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ú
煩惱之異名。煩惱能繫縛人,不使得自在,故曰縛。大乘義章五本曰:「羈繫行人故曰為縛。」梵語雜名曰:「縛,滿駄,又縛訶。」
bandha. Tie, attachment, bind, bond, another name forkleśa-afflictions, the passions, etc., which bind men; the 'three bonds' are 貪瞋痴 desire, resentment, stupidity; translit.pa,ba,va; cf. 跋, 婆, 飯.
to bind; to tie
to restrict; to limit; to constrain
a leash; a tether
縛總目錄 縛有三種,謂貪縛、瞋縛、癡縛。由貪縛故縛諸眾生令處壞苦,由瞋縛故縛諸眾生令處苦苦,由癡縛故縛諸眾生令處行苦,由貪等縛縛處壞苦等者,以貪瞋癡於樂等受常隨眠故,又依貪瞋癡故,於善方便不得自在故名為縛,猶如外縛縛諸眾生,令於二事不得自在,一者不得隨意遊行,二者於所住處不得隨意所作,當知內法貪瞋癡縛亦復如是。
一縛 梵語 bandhana。拘束之義。為煩惱之異名。有下列各種分類:(1)相應縛與所緣縛。部派佛教說一切有部教義之一。有部主張苦、集、滅、道四諦及修道所斷之有漏法,自見苦所斷法至修所斷法等五部之隨眠所隨增,彼隨眠束縛與之同時相應之心、心所法,令不得自在,稱為相應縛;隨眠束縛所緣之法,稱為所緣縛。所緣縛又分四種,合稱五縛。然譬喻者則認為隨眠於所緣、相應二者無隨增之義。 (2)相縛與粗重縛。唯識宗教義之一。前者又作相惑,即分別性,妄執遍計所執之自性;此分別性之惑唯為惑之緣,即所緣之相分繫縛見分之義,故稱相縛。後者又作粗重惑,即依他性,妄執依他起之自性;此依他性之惑為惑之體,能繫縛眾生而感後果,故稱粗重縛。 (3)子縛與果縛。受煩惱所縛者,稱為子縛;受苦果所縛者,稱為果縛。 (4)貪、瞋、癡等三縛。貪、瞋、癡束縛眾生之心,使其不自在,故稱為三縛。 (5)四縛,即:①欲界眾生於五欲順情等境,心生貪愛,起諸惑業,束縛於身而不得解脫,稱為貪欲身縛。②若於逆情等境,起瞋恚煩惱而不得解脫,稱為瞋恚身縛。③本非是戒,強以為戒,稱為戒盜;又取以修行,故稱戒取,如外道之雞、狗等戒。由此邪戒而增長惑業,束縛於身,稱為戒盜身縛。④於非涅槃法中,妄自分別以為涅槃,心生取著,稱為見取,亦即我見;由此我見增長惑業,束縛於身,稱為我見身縛。〔品類足論卷一、大毘婆沙論卷二十二、卷八十六、鞞婆沙論卷二、順正理論卷五十四、顯揚聖教論卷十六、三無性論卷上、法華經玄義卷三〕(參閱「三縛」910、「子縛果縛」1225、「五縛」1575、「四縛」2354)p7874
縛(梵bandhana,巴bandhana,藏Ḥchiṅ-ba) (一)煩惱的別名︰由於貪等煩惱束縛眾生,令不自在,故稱為「縛」。《順正理論》卷五十四云(大正29‧644b)︰「以能繫縛故立縛名,即是能遮趣離染義。」《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六云(大正31‧724a)︰「於善方便不得自在,故名為縛。猶如外縛縛諸眾生,令於二事不得自在,一者不得隨意遊行,二者於所住處不得隨意所作。當知內法貪瞋癡縛亦復如是。」 縛,有三縛、四縛等種類。 (1)三縛︰又稱三結。指貪縛、瞋縛、癡縛,《雜阿含經》卷三十二說是貪欲縛、瞋恚縛、愚癡縛。此三縛係由苦、樂、捨三受所立,此中,貪縛束縛眾生令處於壞苦,瞋縛令處於苦苦,癡縛令處於行苦,由於此貪、瞋、癡三毒之作用,故對於善方便不得自在,故名為縛。 (2)四縛︰又稱四結。指欲愛身縛、瞋恚身縛、戒盜身縛、我見身縛;《華嚴經孔目章》卷三所舉,與此稍異。其四縛為貪欲身縛、瞋恚身縛、戒取身縛、見取身縛。 (二)相應縛與所緣縛︰「相應縛」即隨眠束縛與之同時相應的心、心所法。「所緣縛」即指隨眠束縛所緣之法。《大毗婆沙論》卷八十六謂四諦及修道所斷之有漏法,有被各部(苦所斷法至修所斷法五部)之隨眠所隨增之義,就中,同時相應之心、心所法為彼隨眠所縛,不得自在,稱為相應縛。所緣之法亦為彼隨眠所縛,稱為所緣縛。