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觀世音菩薩消伏毒害陀羅尼三昧儀》
宋 · 遵式集译 · CBETA T1949
請觀世音菩薩消伏毒害陀羅尼 三昧儀 宋東山沙門遵式始於天台國 清集於四明大靁山蘭若再治 敘緣起第一 此文再治凡四因緣。一者為國清始集之日。 正欲於靈墟自修。既迫所期遽取成就。其間 事理文句錯雜。廣略未允一往難曉。依百錄 題請觀音懺法是也。今之再治務本有在。命 用經題以異眾製及所治本。二者為國清集。 多潤色之語並削去之。悉用經疏止觀等言。 既援據有在。俾後之人增長正信。三者近得 國清所集。晚學狂簡於懺願文後。更添法華 懺文中四悔并音切梵字。又見一本刪去諸 儀及觀慧等文。直寫佛位并懺願而已。題云 觀音禮文。又一本應是耄年書寫。全行脫落 麁注不分。却於行間私安注字。意欲區別傷 此等人。好而不習輒便去取。毀甘露門殃累 非淺。今用再治為遠諸過。四者盡取觀慧諸 文安於事後。令運念周備。免使行人時有虛 擲。應知大乘三種懺悔必以理觀為主。止觀 云。觀慧之本不可闕也。輔行釋云。若無觀慧 乃成無益苦行故也。禪波羅蜜云。一切大乘 經中明懺悔法。悉以此觀為主。若離此觀。則 不得名大乘方等懺也。補助儀云。夫禮懺法。 世雖同斆事儀。運想多不周旋。或粗讀懺文 半不通利。或推力前拒理觀一。無斆精進之 風闕入門之緒。故言勤修苦行非涅槃因。吾 祖大醫明誡斯在。上四意擬四悉檀。敘因緣 竟。 明正意第二 請觀音疏。依舊人約十意明方法。一嚴淨道 場二作禮。三燒香散華四繫念數息。五具楊 枝淨水六請三寶。七誦呪八披陳。九禮拜十 坐禪。疏但釋經不暇細出方法。故且依舊列 而已。百錄既正明事儀。其意少別舊家。五 具楊枝六始請聖。百錄依經請後楊枝。舊家 十坐禪。百錄移為誦經。便將第四數息為禪。 舊坐則重而闕唱誦。故今數雖十專依百錄 為準。然此十意。各具事理皆通感應。俱遍三 業。悉淨三障咸會三德。解脫要道一何坦然。 故約事即今十科事行。約理惟二。一順陀羅 尼中道正觀。二歷事修觀。此之事理必藉三 業。三業成機理無不應。應即業淨業淨即障 除。障除即會德。會德即無事理亦無感應。一 切寂然誰論十意。問嚴淨道場始能置辦。通 具事理可爾。云何便論感應乃至會德。答十 意約別。不無方便正修之異。今約通論。既許 具事理。何疑感應等耶。況復凡云請聖。皆約 三義。一標心二行三證。且置辦道場觸類標 心擬求何事。三業行淨非時尚感況道場乎。 歷事觀理義同於證。三請意足豈無應耶。道 場尚爾餘九可知。更為引經通證十意。感應 等者。經云汝今應當五體投地。燒香散華繫 念數息。為眾生故當請彼佛及二菩薩。說是 語時。佛及菩薩俱到此國。此乃牟尼纔示設 請之法。都未修行。但云說此語時佛等早降。 自非三請之力安致於斯。投地證二番作禮。 餘證請等三意。又國人面授楊枝淨水。此證 道場及第六意。三呪皆云現前見佛。證誦呪 意。處處破障見佛文。證披陳意。得聞此經受 持讀誦等。即超越無量無數阿僧祇劫生死 之罪。證唱誦意。十意整足感應炳然。行者思 之。首尾十意既勞三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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