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uìmián
不定地法之一。使心闇昧之精神作用也。意識惛熟,謂為睡。五識闇冥而不慟,謂為眠。心所之一。屬於煩惱。於五蓋中,名為睡眠蓋。於五欲中,謂為睡眠欲。釋氏要覽曰:「臥之垂熟也,此是心所法中四不定一也。令人不自在,昧略為性,障染為業,發覺淨心經有二十種睡眠過患。」
idem; also middha, drowsiness, torpor, sloth.
sleeping
睡眠總目錄 睡眠者,依睡因緣,是愚癡分心略為體,或善或不善或無記,或時或非時,或應爾,或不應爾,越失所作依止為業。睡因緣者,謂羸瘦疲倦身分沈重,思惟闇相捨諸所作曾數此時串習睡眠,或他咒術神力所引,或因動扇涼風吹等,愚癡分言為別於定。又善等言為顯此睡非定癡分,時者,謂夜中分,非時者,謂所餘分,應爾者,謂所許時設復非時,或因病患或為調適,不應爾者,謂所餘分,越失所作依止為業者,謂依隨煩惱性睡眠說。
一睡眠 梵語 middha。略稱眠。心所(心之作用)之名。俱舍七十五法之一,唯識百法之一。由於心中本有之闇昧而於憊懶、疏忽之狀態下所具有之本性。客觀觀察一睡眠者,而知其時彼人觀察外界對象之作用已消失,與覺醒時之心相反。其時意識闇昧模糊,但與失神、無意識之狀況有所別。因睡眠可恢復身心精力與消除疲勞,故可視為與「休息」同義。俱舍宗將心所(四十六種)分為六類,睡眠即屬「不定地法」之一。唯識宗亦將心所(五十一種)分為六類,睡眠屬於「不定法」之一。此外,染有煩惱之睡眠可令心中闇昧,障礙善心;其與「大煩惱地法」中之惛沉,合稱「惛眠」,為五蓋之一,稱惛眠蓋、睡眠蓋;亦為十纏之一。廣義而言,與「煩惱」同義。〔大毘婆沙論卷四十八、俱舍論卷二十一、成唯識論卷七、法蘊足論卷六〕p6968
睡眠總目錄 臥之垂熟也。此是心所法中四不定一也。令人不自在。昧略為性。障染為業 ○發覺淨心經。有二十種睡眠過患。一懶墮。二身體沉重。三皮膚不淨。四皮內麄澁。五諸大穢濁威德薄少。六飲食不消。七體生瘡疱。八多懈怠。九增癡。十智慧弱。十一善欲疲倦。十二常趣黑暗。十三人不恭敬。十四稟質愚癡。十五多煩惱。十六於善不樂。十七白法減。十八多驚怖。十九見精進者毀辱之。二十於眾被輕賤 ○十誦云。若鼾睡(鼾音汗)者。應記經行。不能者。屏處睡。不得惱眾 ○僧祇云。若比丘夜鼾睡振動寱語不作擾亂意無罪。
莫賢反正作眠
上垂類反下蔑邊反蒼頡篇睡眠熟也王逸注楚辭云眠亦臥也顧野王云寐也說文並從目垂民皆聲經作瞑非
瑜伽十一卷四頁云:睡眠者:謂心極昧略。又順生煩惱,壞斷加行,是惛沈性。心極昧略、是睡眠性。是故此二、合說一蓋。又惛昧無堪任性,名惛沈。惛昧心極略性,名睡眠。由此惛沈,生諸煩惱隨煩惱時,無餘近緣如睡眠者。諸餘煩惱及隨煩惱,或應可生,或應不生。若生惛昧;睡眠必定皆起。 二解 瑜伽十三卷十九頁云:云何睡眠?謂諸煩惱隨眠。 三解 顯揚一卷十頁云:睡眠者:謂略攝於心,不自在轉為體。能障毗缽舍那為業。乃至增長睡眠為業。如經說:貪著睡眠昧,如大魚所吞。 四解 成唯識論七卷一頁云:眠、謂睡眠。令身不自在,昧略為性。障觀為業。謂睡眠位、身不自在,心極闇劣,一門轉故。昧、簡在定。略、別寤言。令、顯睡眠非無體用。有無心位、假立此名。如餘蓋纏,心相應故。 五解 雜集論一卷十九頁云:睡眠者:依睡因緣,是愚癡分,心略為體。或善,或不善,或無記;或時,或非時;或應爾,或不應爾。越失所作依止為業。睡因緣者:謂羸瘦疲倦,身分沈重,思惟闇相,捨諸所作,曾數此時串習睡眠,或他咒術神力所引,或因動扇涼風吹等。愚癡分言、為別於定。又善等言、為顯此睡非定癡分。時者:謂夜中分。非時者:謂所餘分。應爾者:謂所許時。設復非時;或因病患,或為調適。不應爾者:謂所餘分。越失所作依止為業者:謂依隨煩惱性睡眠說。 六解 五蘊論五頁云:云何睡眠?謂不自在轉,心極昧略為性。 七解 廣五蘊論十二頁云:云何睡眠?謂不自在轉,昧略為性。不自在者:謂令心等、不自在轉。是癡之分。又此自性、不自在故;令心心法、極成昧略。此善不善及無記性。能與過失所依為業。 八解 法蘊足論八卷十四頁云:云何睡眠?謂諸眠夢,不能任持,心昧略性;總名睡眠。 九解 發智論二卷九頁云:云何睡眠?答:諸心睡眠惛微而轉、心昧略性,是謂睡眠。
一種使心靈闇昧的精神作用。
1.睡覺。2.同「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