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ì xiāng
一切事物,有自共二相。見共相條。
svalakṣaṇa; individuality, particular, personal, as contrasted with 共相 general or common.
mutual; each other; one another
一自相 (一)梵語 sva-lakṣaṇa 或 svabhāva。為「共相」之對稱。又作自性。指自體個別之體相。亦即不與他相共通,而具有自己一定之特質者,稱為自相;此係唯識宗所說。據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末載,諸法之自體,唯證智可知而不可言喻者,是為自相;而諸法之體性,為假智所緣,且可藉語言詮解者,是為共相。由此可知,自相係現量之所得,非以分別之假智能得知,而必須依證真之智慧方能證知。然若依假智,而對共相加以層層之探討分析,則解析至終極時,亦可辨知諸法之自相。如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末、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本等,即詳細闡述此一例證。 關於自相與自性之關係,若就二者皆指諸法各自之本體(包含體相與體性)而言,則二者可視為一。然若細分之,則二者可分為二,如十八空中,諸法各自之相狀之空,稱為自相空,而體性之空,則稱為自性空。〔雜阿毘曇心論卷一、佛地經論卷六、大毘婆沙論卷三十八、卷三十九、卷四十二、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二末〕(參閱「共相」2775、「自性」3167) (二)因明用語。於因明中,以自相為現量(透過感官之直接反映,尚未加入概念之思惟分別活動)之對象。陳那之集量論謂現量即離分別,而將能認識共相之分別知(比量)與無分別之現量截然區別之。萬事萬物皆具有自相與共相二性,例如青色,於其個別事體稱為自相之青色;又如花之青、果之青、衣之青等之青色乃是通於自他之性,故稱共相。再如火之自相,於現時刻雖具備燃燒之能力;然共相之火則於現實上無燃燒之作用。故知自相所具之能力為剎那滅,且為不與他物共通而獨自之相。因此可謂自相係被斥於一切物,亦不隨時空而變化者。此外,於因明論式中,因明家多將宗(命題)之前陳(主詞)稱為自相或自性,而將宗之後陳(述詞)稱為差別。〔瑜伽師地論卷十五、阿毘達磨雜集論卷十六、正理滴論、釋量論、攝真實論、攝真實論蓮華戒釋、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下本〕 (三)為第八阿賴耶識所具三相之一。即指阿賴耶識的自體之相。(參閱「賴耶三相」7918)p3172
自相(梵sva-lakṣaṇa,藏raṅ-gi mtshan-ñid) 指不與他相共通,唯自獨有的體相。「共相」的反義詞。《雜阿毗曇心論》卷一(大正28‧870c)︰「自相者不共,即此非餘。如礙相是色。」據《佛地經論》卷六、《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末)所載,可知自相係現量所得,非分別心所能知;亦即自相需依定心等,方得證知。或說依據假智對共相作層層解析,其最終亦得辨知諸法之自相。此如《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末)所云(大正43‧288b)︰「色蘊是自相,漏、無漏是共相。色蘊之中,色處等是自相,色蘊是共相。色處中,青等是自相,色處是共相。」 又,《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末)曾就自相共相、自性差別加以分別,據該書所述,自相共相體非是遍,有是自相非共相,如青色等相;有是共相非自相,如空無我等。又,自性與差別,體即遍通,自相共相皆有自性,自相共相皆有差別。 〔參考資料〕 《大毗婆沙論》卷三十八、卷三十九、卷四十二;《俱舍論》卷二十三;《成唯識論述記》卷九(本);《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二(末);《集量論》;《量釋論》;《正理滴論》;《攝真實論》;山口益《佛教に於ける無と有との對論》;松尾義海《印度論理學の構造》。 返回 總目錄
一切事物,皆有自共二相。見共相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