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經疏神寶記》
宋 · 善月述译 · CBETA T1706
佛說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經疏 神寶記卷第一 【註】是經有二名,其末名「龍寶神王」,今摭二 字以名所釋,抑輪王興世有神寶自至 之言故云。 四明沙門柏庭善月述 天台名家,寔以傳宗為本,而釋經次焉。然以 得佛心宗、發旋總持,故凡申一經釋一義,亦 必有法,於是首開二門,曰懸談大義、曰依文 申釋。凡諸大旨必搜在首題,申之以五重玄 義,謂名、體、宗、用、教相。夫法必有名,名必有體, 體者其實也,亦主也、印也,苟得其印,斯可信 受,否則邪外而已。宗者顯體之要也,以因果 為宗則體得其要,體顯故有用。備是四者說 而為教,則小大、半滿、頓漸、權實得以區別,此 所以為相也。廣如《法華玄義》等文云云。 「此經 以人法」下,別列此經五義也。以人法為名,謂 能說及所說法兼而目之也。據下出諸經題,則 又有人、法、譬三,單、複、具足之式云云。實相為體 者,凡諸大乘總指一實相印為體,以三德言 之。此經既名般若,凡具三義,正當實相,即性 德法身體也。體必歸一而不離宗用,於是有 離合義焉云云。自行因果為宗者,謂宗必約 行而有因果,即此為宗。充體言之,正當觀照, 則自行始因終果無非般若也。權實二智為 用者,然用本解脫,正當文字般若,照用為義, 故進取二智為用也。大乘熟酥為教相者,謂 諸部般若融通諸法、淘汰二乘,成熟酥益相, 此當其一也。名有通別者,就一題內總十二 字,兼序品第一,具三通別,如文云云。又佛說 二字為通,餘字為別,可知。 「言佛者」下,隨釋一 題。謂佛為能說人,佛具十德以彰十號;覺,其 一也。覺有自他覺滿之義,雖所對異,其為覺 一也。亦可謂三覺果圓名佛,八辯宣暢為說。 八音,如常解云云。《起信》所謂圓音一演異類 等解是也。 「仁王」下,明所說法,初仁王護國四 字,即發起一經之要也。仁王謂古今有道帝 王也。以今所釋,則施恩布德為仁,統化自在 為王,此特見其德用爾,究明其道非此可盡。 文具四釋:初因緣,凡諸事義及機應能所皆 因緣也。言護國者,有能護所護,凡三義:一以 王為能護、國為所護,則以王道而治國也。二 以般若為能護、王為所護,則由持般若故,是 王與國皆得安隱。三以王為能弘、法為所弘, 所謂人能弘道也。雖通三義,而實正顯般若 以為能護,餘則助釋而已。「又仁王」下,約字訓 釋。言仁者忍也,亦含弘為義,謂其德能含弘, 故不即喜怒而發必中節,有以見其仁厚也。 二約教釋者,一家教門以藏、通、別、圓為釋義 之綱目,故一一文義必約此四以辯淺深,則 教旨有歸、機解無失。若約今昔部旨,則又有 開判義焉云云。文復為四,一一各二,謂約教 詮旨、依文帖釋。初明藏教。若見諸法生等,則 藏詮生滅。法不即空,必析滅會空,故生即有 也、滅即空也。空則塵等皆容,是為國義。故不 動轉,約文帖釋,則國安而王泰也。二乘所得 名為王者,以果從因而實兼果,對土可知,餘 三例爾。通詮諸法色即是空,與藏體析之異, 故不生滅,悉如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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