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尼陀那目得迦攝頌》
唐 · 義淨译 · CBETA T1456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尼陀那 目得迦攝頌一卷 三藏法師義淨奉 制譯 尼陀那五十二頌。 目得迦四十八頌。 大門總攝頌曰: 初明受近圓,次分亡人物, 圓壇并戶鉤,菩薩像五門。 別門初總攝頌曰: 近圓知日數,界別不入地, 界邊五眾居,不截皮生肉。 第一子攝頌曰: 近圓男女狀,非近圓為師; 難等十無師,莫授我七歲。 第二子攝頌曰: 日數每應知,告白夜須減; 六日十八日,說戒不應頻。 第三子攝頌曰: 界別不告淨,亦不為羯磨; 乘空不持欲,解前方結後。 第四子攝頌曰: 不入界捨界, 樹界有世尊; 不越及可越,羯磨者身死。 第五子攝頌曰: 地牆等秉事,結界無與欲; 但於一處坐,得為四羯磨。 第六子攝頌曰: 大界兩驛半,下水上山顛; 異見明相過,五眾受七日。 第七子攝頌曰: 五眾坐安居,親等請日去; 於經有疑問,求解者應行。 第八子攝頌曰: 假令不截衣,有緣皆得著; 衣可隨身量,若短作篅衣。 第九子攝頌曰: 不畜五種皮,由有過失故; 開許得用處,齊坐臥容身。 第十子攝頌曰: 生肉及諸醋,有五種不同; 痔病爪不傷,迴施知希望。 別門第二總攝頌曰: 分亡及唱導, 張衣授學人; 重作收攝驅,求寂同牆上。 第一子攝頌曰: 分亡者衣物,互無應互取; 見鬪應須諫,隨頭向處分。 第二子攝頌曰: 唱導乘與車,得衣應舉掌; 僧伽獲衣利,凡聖可同分。 第三子攝頌曰: 有張有不張,有出有不出; 若在於界外,聞生隨喜心。 第四子攝頌曰: 授學等不秉,作法不成訶; 十二人成訶,不淨犯根本。 第五子攝頌曰: 更應重作法,勿使求寂行; 守護善用心,見處離聞處。 第六子攝頌曰: 收攝於界內,於眾心降伏; 截柱及門框,尼等同驅擯。 第七子攝頌曰: 破戒應驅逐,伏處亦皆除; 惱俗應收謝,餘眾咸同此。 第八子攝頌曰: 與求寂令怖,為受成近圓; 五法成就時,五夏離依去。 第九子攝頌曰: 同分非同分,有齊限及無; 有覆無覆殊,名一種便異。 第十子攝頌曰: 不牆上行法,非於一二三; 不對破戒人,不取授學欲。 別門第三總攝頌曰: 圓壇求寂墮, 一衣烟藥器; 鐵椎髮及門,不應隨鐵作。 第一子攝頌曰: 圓壇及天廟,兩驛半依止; 無鉢不度人,鉢等不書字。 第二子攝頌曰: 求寂墮鉢破,開餘存念者; 作二種薰籠,并隨所須物。 第三子攝頌曰: 一衣不互作,澡浴可遮人; 於褥不剃頭,病人隨服食。 第四子攝頌曰: 烟筒壞色衣,鼻筒飲水器; 針筒非寶物,眼藥合并椎。 第五子攝頌曰: 藥器及𣰽毺,承足枮瀉藥; 苾芻不應作,當擇死人衣。 第六子攝頌曰: 鐵椎并杵杓,身自不負擔; 以食供父母,毛毯不充衣。 第七子攝頌曰: 髮爪窣覩波,任作鮮白色; 隨意安燈處,一畔出高簷。 第八子攝頌曰: 門戶并簷屋,及以塔下基; 赤石紫礦塗,此等皆隨作。 第九子攝頌曰: 不應以橛釘,及昇窣覩波; 開許金銀花,塔上以舍蓋。 第十子攝頌曰: 鐵作窣覩波,及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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