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摩經玄疏》
隋 · 智顗撰译 · CBETA T1777
維摩經玄疏卷第一 天台山修禪寺沙門智顗撰 此經理致深遠,言旨淵玄。若但依文帖釋,恐 止事數而已。一教宗極,終自難量,猶須略忖 幽微,顯不思議旨趣。今輒於文前,撰五重玄 義: 第一釋名 第二出體 第三明宗 第四辨力用 第五判教相 釋此五義,即為二:一,通釋;二,別釋。 就通釋五 重,略為六意:一,通標五義名;二,辨次第;三,引 證;四,明總別;五,約觀心;六,對四悉檀。 第一、通標五義名者,此經以不思議人、法為 「名」,不思議真性解脫為「體」,不思議佛國因果 為「宗」,不思議權實折伏、攝受為「用」,不思議帶 偏顯圓為「教相」。故今明此經,始從「如是我聞……」, 終乎「歡喜奉行」,皆明不思議也。 第二、辨次第者: 雖理絕名言,非名言無以設 教,故於無名之道假名相說,而名以召法,法 以應名。是以經之指歸,蘊在名內,故先「標名」。 夫尋名得理,理即真性解脫,真性解脫即經 之體也,故次「出體」。 體不孤致,求之有方;涉行 修因,然後致果,故用佛國因果為入理綱宗, 提綱目動,故次「明宗」也。 行因趣果,得果即能 巧用權實,折伏、攝受利益眾生,故次「明用」也。 聖人設教,隨逗機緣,機緣不一,是以教有異 同,故次明「教相」也。 第三、引證者: 〈囑累品〉云「此經名『維摩詰所說』, 亦名『不可思議解脫法門』」,此即人、法雙題共 標名也。 〈觀眾生品〉云「佛為增上慢人,說離婬、 怒、癡,名為解脫耳。若無增上慢人,佛說婬、怒、 癡性,即是解脫」,婬、怒、癡性,即不思議真性解 脫為體也。 又,〈佛國品〉明寶積獻蓋,請問淨土; 佛所演答,具說佛國因果,即是明宗也。 室外 彈訶,室內攝受,〈不思議品〉云「菩薩住不思議, 能種種示現神力自在,如龍象蹴蹋,非驢所 堪」,故知此人、法權實折伏、攝受,即經之用也。 教相者,通明此經與諸經教相有同異,故須 判教相也。 第四、明總別者,就前五條,束為三意:初,但標 人、法,此即是總;次,開體、宗、用,此即是別;後,明 教相,義兼總別。 所以然者,初題人名,名總三 義,故名為總;今欲分別教門,應須分別體、宗、 用之異,故名為別。人是別總,三義是總別,是 則總總於別,別別於總也。所以然者,人名淨、 無垢、稱。「淨」即真性,真性清淨即是體也;「無垢」 即實慧,實慧因果即是經宗;「稱」即方便巧能, 即是經用。引而申之,故謂之別也。教相者,既 通明諸經同異,故義兼總別。 此義虛玄,恐未 明了,今借近喻,以暢滯情。譬如人身初受胎 報,歌羅邏時,即有三法:一,命;二,燸;三者,心識。迄 乎皓首,猶存三事,總而為論,共受人名;分而 言之,具有三法。雖復世間之境,亦與妙理相 應。所以然者,三法成身,即況初總;心識為主, 即況前「明體」;風命相續,即況前「明宗」;舉止運 為,即況前「明用」;人道雖同,種性殊別,即況前 「明教相同異」也。類此五法,上義可知。 問曰: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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