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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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5 部辞典)

丁福保佛学大辞典

又名一切萬法,一切諸法。為總該萬有之稱。智度論二曰:「一切法,略說有三種:一者有為法,二者無為法,三者不可說法,此三己攝一切法。」梵Sarva-dharma。

Soothill 中英佛学辞典

一切萬法; 一切諸法 sarvadharma. All things; all laws, existences, or beings.

佛光大辭典

一一切法 梵語 sarva-dharma,巴利語 sabba-dhamma。乃泛指一切有為法(梵 saṃskṛta-dharma)、無為法(梵 asaṃskṛta-dharma)及不可說法。又作一切諸法、一切萬法。即包含一切事物、物質、精神,以及所有現象之存在。原意作「由因緣而起之存在者」。〔攝大乘論卷三十一、大智度論卷二〕p18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一切法(梵sarva-dharma,巴sabba-dhamma) 與佛典中常見的「萬法」、「一切諸法」同義。泛指一切事物、一切現象,及物質的、精神的一切存在。原意是指「由緣起而有的一切存在現象」,亦即有為法。其後,連無為法也被包含在一切法之內。 在佛典中,「一切法」的內容分類,主要有下列幾種︰ (一)指原始佛教所說的五蘊、十二處、十八界。 (1)五蘊︰指色、受、想、行、識蘊。蘊,舊譯為陰,那取內不揚之義,即積聚之意。色,指有形相、有質礙的物質。受,指苦樂等感受作用,由接觸客體而起的情緒反應。想,指對客體對象所呈形相的收攝。行,指在受、想之後所引發施動作的意念作用。識,指對對象的認識與判斷作用。 (2)十二處︰指眼、耳、鼻、舌、身、意等內六處及色、聲、香、味、觸、法等外六處。處,舊譯為入,意為所入之地及所入之法。 (3)十八界︰指眼等六根、色等六境及眼等六識。 茲將上述五蘊、十二處、十八界之一切法表列如次︰ 五蘊    十二處    十八界 色蘊──┐┌眼 處┐  ┌眼 界 └┼耳 處┤  ├耳 界 受蘊┐  ├鼻 處┼──┼鼻 界 │  ├舌 處┤  ├舌 界 想蘊├─┐└身 處┘  └身 界 │┌┼─意 處─┬──意 界 行蘊┘││┌色 處┐│ ┌色 界 ││├聲 處┤│ ├聲 界 識蘊─┘│├香 處┼┼─┼香 界 │├味 處┤│ ├味 界 │└觸 處┘│ └觸 界 └─法 處─┼──法 界 │ ┌眼識界 │ ├耳識界 │ ├鼻識界 └─┼舌識界 ├身識界 └意識界 (二)指部派佛教所說的色法、心法、心所法、心不相應行法、無為法等。就此說一切有部說有五位七十五法,即︰色法十一、心法一、心所法四十六、心不相應行法十四、無為法三。 (三)大乘唯識家則將一切法開為色法十一、心王八、心所法五十一、心不相應行法二十四、無為法六,共計一百種,稱為「百法」。 返回 總目錄

佛學常見詞彙(陳義孝)

一切道理或一切事物的意思。智度論說:「一切法略說有三種:一者有為法,二者無為法,三者不可說法。此三已攝一切法。」

「一切法」在经文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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