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制比丘六物圖》
宋 · 元照撰译 · CBETA T1900
佛制比丘六物圖 大宋元豐三年夏首餘杭沙門元照於天 宮院出 初明三衣為三物 僧伽梨大衣 欝多羅僧七條 安陀會五條 比見樂學戒者。欲置法服。不知所裁。既昧律 儀。多承妄習。然其制度。遍在諸文。故撮其大 要。兼所見聞。還宗舊章。且分十位。援引正 教。庶令事有準承。指斥非濫。所謂不看他 面。 初制意。鈔云。何名為制。謂三衣六物。佛制令 畜。通諸一化。竝制服用。有違結罪。薩婆多 云。欲現未曾有法。故一切九十六道無此三 名。為異外道故。四分云三世如來。竝著如是 衣。僧祇云。三衣是賢聖沙門標識雜含云。 修四無量。服三法衣。是則慈悲者之服。十誦 云。以刀截故。知是慚愧人衣。華嚴云。著袈裟 者。捨離三毒。四分云。懷抱於結使。不應披袈 裟。賢愚經云。著袈裟者。當於生死。疾得解 脫。章服儀云。括其大歸。莫非截苦海之舟航。 夷生涯之梯隥也。所以須三者。分別功德論 云。為三時故。冬則著重。夏則著輕。春則服 中。智度論云。佛弟子住中道故。著三衣。外道 裸形無恥白衣多貪重著多論云。 一衣不能障寒。三衣能障等。戒壇經云。三衣 斷三毒也。五條下衣。斷貪身也。七條中衣。斷 嗔口也。大衣上衣斷癡心也 天台智者制法第一條云。三衣六物道具具 足。若衣物有闕。則不同止。清涼國師十誓 第一云。但三衣一鉢。不畜餘長。歷觀經論。遍 覽僧史。乃知聖賢踵跡。華竺同風。今則偏競 學宗。強分彼此。且削髮既無殊態。染衣何苦 分宗。負識高流。一為詳鑑。況大小乘教。竝廣 明袈裟功德。願信教佛子。依而奉行 二釋名 有二。初通名者。總括經律。或名袈裟 。或名道服或名出世服。或名法衣。或名 離塵服。或名消瘦服。或名蓮華服。 或名間色服。或名慈悲衣。或名福田衣。 或名臥具。亦云敷具。次別名者。一梵云 僧伽梨。此云雜碎衣。從用則名入王宮聚 落衣。二欝多羅僧。名中價衣。 從用名入眾衣。三安陀會名下衣。從用名院內道行雜作衣。若從相 者。即五條。七條。九條。乃至二十五條等。義 翻多別且提一二。 三明求財 分二。初明求乞離過。由是法衣。體 須清淨。西梵高僧。多捨糞掃衣。今欲如法。但 離邪求。事鈔云。興利販易得者不成。律云 不以邪命得激發得現相得犯捨墮衣竝不得作業疏云。邪 命者。言略事含。大而言之。但以邪心。有涉貪 染。為利賣法。禮佛。誦經。斷食。諸業所獲贜 賄。皆名邪命。今人囊積盈餘。強從他乞。巧言 諂附。餉遺污家。凡此等類竝號邪利。次明對 貿離過。若本淨財貿得最善。必有犯長錢寶。 將貿衣財準律。犯捨衣貿得新衣。但悔先罪。 衣體無染。可以例通。若自貿物。不得與白衣 爭價高下同市道法。遣淨人者。亦無所損。有 云。淨財手觸。即為不淨。此非律制。人妄傳 耳。 四明財體 分二。初明如法。律中猶通絹布二 物。若準業疏諸文。絹亦不許。疏云世多用絹 紬者。以體由害命。亦通制約。今五天竺及諸 胡僧。俱無用絹作袈裟者。又云。以衣為梵服。 行四無量。審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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