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ṁghāti,比丘三衣之一。新稱僧伽胝,僧伽致,僧伽鵄,僧伽知。譯曰重或合。以割截而更合重之故也。義淨譯為複衣。其義譯有種種之名。為三衣中之最大者,故稱為大衣。以其條數最多,稱為雜碎衣。入王宮聚落乞食說法時必服之。故稱為入王宮聚落時衣。有三品之不同。九條十一條十三條,二長一短,為下品。十五條十七條十九條,三長一短,為中品。二十一條二十三條二十五條,四長一短,為上品。西域記二曰:「僧伽胝,舊曰僧伽梨,訛也。」玄應音義十四曰:「僧伽梨,此音訛也,應云僧伽致,或云僧伽胝。譯云合,或云重,謂割之合成,又重作也。此一衣必割截成,餘二衣或割不割。若法密部、說諸有部等多則不割。若聖辨部、大眾部等則割截之。若不割者直安帖角及以[巾*句]紐而已。」寄歸傳二曰:「僧伽胝,譯為複衣也。」
or 僧伽黎 v. 僧伽胝 saṅghātī.
僧伽梨 西域記云:僧迦胝,舊訛云僧伽梨。此云合,又云重,謂割之合成。義淨云:僧迦胝,唐言重複衣。靈感傳云:每轉法輪,披僧伽梨。南山云:此三衣名,諸部無正翻,今以義譯,大衣名雜碎衣,以條數多故。若從用為名,則曰入王宮聚落時衣,乞食說法時著。薩婆多論:大衣分三品:九條、十一條、十三條,兩長一短,名下品;十五條、十七條、十九條,三長一短,名中品;二十一條、二十三條、二十五條,四長一短,名上品。會正記問,所以長增而短少者?業疏云:法服敬田,為利諸有,表聖增而凡減也。業疏云:今準十誦加持。應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是僧伽梨(若干)條衣,受(若干)長(若干)短(割截揲葉)、衣持(三說)。會正記云:如缺大衣,下二衣有長者,開將作從受持。應加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此僧伽梨二十五條衣,受四長一短,割截衣持(三說。僧祗云:有緣須捨者,具修威儀加法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僧伽梨是我三衣數,先受持,今捨(一說,下二衣亦爾)。
僧伽梨(梵Saṃghāṭī,巴saṇghāṭī,藏snam-sbyar) 印度僧人服裝之一種。音譯又作僧伽胝、僧伽致。三衣之一;即九條以上之衣。另有多名,如以其必須割截後始能製成,故又稱重衣、複衣、重復衣;以其條數多,又稱雜碎衣;因其為比丘入王宮、聚落時所須穿著,故稱入王宮聚落衣;為諸衣中之最大者,故稱大衣;以其共有下中上三位九品之別,故有「九品大衣」之稱;一般就其下下品,而通稱為九條衣。 比丘入聚落,除五種特殊情況外,一律皆須著僧伽梨。《四分律》卷四十一云(大正22‧863a)︰「佛言︰不應不著割截衣入聚落,有五事因緣,留僧伽梨。若疑恐怖、若雨若疑雨、若作僧伽梨未成、若浣若染、若壞色若堅舉,有如是五事因緣,留僧伽梨。」 關於其種別及製法,《四分律》卷四十只列下、中六品,文云(大正22‧855b)︰「應九條,不應十條;乃至十九條,不應二十條,若過是條數不應畜。」《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四則列下、中、上三位九品之不同。其文云(大正23‧527b)︰ 「又僧伽梨,下者九條,中者十一條,上者十三條;中僧伽梨,下者十五條,中者十七條,上者十九條;上僧伽梨,下者二十一條,中者二十三條,上者二十五條。下僧伽梨,二長一短;中僧伽梨,三長一短;上僧伽梨,四長一短。若下僧伽梨三長一短,得受持得著行來,得突吉羅;中僧伽梨四長一短、二長一短,得受持著行來,得突吉羅;上僧伽梨二長一短、三長一短,得受持著行來,得突吉羅。」 僧伽梨之衣長、衣寬,《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四中亦有規定,而依《有部毗奈耶》卷十七載,上僧伽梨,衣長三肘,衣寬五肘;下僧伽梨,衣長二肘半,衣寬四肘半;中僧伽梨之衣長、衣寬,介乎上、下僧伽梨之間。 〔參考資料〕 《四分律》卷四十八;《五分律》卷二十、卷二十一、卷二十九;《摩訶僧祇律》卷九、卷三十八;《十誦律》卷二十七、卷二十八;《有部苾芻尼毗奈耶》卷七;《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五、卷六;《有部百一羯磨》卷一、卷十;《大智度論》卷一;《四分律疏飾宗義記》卷五(末);《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二。 返回 總目錄
譯曰重也
袈裟名也從九條[巳>已]上乃至二十五條名僧伽梨
正云僧揭胝此曰和合衣謂要須兩重合成故也
比丘三衣之一。見三衣條。
saṅghāṭi的音譯,另作「僧迦利;伽梨;僧伽梨;僧迦梨」,義譯為「大衣、重衣」,菩提比丘長老英譯為「外衣」(outer robe),僧服之一,又稱「九條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