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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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5 部辞典)

丁福保佛学大辞典

對於心法之稱,見心條。

佛光大辭典

一色法 梵語 rūpa-dharma。廣義言之,乃總稱物質之存在。泛指有質礙之物,即佔有一定之空間,具有自他互相障礙,及會變壞之性質者。一切法可分為色法、心法、心所法、心不相應行法、無為法等五位,其中色法在五蘊分類中稱為色蘊,心法稱為識蘊。在小乘俱舍五位七十五法和大乘法相宗五位百法中均將色法分為三類十一種:(1)五根(眼、耳、鼻、舌、身),(2)五境(色、聲、香、味、觸),(3)無表色。在五位七十五法中,色法在心法之前,因其能引起貪欲愛樂等染法,被視為最重要之對治對象;而五位百法中,色法則在心法、心所法之後,乃因其不能獨立生起,而僅為前二者之變現。(參閱「心」1817、「色」3187)p3191

唯識名詞白話新解

色法總目錄  為「心法」的對稱,一切諸法,分為蘊、處、界三科,而以五蘊為基礎。五蘊再加以歸納,只是色、心二法。所謂色法,廣義言之,是物質存在的總稱,泛指有質礙性之物,即佔有一定空間,具有自他互相障礙,及會變壞之性質者。如果以「五位百法」為一切萬法分類,則可分為色法、心法、心所法、心不相應行法、無為法等五位。其中色法,在五蘊分類中稱為色蘊,心法稱為識蘊。唯識宗的五位百法中,將色法分為三類十一種:即一、眼、耳、鼻、舌、身五根。二、色、聲、香、味、觸五境。三、無表色。在五位百法中,色法在心法、心所法之後,乃因其不能獨立生起,而僅為前二者的變現之故。

佛學次第統編

色法總目錄  第三、色法,略有十一種: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六色、七聲、八香、九味、十觸、十一法處所攝色。心心所所變相分,皆名為色。今且約內五根外六塵故,但略有十一種也。 一、眼、耳、鼻、舌、身五根,皆第八識相分,而各有二: 一者勝義五根 勝義五根,即八識上色之功能,以能發識,比知是有,非他人所能見知。 二者浮塵五根 浮塵五根,即勝義五根所依托處。乃四大之所合成,眾生妄計以為我身,實與外之地水火風,無二無別,均是第八識相分耳。 二、就此第八識所變依正二報之相,眼色緣之,即名為色。此色即是眼識相分,乃托第八識之相分以為本質,自於識上變相而緣,喻如鏡中之影,未嘗親緣本質色也。 三、依正二報,動則有聲,耳識緣之,自變聲相。 四、依正二報,具香臭氣,鼻識緣之,自變香相。 五、依正二報,具甜淡等六味,舌識緣之,自變味相。 六、依正二報,具冷暖堅潤等觸,身識緣之,自變觸相。 七、五塵落謝影子,并及表、無表色、定果色等,惟是意識所緣相分,名法處所攝色。蓋法處所攝有二:一者心法,即五十一心所是也。二者色法,即意識所變相分是也。然五十一箇心所,亦各自變相分。其所變相,隨於心王,攝入六塵,故除此十一色法,更無他色可得,則知色惟心王心所二者所現之影明矣。

佛學常見詞彙(陳義孝)

指一切有形的物質。

「色法」在经文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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