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習學略法》
元 · 拔合思巴集译 · CBETA T1905
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習學略法 元帝師苾芻拔合思巴集 敬禮一切智。 教示增上戒學律藏有三種。 第一未得令得儀範 第二已得律儀不犯 護持方便 第三若有犯者令修補法 第一未得令得儀範者有四種。 能為得律儀作障 能為安住律儀作障 能 為增長德業作障 能為端嚴眾作障 若俱無此四種違緣。復以歸處形相身體思 念儀範。若全有此五種順緣者。方得律儀。此 差別義如儀範中應知。 第二已得律儀不犯護持方便者。有五種。 一依依止師護持 二以對治想護持 三了 知應捨相違護持 四淨自戒律護持 五依 安樂住緣護持 第一依依止師護持者 若受近圓已滿足十年。二十一種五德法中 具十五法。解律比丘求為依止師。應作不應 作。一切事業應問彼師。如師教示隨教所行。 自受近圓。滿十年等。三種德業圓滿已來。應 依彼師。 第二以對治想護持者 於一切時中念知不放。逸具此三種法。除一 切相違法。成就一切善法。 第三了知應捨相違護持者 總集為五篇二百五十三。應捨法中具清淨 戒。或具應修補戒。有心有念。復非初緣不捨 學處。不犯學處。第一波羅夷篇者。苾芻於三 道中。隨一一道行不淨行者。犯第一波羅夷 罪。若盜非屬己身他人物者。犯第二波羅夷 罪。除己身外人或人胎斷其命者。犯第三波 羅夷罪。妄說過上人法者。犯第四波羅夷罪。 此四波羅夷罪。皆能斷絕正戒根本。說第一 篇竟。 第二十三僧伽婆尸沙篇者。若故泄精者。若 染心觸女人身者。若共女人說婬欲麁惡名 者。若於女人前讚歎自身。可持婬欲法供養 者。若為人成夫婦事者。若三不堪處。從他人 乞地并材物造房者。若不堪處。建僧伽藍者。 若無根謗苾芻犯波羅夷法者。若無根以小 因緣。謗說苾芻犯波羅夷法者。若破和合僧 者。若助破和合僧者。若因污他家以為僧擯 毀謗僧者。若自戒中他比丘。以憐愍心欲令 勸時。言說諸僧伽因我一切戒法。莫論說我。 而違拒者。此十三法從僧伽應修補。故名為 僧伽婆尸沙。第二篇竟。 第三波逸底迦篇有二種。 第一三十泥薩祇波逸底迦者 初篇十種者。若未曾加持衣畜過十宿者。若 已加持三衣。過一宿離者。若三衣物不足望 他。足過三十宿畜彼物者。若使非親尼浣洗 衣者。若從比丘尼取衣者。若有三衣從在家 人乞衣者。若自無三衣從他人乞時。過分乞 者。若他欲與物未與索者。若他人各各欲與 物。未與索者。若已送到不堪作衣物。若過三 語索。或過三默索者。初遍十種竟。 第二遍十種者 若蠶綿作新敷具者。若純黑羊毛作新敷具 者。若合黑白羊毛作敷具者。若減六年作第 二敷具者。若作新坐具不以故者。縱廣佛一 張手貼新者。上用敷者。若無持負羊毛人。自 持負羊毛。過三由旬者。有持負人自持負過 一里者。若使非親比丘尼擘羊毛者。若畜自 己珠寶自觸教人觸者。若以資財出納求利 者。若買賣者。第二遍十種竟。 第三遍十種者 若應量器不加持畜過十宿者。若自有鉢更 求餘者。若使非親織師不與工錢。織作成衣 者。若他人為己使人織作衣間。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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