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宋 · 元照撰译 · CBETA T1805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上二 釋結界篇 結謂白二限約,即能被之法。界謂分隔彼此, 即所加之處。疏云:加法約處,除彼局此,故曰 界也。律云:界者作羯磨唱制限者是。又《了論 疏》解,本音四摩,此云別住。謂此住作法,與餘 住不相通,各不取欲,故得名也。方亦訓法,連 綿為語,即下四門;為後世依承,悉名方法。然 題中界字,若望初結,似通自然;今約結成,即 是作法。作法有三,僧及衣食。今正明僧,餘二 如後。僧復三種,大小及場。大小各三,則為七 種。如是知之。 敘意,初科。元始者,推制法本因。 秉法者,明立界所為。然律假緣興,雖因布薩; 至論制意,實通眾務。疏云:結界眾同之本,理 須通和。餘法眾同之未,並因後起。是知除結 界外,一切羯磨,並依法地。 次科,釋上二句,發 下制意。初敘羯磨。僧以和為義,和但在心,非 言不顯,故須聲教表示僧情;人法二同,水乳 無別,故云綱要。受說治諫,僧綱既舉,佛法可 存;匡救之功,亦由羯磨。若據住持,實通三時; 今云像運,通語滅後。於此者,即指羯磨。上二 句舉三寶以彰德,下二句約時以顯功。理宜 下,次明和同。以法既高勝,人必齊遵。十方者, 且據閻浮。許猶使也。 發起緣中分二,初二句 明境廣。剡浮閻浮贍部,皆音轉也;《方志》譯為 輪王居處。又加提 者,《釋迦譜》云翻為洲也。水中可居曰洲,今在 須彌山南大海中故。彌,大也;亘,廣也。《俱舍》云: 三邊各廣二千踰繕那,南邊 廣三踰繕那半,人面像焉。每下, 敘制緣有三。上明眾法難成,下明自行有 損。要字平呼,約也。剋,遂也。〈說戒犍度〉云:爾時 諸比丘聞佛聽諸比丘詣羅閱城說戒,在諸方 聞者,來集疲極;比丘白佛,自今已去,隨處結 界等。 立教中,初二句,明開許。頓極者,總上二 緣。作法分隔,示結法也。同界崇遵,明制約也。 同遵羯磨,別眾不成。功成即自業無廢,事逐 謂眾法易成,此彰益也。下句總結。又翻上釋 者。局結反上通集,作法反上自然,同界反上 十方;功成事遂,反上二損。 標列四章。前二明 結時緣法,後二辨結已是非。 標簡中。攝衣攝 食所以列者,同界攝故。指本篇者,各從其類 故。《注羯磨》云:衣界者,攝衣以屬人,令無離宿 罪。食界者,攝食以障僧,令無宿煮罪。僧界者, 攝人以同處,令無別眾罪。此三分相,宗旨甚 明。 自然中,初明統通自然。即上剡浮一集, 空即蘭若,有即聚落,水即水界,陸即道行;四 種攝處,相無不盡。未分已前,通為一集。後下, 明六相自然。即初開也。初三句敘緣開。隨境 即上四處,分限即界量。人下,釋名。不假造作, 故曰任運。言界起者,但是隨身到處,即有界 限,非謂有法生起也。約下,指量。可知。 作法中 二,初敘自然,上二句通標。設下,別釋有二,初 四句明展縮有妨。教文定者,六相分齊也。用 不可者,界限與處,不相稱故。捨非制者,不依 六相,無教開故。下二句明不勝。羯磨法既尊 特,常地莫行。如持祕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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