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為受教之眾生,法為佛之教法。又一切之有情數曰人,一切之非情數曰法。
Men and things; also, men and the Buddha's law, or teaching.
一人法 即人與法之並稱。(一)人指說教者或受學者,法指所說之教或所學之教。 (二)具有心之作用者為人,不具心之作用者為法。例如,眾生依因緣和合而成立,是為人;五蘊為構成眾生之要素,是為法。p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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