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ìnggēn
命即壽也,然據小乘有部之義,則別有非色非心之體,由過去之業而生,因而一期之間維持煖與識,名之為命,命能持煖與識,故名為根。據大乘唯識之義,則第八識之種子有住識之功能,因而一期之間使色心相續,是假名為命根,非別有命之實體也。俱舍頌疏五曰:「論云:命體即壽,既將壽釋命,故命即壽。此復未了何法為壽?謂有別法持煖與識,說名為壽。」唯識述記二本曰:「命謂色心不斷,是命之根也。」
A root, or basis for life, or reincarnation, the nexus of Hīnayāna between two life-periods, accepted by Mahāyāna as nominal but not real.
the effort to preserve life
main root of a plant
命根總目錄 命根者,謂於眾同分先業所感,住時決定假立壽命。眾同分者,於一生中諸蘊相續,住時決定者,齊爾所時令眾同分常得安住,或經百年或千年等,由業所引功能差別。
一命根 梵語 jīvitendriya。即有情之壽命。俱舍宗、唯識宗以之為心不相應行法之一,亦為俱舍七十五法之一,唯識百法之一。由過去之業所引生,有情之身心在一期(從受生此世以至死亡)相續之間,維持煖(體溫)與識者,其體為壽;換言之,依煖與識而維持一期之間者,即稱為命根。 佛教各派對命根之假實看法不一,部派佛教之「說一切有部」以命根為實有,經部及大乘佛教以命根為假法,而非實有。如成唯識論卷一載,依於第八識之「名言種子」上,由過去世之業所牽引而可賴以執持、維繫此世之身命者,其功能具有決定色、心等住時長短之差別,由是之故,遂假立為命根。〔品類足論卷一、發智論卷十四、大毘婆沙論卷一二六、俱舍論卷五〕(參閱「壽」7250)p3933
命根總目錄 為二十四不相應行法之一。即有情的壽命,由過去業力所引生,有情之身心在一期(從受生此世以至死亡)相續之間,維持煖(體溫)與識,其體為壽;換言之,依煖與識而維持一期生命者,即稱為命根。《大乘廣五蘊論》曰:「云何命根,謂於眾同分,先業所引,住時分限為性。」即是由過去世業力,所決定的今世壽命期限,假立煖、識為命根。
命根總目錄 佛教認為從生到死的一期生命有三個要素:壽、暖、識。「壽」就是壽命,維持壽命的功能謂之「命根」,從梵語jivta而來。命根是由過去世的業力所生的。唐·窺基《成唯識論述記》卷二說:「命謂色心不斷,是命之根也。」色心不斷的意思是一期生命的身心活動延續不斷。《俱舍論》卷五指出:「命根體即壽,能持暖及識。」「暖」是以體溫為標誌的生理活動,「識」是以認識為標誌的心理活動。命根能維持暖和識,並以暖和識為其存在的依據。死去或被殺,稱為斷命根。如《敦煌變文匯錄·頻婆娑王變文》:「羅□大臣近生要惡逆,謀奪國位。殺父王竟,尋起四兵,伺捕二兄,已斷命根。」後來,俗語中稱及其重視的人或物為命根子。如《紅樓夢》第二回:「政老爺便大怒了,說:『將來酒色之徒耳!』因此便大不喜悅。獨那史老太君還是命根一樣。」此命根指賈寶玉,是史老太君(賈母)最疼愛的小輩。又如秦牧《花城·土地》:「呵,這寶貴的土地……而親自在上面播種五穀的勞動者才真正對它具有強烈的感情,把它當作命根子。」此指勞動者珍視的土地。(李明權)
命根(梵jīvitendriya,藏srog-gi dbaṅ-po) 指生命、生命之持續力,或眾生與生俱來的生命機能或原理。十四心不相應行法之一。依《俱舍論》所述,命根即是「壽」。此命根能使有情於一期之間之煖(體溫)、識持續不斷。說一切有部認為命根是實有的。《俱舍論》卷五云(大正29‧26a)︰ 「命根者何﹖頌曰︰命根體即壽,能持煖及識。論曰︰命體即壽。故對法言,云何命根﹖謂三界壽。此復未了,何法名壽﹖謂有別法能持煖識說名為壽。故世尊言︰壽煖及與識,三法捨身時,所捨身僵仆,如木無思覺。故有別法,能持煖識,相續住因說名為壽。若爾,此壽何法能持﹖即煖及識還持此壽。」 ◎附︰演培《成唯識論講記》卷一(摘錄) 《成唯識論》卷一︰「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命根﹖契經說故。如契經說︰壽煖識三,應知命根,說名為壽。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壽體;為證不成。又先已成色不離識;應此離識,無別命根。又若命根,異識實有;應如受等,非實命根。若爾,如何經說三法﹖義別說三,如四正斷。住無心位,壽煖應無﹖豈不輕說識不離身。既爾,如何名無心位﹖彼滅轉識,非阿賴耶。有此識因,後當廣說。此識足為界趣生體,是 遍恆續異熟果故,無勞別執有實命根。然依親生此識種子,由業所引功能差別,住時決定,假立命根。」 《講記》云︰命根為不相應行之一。「命根是壽命之義,涉及我人一生生存相續的原理」。此命根雖為大小乘所共說,但假實的看法有著很大不同。小乘實有論者,根據謂有別法能持煖識這話,主張命根是有實自體的。大乘唯識者,不承認命根有實自體,如《集論》說︰「何等命根﹖謂於眾同分先業所感住時決定,假立壽命」。 因此論主問道︰「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命根﹖」我們認為命根是依色心而假立的,並沒有它的實在自體可得,你們既認為是實有的,應說出離開色心而立的理由。 實有論者答說︰我們說有實在命根,並不是我們妄自臆說,而是依於如來「契經」所「說」而來。「如契經說壽煖識三,應知命根說名為壽」。他們別執壽為命根,死此生彼以為實有,如世人以壽盡為死。《俱舍論頌講記》說︰「什麼是命根﹖其體就是壽,或說壽是命根的異名。」《入論》說︰「是名命根,亦名為壽。」《品類足論》說︰「云何命根﹖謂三界壽。」《發智論》說︰「命謂欲界繫壽,色界繫壽,無色界繫壽。」此中所說的壽究竟又是指的什麼﹖謂有另外的一種實在法,能持煖識說名為壽。《俱舍》引經中世尊說︰「壽煖及與識,三法捨身時,所捨身僵仆,如木無思覺。」《雜含》有同樣的頌說︰「壽煖及諸識,離此餘身分,永棄丘塚間,如木無識想。」三者的關係應是這樣的︰「壽能持煖及識,煖能持識及壽,識能持壽及煖,三者本是相互依持的,但今就壽的作用顯示其體,所以特說能持煖及識。」根據教證,所以他們堅認命根有實自體。 論主破斥他說︰經中說有壽煖識這話,我並不否認,因這確是佛曾說過的,但是你要知道,佛於「此經」之中,並「不」曾「說異色心等有實」在的「壽體」,所以你以經中所說,「為證」命根實有,是「不」能「成」立的。 「又先已成色不離識」,是說前所論及的道理,已明白的表示,色法是不離於識的,離了識就沒有實在的色法。而此壽煖識的三者中,煖是屬於色法所攝,當如前面所論說的色法,是應不離於識而有的。命根既是壽煖識三所攝,其中一分,不用說,是屬色法,「應此」一分色法,「離識無別」實在「命根」,你們說命根實有,自然是不合理的。論中「色不離識」這話,通於總別而言。總說是取一切色法,就是所有色法皆不離識;別說是專取煖這色法,顯示煖這色法亦不離識。一切色法既然皆不離識,為什麼你們定要妄執命根離識別有自體﹖ 我再告訴你們︰「又若命根異識實有」的話,那你所說的命根,就不是實在命根,因你們承認離開心識實有,是就「應如受等非實命根」。受想等諸心所,是與心相應的,固然容許說為不同,但是它們念念生滅,其體並非是實有的,心所離心既然不是實有,命根離心自亦不是實在。如用論理的方式表達可作這樣說︰命根絕對不是實在的命根,因是離識而沒有,喻如受想等的心所。 實有論者問道︰離識之外既然無別命根,「若爾」──假定是這樣的話,只應說一個識就可以了,「如何經說」壽煖識的「三法」﹖論主回答他說︰經說壽煖識三,是約「義」的差「別」而「說三」法的。如阿賴耶識的相分這色法,是身根之所觸的,所以說名為煖;阿賴耶識的內在種子,所以說名為壽;阿賴耶識的現行活動,所以說名為識。三法的意義差別,所以別說為三種,並不是說別有體性,如把它當著別有體性看,那就大錯特錯!