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清百錄》
隋 · 灌頂纂译 · CBETA T1934
國清百錄卷第一 隋沙門灌頂纂 立制法第一 夫新衣無孔不可補之以縷。宿植淳善不可 加之以罰。吾初在浮度中處金陵。前入天台 諸來法徒各集。道業尚不須軟語勸進。況立 制肅之後。入天台觀乎晚學。如新猿馬。若 不控鎖。日甚月增。為成就故。失二治一。蒲 鞭示恥非吾苦之。今訓諸學者。略示十條。後 若妨起應須增損。眾共裁之。 第一夫根性不同。或獨行得道。或依眾解脫。 若依眾者當修三行。一依堂坐禪。二別場懺 悔。三知僧事。此三行人。三衣六物道具具足。 隨有一行則可容受。若衣物有缺。都無一行 則不同止。 第二依堂之僧。本以四時坐禪六時禮佛。此 為恒務。禪禮十時一不可缺。其別行僧行法 竟。三日外即應依眾十時。若禮佛不及一時 罰三禮對眾懺。若全失一時。罰十禮對眾懺。 若全失六時罰一次維那。四時坐禪亦如是。 除疾礙。先白知事則不罰。 第三六時禮佛。大僧應被入眾衣。衣無鱗隴 若縵衣悉不得。三下鐘早集敷坐執香罏互 跪。未唱誦不得誦。未隨意不散語話。叩頭彈 指頓曳屣履起伏參差。悉罰十禮對眾懺。 第四別行之意。以在眾為緩故。精進勤修四 種三昧。而假託道場不稱別行之意。檢校得 實罰一次維那。 第五其知事之僧。本為安立利益。反作損耗 割眾潤己自任恩情。若非理侵一毫。雖是眾 用而不開白。檢校得實不同止。 第六其二時食者。若身無病病不頓臥。病己 瘥皆須出堂。不得請食入眾。食器聽用鐵瓦。 薰油二器甌椀匙筯。悉不得以骨角。竹木瓢 漆皮蚌悉不得上堂。又不得摚觸己鉢。吸啜 等聲含食語話。自為求索私將醬菜。眾中獨 噉。犯者罰三禮對眾懺。 第七其大僧小戒。近行遠行寺內寺外。悉不 得盜噉魚肉辛酒。非時而食。察得實不同 止。除病危篤瞻病用醫語。出寺外投治則不 罰。 第八僧名和合。柔忍故和。義讓故合。不得諍 計高聲醜言動色。兩競者各罰三十拜對眾 懺。不應對者不罰。身手互相加者。不問輕重 皆不同止。不動手者不罰。 第九若犯重者依律治。若橫相誣。被誣者不 罰。作誣者不同止。若學未入眾時過眾主不 受。學眾未攝故。彼自言比丘故入眾。來犯重 誣他者。治罰如前。 第十依經立方見病處藥。非於方吐於藥有 何益乎。若上來九制聽懺者。屢懺無慚愧心 不能自新。此是吐藥之人宜令出眾。若能改 革後亦聽還。若犯諸制捍不肯懺。此是非方 之人。不從眾網則不同止。 敬禮法第二 此法正依龍樹毘婆沙。傍潤諸經意。於一日 一夜。存略適時。朝午略敬禮用所為三。晡用 敬禮略所為。初夜全用。午時十佛代中夜。後 夜普禮。 一心敬禮常住三寶。嚴持香華如法供養。願 此香華雲。遍滿十方界。一一諸佛土。無量香 莊嚴。具足菩薩道。成就如來香。供養已如法 行道。行道竟敬禮常住三寶歎佛呪願。呪願 云。色如閻浮金。面逾淨滿月。身光智慧明。所 照無邊際。摧破魔怨眾。善化諸人天。乘彼八 正船。能度難度者。聞名得不退。是故稽首禮。 歎佛功德。三界天龍。皇國七廟。師僧父母。造寺 檀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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