其文云(大正27‧442c)︰ 「唯於有漏,隨眠緣彼必隨增故,雖緣無漏而不隨增,故無縛義。相應縛者,要彼相應煩惱未斷,煩惱斷已,雖有相應而無縛義。(中略)此中有五部法,即為五部隨眠隨增。五部法者,謂見苦所斷法乃至修所斷法。五部隨眠應知亦爾。此中,見苦所斷法為見苦所斷一切隨眠,及見集所斷遍行隨眠之所隨增。(中略)此中,見苦所斷相應法,為見苦所斷一切隨眠,及見集所斷遍行隨眠之所隨增,自部者,隨其所應有所緣、相應縛;他部者,唯有所緣縛。見苦所斷不相應法,為見苦所斷一切隨眠,及見集所斷遍行隨眠之所隨增,皆唯有所緣縛。」 然而,譬喻者認為隨眠於所緣及相應無隨增之義,因此,亦無此二縛。謂隨眠若於所緣隨增,則緣無漏法時亦應隨增,若於相應隨增,則無關彼之未斷已斷,一切時皆應隨增,然緣無漏法時則不隨增。 (三)相縛與粗重縛之別︰二者又稱相惑、粗重惑。執著遍計所執之自性為相縛;執著依他起之自性為粗重縛。蓋依他性之惑是惑之體,束縛眾生令感後果,故稱之為粗重縛;分別性之惑僅係惑之緣,即所緣之相分繫縛見分之義,故稱之為相縛。《三無性論》卷上云(大正31‧870c)︰ 「若分別性起,能為二惑,繫縛眾生,一者相惑,二者粗重惑。相惑即分別性,粗重惑即依他性。此二惑所以得立者,於依他性中,執為分別性,故得立。釋曰︰呼分別性為相惑者,相謂相貌,說相貌為惑。能為惑緣,故說為惑。但依他性是正惑。而說輕重者,分別性但是惑緣說惑,故說為輕;依他性正是惑體,故說粗重。由相惑故,能障無分別智,不合無分別境,分別相貌故。由粗重惑正感後生,得諸苦等。兩必相由而有故,言二惑繫縛眾生也。」 ◎附一︰數論派之「三種繫縛」(摘譯自《佛教大辭彙》) 數論外道立三種縛。即自性縛、布施縛、變異縛三者。「繫縛」,謂由於無智而繫縛自身,而使自身處於人天獸等之中。共有自性等三種縛。 (1)自性縛︰有婆羅門出家學道,以有厭心而離欲,但未有實智,是故無解脫,是人死時沒於自性、覺、我慢及五唯等八性,在其中未得解脫而計為解脫,後輪轉時於三世間更受粗身,說厭離故沒自性中,是名自性縛。 (2)布施縛︰謂有人計我今行大施,作大祠天事,今飲須摩味,於後世間我應受樂,因此憂欲而受生生死。 (3)變異縛︰謂於梵王等處所得微細、輕妙等八種自在,此八種自在與覺相應,故稱變異縛;又,反於自在者即不自在,由不自在故一切處所皆有障礙,此障礙亦稱變異繫縛。 ◎附二︰〈四縛〉(摘譯自《望月佛教大辭典》) 四縛(梵catvāraḥ kāya-granthāḥ ,巴cattāro kāya-gantha),指繫縛眾生之身,使永遠流轉生死的四種煩惱。又作四身繫、四身縛、四結。即貪欲身縛、瞋恚身縛、戒盜身縛及我見身縛。《長阿含》卷八〈眾集經〉云(大正1‧50c)︰「復有四法,謂四縛。貪欲身縛、瞋恚身縛、戒盜身縛、我見身縛。」《鞞婆沙論》卷二云(大正28‧429c)︰「四縛者,欲愛身縛、瞋恚身縛、戒盜身縛、我見身縛。問曰︰四縛有何性﹖答曰︰欲愛身縛欲界愛五種,瞋恚身縛恚五種,戒盜身縛三界六種,我見身縛三界十二種。此二十八是四縛性。」 此中,貪欲身縛又名貪身繫或欲愛身縛,謂欲界眾生於五欲等境生貪愛之心,因此起諸惑業繫縛身。瞋恚身縛又名瞋身縛,謂欲界眾生於五欲等境起瞋恚心,因此起諸惑業繫縛身。戒盜身縛又名戒取身縛,謂以非因計因而持邪戒,因此起惑業繫縛身。我見身縛又名此實執取身繫,謂執我見而起惑業繫縛身。 〔參考資料〕 《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一;《顯揚聖教論》卷十五;《成唯識論》卷五、卷九;《成唯識論述記》卷九(末);《大乘法相宗名目》卷二(上)。 返回 總目錄
縛有四一貪二瞋三戒取四身取
瑜伽八卷六頁云:令於善行,不隨所欲;故名為縛。 二解 瑜伽八十四卷十三頁云:又約不隨所欲義故;說有三縛。謂貪、瞋、癡。依三受故。由彼因緣,雖欲脫彼而不能脫;故名為縛。 三解 如三縛中說。 四解 雜集論六卷十八頁云:又依貪瞋癡故,於善方便,不得自在;故名為縛。猶如外縛,縛諸眾生,令於二事不得自在。一者、不得隨意遊行;二者、於所住處,不得隨意所作。當知內法貪瞋癡縛,亦復如是。 五解 品類足論一卷五頁云:縛云何?謂諸結,亦名縛。復有三縛。謂貪縛、瞋縛、癡縛。
煩惱的別名,因煩惱能繫縛人們的身心,使不得自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