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í
固執事物而不離之妄情也。或云執念,又云執心。
grah, grabh ; graha. To seize, grasp, hold on to, maintain; obstinate.
to implement; to carry out; to execute a plan
a post; a position; a job
to grasp; to hold
…该来源共 11 条释义
一執 梵語 abhiniveśa。指由虛妄分別之心,對事物或事理固執不捨。又稱迷執、執著、計著、著。不知五蘊假和合產生人等眾生,而妄執人我為實我之存在,稱為人執、我執或生執(眾生執之意)。不知五蘊之法乃虛幻不實之「空」,而妄執法我為實體,稱為法執。以上二者,稱為二執(我法二執、人法二執、生法二執)。有部等小乘允許法我之存在,故不斷離法執;然大乘認為二執皆空,故斷離此二執。此外,若認為一切為實有而固執偏有之見解,將實際上之「空」增益為「有」,稱為「增執」;反之,固執空無之見解,將實際上之假「有」減損為「無」,則稱「損執」。以上二者亦合稱為二執。 就「能執」之識體,安慧與護法二大論師主張不同,安慧認為於吾人諸識之中,第五識、第八識皆有法執,第七識有人執,第六識通人法二執;護法則以第五識、第八識為無執,唯第六識、第七識有執。另就「執」與「障」之別,成唯識論演祕卷一本謂執皆為障,以執限於有能取、所取二分者;障則通於業、果之非心、心所法,故障不一定為執。又執障為「我執煩惱障」、「法執所知障」之略稱。此外固執事物而不捨離之心,稱為執心、執著心;己心固執之而不捨離之見解,即種種之妄見,稱為執見;執著之妄情,稱為執情。〔大乘入楞伽經卷四無常品、大般若經卷四八五、成唯識論卷九、俱舍論卷十九〕p5613
執總目錄 指由虛妄分別之心,對事物或事理固執不捨。又稱迷執、執著,不知五蘊和合產生人等眾生,而妄執人我為實我的存在,為人執、我執或生執。不知五蘊之法乃虛幻不實的現象,而妄執法我為實體,稱為法執。以上二者,稱為二執——我、法二執、人法二執。有部等小乘允許法我之存在,故不斷離法執;然大乘認為二執皆空,故斷離此二執。對此「能執」的識體,唯識十大論師的安慧與護法,二大論師主張不同,安慧認為於吾人諸識之中,前五識、第八識皆有法執,第七識有人執,第六識通人法二執;護法則以前五識、第八識為無執,唯第六識、第七識有執。
執著而不捨的意思。
瑜伽八十四卷十六頁云:執者:謂於我所中愛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