至於三法間的關係︰身上捨去煖法,壽識二法是不必捨的,如生無色界的有情,由於沒有色身,煖法雖然是捨,但壽識仍然存在,如這二者亦不存在,還有什麼無色界的有情﹖可是壽識二者如都已捨,煖法必然跟著捨去,而結束其生命。 「如四正斷」者,這是舉喻。四正斷,亦名四正勤,就是未生惡令不生,已生惡令斷,未生善令生,已生善令增長。以生善斷惡的意義不同,所以分為四種,雖然分為四種,而實是一精進,亦即於一法上分為四種。如四正斷,約義說四,其體實是精進;命等雖三,約義差別,其體實是一識。 實有論者又說︰若壽煖的體就是識的話,「住」於「無心位」中的有情,由於厭心而入於無心的,識心已經暫時捨了,「壽煖」二者也「應」該是「無」有的,因為你們說離識無壽煖的!論主回答這說︰經中佛曾說過識不離身的這話,所以說「豈不經說識不離身」﹖是知壽煖識三,有它們不離義。無心位完全無心,這是你們說的,我們可不承認,在我唯識立場說,說無心定皆無有識,是不許可的。 實有論者又說︰「既爾!」既然經說識不離身,「如何」又「名」它為「無心位」﹖無心位,顧名思義,是無心的,如仍有心,怎可叫做無心位﹖論主解答這說︰無心位中所謂無心,是約「彼」無心位,「滅」除六轉識或七「轉識」說的,並「非阿賴耶」識亦滅,因為阿賴耶識是常相續的,賴耶既常相續,由它執持壽煖,壽煖是有怎麼不可﹖我們不同你們說無心位中無心。 實有論者又問︰怎麼知道無心位中有此阿賴耶識﹖論主回答這說︰「有此」阿賴耶「識」的原「因」,到「後」談到二無心定及下第三卷論文引滅定有心的地方,「當」再「廣」為詳「說」,這裡暫且不談。 唯識顯正義說︰你們應知「此」阿賴耶「識足為」三「界」五「趣」四「生」受果之「體」,是為賴耶的特色。賴耶「是」能「遍」於三界的一切位中,是「恆」相「續」而沒有一刻間斷的,是引業所引的真「異熟果」。餘法雖亦有屬於界趣生的,但不是真異熟,不夠資格為受果體。如真異熟,是簡別第七識,恆相續,是簡別第六識,遍三界,是簡別色法及前五識。如色只遍欲色二界,無色界是沒有色的,前五識只活動於五趣雜居地及離生喜樂地,上七地是沒有五識活動的。因此,以阿賴耶識去受未來的異熟果報就可,「無勞別執有」一個「實」在「命根」,擔任死此生彼的任務!「然」而負此任務的,當是「依」於「親生此識種子」,能連持「由」往昔的「業」力「所引」同分色心不斷「功能差別,住時決定,假立命根」。由於功能有著眾多的差別,所以世間有窮通得失的不同;由於住世的時間有所決定,所以世間生命有壽夭的差別。人類生命的壽夭窮通,雖是往昔自業之所引的,但是悉由第八識的種子之所連持的,所以能令色心不斷,生存世間一個時期。假定第八種子有所散壞,那就絕對沒有生滅滅生之理,所以特即以此連持不斷功能,假名立為命根。《瑜伽論》說︰「云何命根﹖謂由先業於彼彼處所生自體,所有住時限量勢分,說名為壽,生氣命根。」 〔參考資料〕 《品類足論》卷一;《發智論》卷十四;《大毗婆沙論》卷一二六;《俱舍論光記》卷五。 返回 總目錄
jīvitindriya,指生命機能;生命整體的維持與持續力。(相關詞「得命根」)
瑜伽五十二卷十頁云:復次云何命根?謂由先業,於彼彼處所生自體,所有住時限量勢分;說名為壽生氣命根。 二解 瑜伽五十六卷一頁云:問:依何分位,建立命根?此復幾種?答:依業所引異熟,住時決定分位,建立命根。此復三種。謂定不定故;愛非愛故;歲劫數等,所安立故。 三解 顯揚一卷十四頁云:命根者:謂先業所引異熟六處,住時決定性。 四解 成唯識論一卷十六頁云: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命根?契經說故。如契經說:壽煖識三,應知命根,說名為壽。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壽體;為證不成。又先已成色不離識;應此離識,無別命根。又若命根,異識實有;應如受等,非實命根。若爾;如何經說三法?義別說三。如四正斷。住無心位,壽煖應無?豈不經說識不離身。既爾;如何名無心位?彼滅轉識。非阿賴耶。有此識因,後當廣說。此識足為界趣生體。是遍恆續異熟果故。無勞別執有實命根。然依親生此識種子,由業所引功能差別,住時決定;假立命根。 五解 廣五蘊論十三頁云:云何命根?