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說法律三昧經》
三國 · 支謙译 · CBETA T0631
佛說法律三昧經 吳月支國居士支謙奉 詔譯 聞如是: 一時佛遊於摩竭提國,與大比丘眾 俱,及諸菩薩、四部弟子、天人、龍神一切大會。 佛告眾會:「有法律三昧,菩薩學者當以和順 調其情性,深入微妙,不得輕慢。所以者何?未 深入者,不識三學功德厚薄,或以放恣,失其 本意。當知是輩有十二事,自墮大罪,終不可 悔。何謂十二?有人學道,不得明師,見聞未廣 而自貢高,欲求名字,謗菩薩法,以為不要, 妄造譁說言我師說,既已自墮復墮他人。此 如獼猴毒羹之喻,但欲害彼,不知還自殺。是 一自燒。 「有人學菩薩法藏,得聞深經,未曾問 師,不知義趣,自用隨意,及以輕慢成就菩薩。 是二自燒。 「有人已學深經,中道更墮弟子學 者,毀笑大道以為迂遠。是三自燒。 「有人學不 深入,但欲依道全保其命,不解道理,專行謗 訕深經大法。是四自燒。 「有人雖學,無有至意, 但欲容身,虛飾自可,得經好語,與非其人,令 到見者諂意,啤呲以為不然,聚踧偽骸,造 謗長短,欲望其譽。是為五自燒。 「有人頑闇,嫉 妬賢能,常懷毒心向講法者,不惟道德,但貪 利養。是六自燒。 「有始入學,從明師得決,不念 恩德,反有人工言:『我自知』,既不自解,亦不肯 復從師問經,此無反復,罪不輕矣。是七自燒。 「若已發菩薩意,欲學佛經道,隨師不久,禮節 未閑,聲聞師說,有權方便,未達其趣,妄飾虛 辭,非法解之,復以微意瞻師所行,自用為是, 遂失權慧,入魔羅網。是八自燒。 「學有畔棄。 何謂畔棄?謂從明師得解權慧,見深入者,不 數請問,中道懈怠,更懷毒心,念師所短,已墮 非法,不自覺知,違道失智,謂之畔棄。是九 自燒。 「有人以曉微妙權慧而更不敬,廢經輕 罪,為枝掖說,於屏處言:『師無所知。我已從學, 其說皆非。自今不當復與從事。』令無知者信 用其言,斯已自飲毒,復飲他人毒。是十 自燒。 「有人學道,從明師得深經。有信菩薩至 心行者,欲從求學,斷絕不與,呼為不賢;有 但聲聞,未曾見經,信戒未立,此人索經,為反 與之,便以俗語比方解之,轉相教誑,令真道 薄淡,自取大罪,復誤他人。是十一自燒。 「有人 雖學,無有至信,不識真偽,不畏于罪,曲媚豪 強,不解道者,隨毀佛法,誹比丘僧。此輩既 自墮八難,復增成人罪。是十二自燒。 「犯此 罪者,不可悔除,從三惡道出,則有所望。如是 十二輩難可度脫。」 佛告阿難:「吾故說是法律三昧。汝為人說,當 令了諦,護其意行,莫作小福如毫釐者,而 犯大罪如須彌也。長失三寶,却就惡道,無 窮竟者,但坐貪愛須臾之可,而致劇痛,斯難 言也。」 佛說是時,莫不感愧,學者悉入第六道 地。眾會皆起,同聲讚言:「佛為吾等及後學者 開現大明,令得慧眼。」俱前稽首,願以頂受。 佛 言:「且聽!乃往久遠時,有菩薩名有道志,與十 四萬人俱,從違羅提佛發菩薩意。其輩中有 一人最高才,名賢行。時有道志事以為師,追 隨累劫,不失其意,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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