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唐 · 道宣撰译 · CBETA T1804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 標宗顯德篇第一 集僧通局篇第二 足數眾相篇第三 受欲是非篇第四 通辨羯磨篇第五 結界方法篇第六 僧網大綱篇第七 受戒緣集篇第八 師資相攝篇第九 說戒正儀篇第十 安居策修篇第十一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 標宗顯德篇第一 夫律海冲深,津通萬象,雖包含無外,而不宿 死戶;騰岳波雲,而潮不過限。故凡廁豫玄門 者,克須清禁,無容於非;沐心道水者,慕存出 要,無染於世。故能德益於時,迹超塵網。良由 非法無以光其儀,非道無以顯其德。而澆末 淺識庸見之流,雖名參緇服,學非經遠;行不 依律,何善之有?情既疎野,寧究真要!封懷 守株,志絕通望。局之心首,而言無詣;意雖論 道,不異於俗;與世同流,事乖真趣。研習積年, 猶迷闇託;況談世論,孰能體之?是以容致濫 委,以亂法司。肆意縱奪,專行暴剋,尚非俗節 所許,何有道儀得存?致令新學困於磐石,律 要絕於羈䩛;於時正法玄綱,寧不覆墜耶?故 知興替在人也!深崇護法者,復何患佛日不 再曜,法輪不再轉乎!今略指宗體行相,令後 進者,興建有託。 夫戒者以隨器為功,行者以 領納為趣。而能善淨身心,稱緣而受者,方克 相應之道;若情無遠趣,差之毫微者,則徒染 法流,將何以為道之淨器?為世良田,義復安 在?是以凡欲清身行徒,遠希圓果者,無宜妄 造;必須專志攝慮,令契入無滯。故經云:雖無 形色,而可護持,斯文明矣!何者?但戒相多途, 非唯一軼;心有分限,取之不同;若任境彰名,乃 有無量;且據樞要,略標四種:一者戒法,二者 戒體,三者戒行,四者戒相。 言戒法者,語法而 談,不局凡聖。直明此法,必能軌成出離之道, 要令受者信知有此。雖復凡聖通有此法,今 所受者,就已成而言,名為聖法。但令反彼生 死,仰廁僧徒,建志要期,高栖累外者;必豫長 養此心,使隨人成就,乃可秉聖法在懷,習聖 行居體,故得名為隨法之行也。 二明戒體者。 若依通論,明其所發之業體;今就正顯,直陳 能領之心相。謂法界塵沙,二諦等法,以己要 期,施造方便;善淨心器,必不為惡;測思明慧, 冥會前法。以此要期之心,與彼妙法相應,於 彼法上,有緣起之義;領納在心,名為戒體。 三 言戒行者。既受得此戒,秉之在心,必須廣修 方便,撿察身口威儀之行;克志專崇,高慕前 聖,持心後起,義順於前,名為戒行。故經云:雖 非觸對,善修方便,可得清淨,文成驗矣。 四明 戒相者。威儀行成,隨所施造,動則稱法,美德 光顯,故名戒相。 此之四條,並出道者之本依, 成果者之宗極,故標於鈔表,令寄心有在;知 自身心,懷佩聖法,下為六道福田,上則三乘 因種;自餘紹隆佛種,興建法幢,功德不可思 議,豈唯言論能盡!直引聖說成證,令持法高 士,詳而鏡諸。就中分二:初明順戒,則三寶住 持,辨比丘事。二明違戒,便覆滅正法,翻種苦 業。但諸經論歎戒文多,隨部具舒,相亦難盡。 今通括一化,所說正文,且引數條,餘便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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