謂於眾同分,先業所引住時分限為性。 六解 五蘊論六頁云:云何命根?謂於眾同分中,先業所引住時決定為性。 七解 雜集論二卷二頁云:命根者:謂於眾同分先業所感住時決定,假立壽命。眾同分者:於一生中諸蘊相續。住時決定者:齊爾所時,令眾同分,常得安住;或經百年,或千年等,由業所引功能差別。 八解 法蘊足論九卷四頁云:云何命根?謂彼彼有情,在彼彼有情聚中,不移不轉,不破不沒,不失不退,壽住存活,護隨護,轉隨轉,是命,是命根,是名命根。 九解 俱舍論五卷八頁云:已辯二定;命根者何?頌曰:命根體即壽,能持煖及識。論曰:命根即壽。故對法言:云何命根?謂三界壽。此復未了。何法名壽?謂有別法,能持煖識,說名為壽。故世尊言:壽煖及與識,三法捨身時,所捨身殭僕。如木無思覺。故有別法,能持煖識相續住因,說名為壽。若爾;此壽何法能持?即煖及識,還持此壽。若爾;三法更互相持。相續轉故。何法先滅?由此滅故,餘二隨滅。是則此三,應常無謝。既爾;此壽應業能持。隨業所引相續轉故。若爾;何緣不許唯業能持煖識,而須壽耶?理不應然。勿一切識,從始至終,恒異熟故。既爾;應言業能持煖,煖復持識;何須此壽。如是識在無色界中,應無能持。彼無煖故。應言彼識,業為能持。豈得隨情數為轉計?或說:此識唯煖能持。或復說言:唯業持識。又前已說。前說者何?謂前說言:勿一切識從始至終皆是異熟。是故定應許有別法,能持煖識,說名為壽。今亦不言全無壽體,但說壽體,非別實物。若爾;何法說名壽體?謂三界業所引同分住時勢分,說為壽體。由三界業所引同分,住時勢分相續決定。隨應住時,爾所時住。故此勢分,說為壽體。如穀種等所引乃至熟時勢分。又如放箭所引乃至住時勢分。有、謂有行。是德差別。依箭等生。由彼力故,乃至未墮,恆行不息。彼體一故。無障礙故。往趣餘方,急緩至時,分位差別,應不得有。又應畢竟無墮落時。若謂由風所障礙故,應初即墮。或無墮時。能障礙風,無差別故。有別實物,能持煖識,名為壽體。是說為善。 十解 大毗婆沙論二十七卷三頁云:問:命根體為是一物?為多物耶?設爾;何失。若一物者;何故斷手等而不死,斷頭腰便死耶?若多物者;何故手等,彼斷離身,而無有命?答:應說命根,體是一物。問:若爾;何故斷手足等而不死耶?答:命根有二種。一、依具足身,二、依不具足身。斷手足等,令離身時,依具足身命根滅;依不具足身命根起。命所依身,亦有二種。未斷手等,名具足身。斷手等時,名不具足。斷手等已;具足者滅。不具足者生。故命與身,相依而轉。問:何故斷頭及腰便死,斷手足等而不死耶?答:頭腰二處,是大死節;故斷便死。手等不然。復次欲界有情,依段食住。喉通段食,腹為食依;故斷二處,命根便斷。復次頭是眼等多根依處;斷之便壞眼等諸根。腹是息風所依止處;斷腰腹壞,息無所依。故斷二處,命根便斷。手等不爾。不可為難。有說:命根,體是多物。手足等中,命根各別。所依,能依,數量等故。問:若爾;何故斷手足等令離身時,而無有命?答:以手足等,繫屬身故。彼若離身;命便不起。如手足等未離身時,是身根依,名有情數。離身不爾。命根亦然。故彼離身,命便不起。評曰:應說命根,體是一物。有一命故,名有命者。如有一心,名有心者。有一心滅,名無心者。一受,一想,一思,亦然。如是有情,有一命故;名有命者。而此命根,唯是異熟不相應行。如心受等,一有情身,一剎那頃,有一無二。 十一解 大毗婆沙論一百四十二卷十四頁云:命根云何?答:三界壽。 十二解 品類足論一卷七頁云:命根云何?謂三界壽。 十三解 入阿毗達磨論下九頁云:先業所引六處相續無間斷因,依之施設四生五趣;是名命根。亦名為壽。故對法說:云何命根?謂三界壽。此有實體,能持煖識。如伽他言:壽煖及與識,三法捨身時,所捨身殭僕,如木無思覺。契經亦說:受異熟已;名那落迦。乃至非想非非想處,應知亦爾。若異命根,無別有法是根性攝;遍在三界一期相續無間斷時,可依施設四生五趣。生無色界,起自上地善染汙心,或起下地無漏心時,依何施設化生天趣。起善染時,應名為死。若起無記;應復名生。撥無命根,有斯大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