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òng xiāng
諸法有自共二相,局於自體之相曰自相,通於他之相曰共相。例如五蘊中五蘊各事,是自相也。空無我等之理,生住異滅等之相,是共相也。乃至於青色有多事體,其一一事體,是自相也。如華之青,果之青,乃至金之青,衣之青,自他共通之青,是共相也。故自相共相,重重相望而無盡,遂無自相之實體。唯識述記二末曰:「如五蘊中,以五蘊事為自相,空無我等理為共相。(中略)如是展轉至不可說為自相,可說極微等為共相,故以理推無自相體。且說不可說法體名自相,可說為共相。以理而論,共既非共,自亦非自。」
sāmānya. Totality, generality, the whole; in common, as contrasted with 自相 individuality, or component parts.
common characteristics
一共相 梵語 sāmānya-lakṣaṇa。(一)為「自相」之對稱。即指共通之相。亦即指不囿限於自相,而與其他諸法有共通之義相者。若為自身所僅有之特殊體相,則稱為自相。蓋諸法之自體,唯證智可知,不可言喻者,稱為自相;而以分別心,安立施設諸法之能詮、所詮,以言語行解諸法之體義而為假智所緣者,是為共相。如一切色法皆有其各自之自相,然以「一切萬有皆是無我」來詮解諸法之空性時,此「無我」即是共相。此乃因「無我」係「一切萬有」所共通之義相,與「苦」、「空」、「無常」等,皆係用以詮解諸法之體義者,故為共相。 一般多以共相為可言說者,並視其為「自相」之對稱,然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本,則一反此種相對之論說,而認為在可言說法之中,包含自相與共相,此二相並有重重之關係,如色、受等五蘊為自相,而五蘊之「無常」等為共相;又色蘊中之「色處」為自相,而色蘊則為共相;又色處中之「青」、「黃」等色為自相,則色處為共相。如此最終以聖智所證之本真自性為自相,而以其他之假自性(以不離假智及言詮故)為共相。〔佛地經論卷六、俱舍論卷二十三、大毘婆沙論卷四十二、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末、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二末〕 (二)為「不共相」之對稱。即由眾人共同所感,共同受用之相,稱為共相。如山河、大地等器世界,係由眾人之共業而成,為眾人共同依用,故為共相;而個人之身體,係由自己之不共業而成,亦唯自身所受用,故為不共相。共相之親因緣種子,稱為共相種子,受共業種子之資助而起現行。共相可分為二種:(1)如依報之山河、大地等,由共業而成,並由人、獸、蟲魚等共同受用者,稱為共中共。(2)如田地、房舍等,不與人共用者,則稱共中不共。〔成唯識論卷二、成唯識論述記卷三本〕(參閱「不共相」1283、「共不共」2772)p2775
共相總目錄 為「自相」的對稱。即指共通之相,亦即指不囿限於自相,而與其他諸法有共通之義相者。若為自身所僅有之特殊體相,則稱為自相。因為諸法之自體,唯證智可知,不可言喻者,稱為自相;而以分別心,安立施設諸法之能詮、所詮,以言語行解諸法之體義而為假智所緣者,是為共相。如一切色法皆有其各自之自相,然以「一切萬有皆是無我」來詮解諸法之空性時,此「無我」即是共相。此乃因「無我」係「一切萬有」所共通之義相,與「苦」、「空」、「無常」等,皆係用以詮解諸法之體義者,故為共相。
共相(梵sāmānya-lakṣaṇa,藏spyi mtshan) 指一切事物的共通性。例如一切有為法皆無常,「無常」即是一切有為法的共相;又如「青」,也是所有「青色的東西」的共相。此即思考與語言所及的意識對象,相當於抽象性的概念。此詞亦即「自相」之對稱。 《佛地經論》卷六云(大正26‧318b)︰「若分別心立一種類能詮所詮,通在諸法如縷貫花,名為共相。此要散心分別假立,是比量境。」《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末)云(大正43‧288a)︰「法自體唯證智知,言說不及,是自相。若法體性言說所及,假智所緣,是為共相。」蓋此相乃以分別心安立施設諸法的能詮與所詮,為假智所緣,然無所緣的真實共相體,故無常、苦、空、無我等皆屬之。 在印度各派學說中,勝論學派及正理學派認為共相是同句義(sāmānya-padārtha),與實句義(dravya-p.)等和合而實際存在。在現量之中,也包含認識共相的分別智。然而陳那、法稱等學系的佛教論理學派,則區分自相與共相,謂自相屬現量之境,非言詮可得,而共相為比量之境,係依分別智而被決定(adhyavaseya)。自相即唯一獨自的剎那,勝義的實在(paramārtha-sat)。共相則非實在,即取其全體性而不重視個個的差別性。例如,「牛」的共相,並非認識個個牛的差別,而是指排除非牛者,如排除馬、羊等而得的概念。換句話說,是藉由「抽離」(apoha)而指的一般抽象意義的牛。所以,共相並非實在。 〔參考資料〕 《俱舍論》卷二十三;《大毗婆沙論》卷四十二;《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本);《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二;《成唯識論掌中樞要》卷上(末);《俱舍論光記》卷二十三;《百法問答鈔》卷二。 返回 總目錄
諸法有自相與共相二種,各別不同的相叫做自相,與他共通的相叫做共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