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法蓮華經玄義》
隋 · 智顗說译 · CBETA T1716
妙法蓮華經玄義卷第一上 天台智者大師說 釋名第一 辨體第二 明宗第三 論用第四 判教第五 釋此五章,有通、有別。通是同義,別是異義。 如此五章,遍解眾經,故言同也。釋名名異, 乃至判教教異,故言別也。例眾經之初,皆 安五事,則同義也。如是詮異,我聞人異,一 時感應異,佛住處所異,若干人聽眾異,則別 義也。又通者,共義;別者,各義。如此通、別,專 在一部。通則七番共解,別則五重各說。例 如利鈍,須廣略二門也。眾教通別,今所不 論;一經通別,今當辨。 △就通作七番共解:一、標章;二、引證;三、生 起;四、開合;五、料簡;六、觀心;七、會異。 標章令 易憶持,起念心故。引證據佛語,起信心 故。生起使不雜亂,起定心故。開合、料簡、會 異等,起慧心故。觀心即聞、即行,起精進心 故。五心立,成五根,排五障,成五力,乃至入 三脫門。略說七重,共意如此。 廣解五章者, 一一廣起五心、五根,令開、示、悟、入佛之知 見耳。 ○初標五章。標名為四:一、立;二、分別;三、 結;四、譬。 立名者,原聖建名,蓋為開深以進 始,咸令視聽,俱得見聞,尋途趣遠,而至於 極,故以名名法,施設眾生。 分別者,但法有 麁妙,若隔歷三諦,麁法也;圓融三諦,妙法也。 此妙諦本有,文云「是法住法位,世間相常 住。唯我知是相,十方佛亦然。」尚非不退菩 薩、入證二乘所知,況復人天群萌之類。佛雖 知是,不務速說。文云「我若讚佛乘,眾生沒 在苦。謗法不信故,墜於三惡道。」所以初教 建立融不融,小根併不聞;次教建立不融, 大根都不用;次教俱建立,以融斥不融,令 小根恥不融,慕於融;次教俱建立,令小根 寄融向不融,令大根從不融向於融。雖 種種建立,施設眾生,但隨他意語,非佛本懷 故,言不務速說也。今經正直捨不融,但說 於融,令一座席同一道味,乃暢如來出世本 懷,故建立此經,名之為妙。 結者,當知《華 嚴》兼,《三藏》但,《方等》對,《般若》帶。此經無復兼、但、 對、帶,專是正直無上之道,故稱為妙法也。 譬蓮華者,例有麁妙。云何?麁狂華無果,或 一華多菓,或多華一菓,或一華一菓,或前菓 後華,或前華後菓。初喻外道,空修梵行,無 所剋獲。次喻凡夫,供養父母,報在梵天。次 喻聲聞,種種苦行,止得涅槃。次喻緣覺,一遠 離行,亦得涅槃。次喻須陀洹,却後修道。次 喻菩薩,先籍緣修,生後真修。皆是麁華,不 以為喻。蓮華多奇:為蓮故華,華實具足,可 喻即實而權;又華開蓮現,可喻即權而 實;又華落蓮成,蓮成亦落,可喻非權非實。 如是等種種義便故,以蓮華喻於妙法也。 體者為四:一、釋字。二、引同。三、簡非。四、結正。 體字訓禮。禮,法也:各親其親,各子其子,君 臣撙節。若無禮者,則非法也。出世法體,亦 復如是,善惡、凡聖、菩薩、佛,一切不出法性。 正指實相,以為正體也。故〈壽量品〉云「不如 三界,見於三界,非如非異。」若三界人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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