,準和尚、準尼師學習如何吃、如何穿、如何臥眠、如何整理床舖、如何整理行李出遊、如何站、如何走、如何進大殿、如何禮佛、如何待客、如何交班(例如禪堂當值的)等等。多數人在小廟受訓時,已經從剃度師學得其中大半。但寶華山要求舉止盡善盡美。像伊頓(Eton)、葛洛登(Groton),或許更像山德赫斯特(Sandhurst)或西點(West Point),它在學員身上烙下記號。如一位受訪者說︰「這些只有在寶華山才教得正確。其他戒院根本不重視。要教好這些,必須先到寶華山住上十年。」 事實上大部分教師似乎經驗不豐,而且才進寶華山兩、三年。其中四位教師是引禮師,分派給各組。階層最高的是開堂師,其次是陪堂師,然後是三師父、四師父。新戒也選出兩位同伴作為代表,由於他們分別走在隊伍的最前與最後,因此叫做「沙彌頭」與「沙彌尾」。當代表的,必須外貌好、能幹、有經濟來源──最後一項是因為他們得掏腰包打齋供養全寺所有的和尚。如果錢不夠,他們師父一般也樂於資助,沾弟子的「光」。 除行儀外,新戒在這兩星期內也學習一些經文,尤其是五十三偈咒。這是一些句子,是和尚們每天在各種場合(起床、喝水、聽大鐘)心裡應該默念的。行儀及經文學會以後,接著有個懺悔與淨化之夜,新戒齊集大殿禮佛。次日舉行第一次傳戒。沙彌頭與沙彌尾代表同學請三位師父(三師)及七位證人(尊證)主戒。三師包括得戒和尚──通常是該寺的退居和尚,代表佛陀;羯磨──坐在左首,代表文殊;以及教授──坐在右首,代表彌勒佛。寶華山的三師七尊證都是寺裡的常住眾。在他寺,其中一部分和尚也許是從他處請來的。 三師、七尊證在大殿門前坐定,出家新戒跪在廣庭上唸三皈依,受沙彌十戒。出家新戒退下後,在家新戒上前,唸三皈依,受優婆塞五戒。三段式傳戒的第一段在沙彌領取袈裟、缽之時結束。袈裟分沙彌穿的五衣與比丘穿的七衣。他們雖然還不是比丘,但中午進餐廳時已換上七衣,手托著自己的缽,一如寺裡的常住眾。 第二階段的訓練隨即展開。出家新戒現在必須學習多種儀式,尤其是波羅提木叉的二五0戒。再經過兩星期的學習,又有第二次的懺悔之夜,懺悔之後是儀式性的沐浴淨身。傳戒儀式的其他部分,局外人可以旁觀,至於立誓受戒則在隔離的戒壇上舉行,局外人被擋在外。普利普‧摩勒(Prip-Moller)是少數目睹新戒立誓的外國人之一,他寫道︰「此處所見的,也許是佛教儀式中最莊嚴的典禮,典禮在奉獻精神中進行,參與者全心全意投入,這在廟裡一般是很少見的。」集體受畢二五0戒,新戒每三人一組走上戒臺。一組稱作一壇,而且編有號碼。在同戒錄上,新戒的名字便寫在「一壇」、「二壇」等等之下。三位傳戒師父從傍晚一直坐到深夜,檢視每一壇戒子,接受他們成為比丘。這對得戒和尚而言,必定是一項嚴刑酷罰,因為通常他是一位老者。在普利普‧摩勒目睹的例子中,得戒和尚到晚上便將位子交給弟子──現任方丈。 據原始印度佛教的作法,出家和尚經上述程序後,即成為正式的僧團成員,但以中國的大乘佛教來說,一星期後新戒還得受《梵網經》的五十八戒。《梵網經》制訂了更高一層的戒律與誓約,要求新戒度盡一切有情才登涅槃。因此這套戒稱作「菩薩戒」。出家與在家新戒在同一典禮上唸菩薩戒,兩群新戒中的一群退下後,換另一群念,但在此前後,兩群新戒一起跪著。前一天,戒子在頭上燒戒疤。次日傍晚,發給每個人戒牒與同戒錄,戒子同時還領取《波羅提木叉》《梵網經》與《毗尼日用》。在得戒和尚一場告別演講後,「新戒堂」關閉,傳戒結束。 〔參考資料〕 《五分律》卷十五~卷十七;《四分律》卷三十一~卷三十五;《摩訶僧祇律》卷二十三;《十誦律》卷二十一;《有部毗奈耶出家事》;《彌沙塞羯磨本》;《曇無德律部雜羯磨》;《十誦羯磨比丘要用》;《毗尼母經》卷一;《善見律毗婆沙》卷七。 返回 總目錄
領受佛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