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菩薩戒本持犯要記》
新羅 元曉述译 · CBETA T1907
菩薩戒本持犯要記 新羅國沙門元曉述 菩薩戒者。返流歸源之大津。去邪就正之要 門也。然邪正之相易濫。罪福之性難分。何則 或內意實邪。而外迹似正。或表業同染。而中 心淳淨。或有作業合少福。而致大患。或有心 行順深遠。而違淺近。是以專穢道人。剋私沙 門。長專似迹。以亡真正。每剋深戒。而求淺 行。今將遣淺事。而全深。去似迹而逐實。為自 忽忘。撮要記別。幸同趣者。詳而取決持犯 之要。有三門。一輕重門。二淺深門。三明究竟 持犯門也。初門之內。有其二句。先即總判輕 重。後以別顯差別。言總判者。輕重垢罪中。細 論支別。頭類乃有八萬四千。括舉其要。別有 三類。或四十四。如達摩戒本所說。或四十八。 如多羅戒本所判。或有二百四十六輕。如別 解脫戒經所立。此第二中。有共不共。共不共 相。依文可解。重戒之中。總說有十。論其類 別。亦有三種。或有共小之重。謂前四也。或有 不共之重。謂後四也。或立在家菩薩六重。謂 十重內在前六也。此中合。有共與不共。總判 輕重義類如是。若明差別者。今依達摩戒本。 辨其性相差別。文言。於有違犯。是染。非染。 耎中上品。應當了知。欲。悲。雖所作業同。而 犯。無犯。異言有犯者。謂由四因。所犯諸事。 無違犯者。謂由三緣。所作諸事。三緣是何。謂 若彼心增上誑亂。若重苦受之所逼切。若未 曾受淨戒律儀。此三無犯。通一切戒。別論無 犯。如文廣說。於有犯中。有其二聚。重內應 知。耎中上品。輕中當識。是染。非染。通而論 之。四因中。若由無知。及由放逸。所犯眾罪。 是不染污。若煩惱盛。及由輕慢。所犯眾罪。是 其染污。別論染不染者。亦依本文。可知。凡說 雖然。一二論者。且就初戒。以示其相。於一讚 毀。有四差別。若為令彼赴信心故。自讚毀他。 是福非犯。若由放逸無記心故。自讚毀他。是 犯非染。若於他人。有愛恚心。自讚毀他。是染 非重。若為貪求利養恭敬。自讚毀他。是重非 輕。第四之中。有其三品。成三之由。亦有二 途。謂由事故。及由纏故。由纏故者。若纏現 行。非極猛利。或發慚愧。是為耎品。雖極猛 利。無慚無愧。未見為德。猶在中品。都無慚 愧。深生愛樂。見是功德。是名上品。由事故 者。若毀別人。是為耎品。若毀一眾。即是中 品。普毀眾多。乃為上品。上品之內。罪非一 端。隨其難別。略示三雙。佛法內人。多依三 學。起似佛道之魔事故。猶如師子身內之虫。 乃食師子。餘無能故。第一雙者。依於心學。有 二類虫。食滅佛法。一由貪故。二由慢故。由貪 故者。如有一類。閑居靜慮。離諸散亂。攝心 禪門。由心澄靜。髣髴有見。或由邪神加力令 識。于時由自少聞不別邪正。又欲引致名利 恭敬。隨所見識。令他聞知。耀諸世人。咸疑是 聖。此由獨揚似聖之迹。普抑諸僧。為無可歸。 以破佛法。故得重罪。是謂諸僧之大賊也。由 慢故者。如有一類。長住深山。有所得心。修寂 靜業。魔知彼心。可以動壞。發空中聲。讚其所 行。其人由是。起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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