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所緣論釋》
護法菩薩造 唐 義淨译 · CBETA T1625
觀所緣論釋 護法菩薩造 大唐三藏法師義淨奉 制譯 若言能令毒智人,為令其慧極明了, 及為消除於罪惡,稽首敬已觀其義。 論曰:諸許眼等識者,於所棄事及所收事,或 捨或取,是觀察果故。所捨事體及顛倒因,是 所顯示。此中等言,謂攝他許依其色根五種 之識,由他於彼一向執為緣實事故。意識不 然,非一向故;許世俗有,緣車等故。縱許意識 緣實事境有其片分,亦能將識相似之相,離 無其境。於眼等識,境不相離,得成就已,方為 成立,是故於此不致慇懃。又復於串修果、 智所了色,誠非呾迦所行境故,及如所見而 安立故。今此但觀聞思生得智之境也,如斯 意識所緣之境全成非有,此於自聚不能緣 故;復緣過未非實事故,猶若無為。為此等 言攝五識身。若爾,根識引生所有意識,斯乃 如何?非此共其根識同時或復無間,皆滅色 等為所緣故;或緣現在,此非根識曾所領故。 斯乃意識自能親緣外境體性,此則遂成無 聾盲等,復違比量。知有別根,此遮增色,是所 欲故,然於意識不復存懷。眼等諸識,色為 依緣而方有故。無表但是不作性故,自許是 無,本意如此。此於所緣將為現量,是所取性 故,深履邪途故。為此正意遮所緣性,因便方 遮斯所依性;同時之根、功能之色,將設許之。 言外境者,彼執離斯而有別境。此顯其倒,顯 彼執有異事可取,故言境也。如何當說或緣 總聚?由非總聚,實事應理。誠如來難,彼自前 後道理相違,余復何失。緣其實事及緣總聚 是所許故。將欲敘其別過,為此且放斯愆。或 許極微,雖復極微唯共聚已而見生滅,然而 實體一一皆緣、不緣總聚,猶如色等。設自諸 根悉皆現前、境不雜亂,彼根功能各決定故, 而於實事斷割有能,一一極微成所緣境,彼 因性故。彼眼等識之因性故,是彼生起親支 分義。然而有說:其所緣境是識生因,在諸緣 故,或復於彼為總聚者。彼諸論者執眾極微 所有合聚,為此所緣相識生故。由於總聚而 生其智,是故定知彼為所緣。如有說云:若識 有彼相,彼是此之境。此二論者咸言彼相,應 斯理故。若不言因,此因無喻,猶如因等成因 等性極微總相是所緣性而成立之。又若自 許不於識外緣其實事,應有有法自相違過。 然法稱不許,斯乃於他亦皆共許,即以為喻。 若但如所說,應於所立義而屬當之。前量意 云:論本二因但是明因,所以不即是因,以無 共成之喻,為此須出彼相應因。何以如此。 次復顯己所論之理是無謬妄,明他共許置 第五聲。設許為因,猶如共許諸非有事非有 性故,非因極微。而且縱許諸極微體是其因 性,但說不合是所緣性,由非彼相極微相 故,此云根識極塵非境。如根者言,猶如於根 縱實是識,親依之因無根相故非彼之境,極 微亦爾。諸無其相彼非斯境者,何謂也?為 此說其名境者等。言自性者,謂自共相了者。 定也如何?此復名為了耶?如彼相生故。此言 意者,同彼相貌而識生起,由隨彼體故。此則 說名了彼境也,而實離識無別所了,可與其 識為因性耶?然而但有前境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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