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丈清規證義記》
清 · 儀潤證義译 · CBETA X1244
No. 1244-A 百丈海禪師贊 巍巍大雄峰全是黃金鑄一喝三日聾 牙爪從茲露撥轉野狐禪分付下堂句 引出赤鬚鬍聖賢俱罔措 No. 1244-B 百丈清規原序 翰林學士開國侯 楊億 述 百丈大智禪師。以禪宗肇自。少室。至曹溪以來。多居 律寺。雖列別院。然於說法住持。未合規度。故常爾介 懷。乃曰。佛祖之道。欲誕布化元。冀來際不泯者。豈當 與諸部阿笈摩教。為隨行耶。或曰瑜伽論瓔珞經。是 大乘戒律。胡不依隨哉。師曰。吾所宗。非局大小乘。非 異大小乘。當博約折中。設於制範。務其宜也。於是創 意。別立禪居。凡具道眼者。有可尊之德。號曰長老。如 西域道高臘長。呼阿闍黎等之謂也。即為教化主。處 於方丈。同淨名之室。非私寢之室也。不立餘殿。先樹 法堂者。表佛祖親囑受。當代為尊也。所裒學眾。無多 少。無高下。盡入僧堂。依夏次安排。設長連牀。施椸架。 掛搭道具。臥必斜枕牀唇。右脇吉祥睡者。以其坐禪 既久。略偃息而已。具四威儀也。除入室請益。任學者 勤怠。或上或下。不拘常準。其合院大眾。朝參夕聚。長 者上堂。陞座。主事徒眾。雁立側聆。賓主間酬。激揚宗 要者。示依法而住也。齋粥隨宜。二時均遍者。務於節 儉。表法食雙運也。行普請法。上下均力也。置十務寮 舍。每用首領一人。管多人營事。令各司其局也。或有 假號竊形。混於清眾。別致喧撓之事。即當維那檢舉。 抽下本位掛搭。擯令出院者。貴安清眾也。或彼有所 犯。集眾公議行責。即以拄杖杖之。遣逐從偏門而出 者。示恥辱也。詳此一條。制有四益。一。不污清眾。生恭 信故。二。不毀僧形。循佛制故。三。不擾公門。省獄訟故。 四。不泄於外。護宗綱故。大眾同居。聖凡孰辨。且如來 應世。尚有六羣之黨。況今像末。豈得全無。但見一僧 有過。便雷例譏誚。殊不知輕眾壞法。其損甚大。今禪 門若稍無妨害者。宜依百丈叢林規式。量事區分。且 立法防姦。不為賢士。然寧可有格無犯。不可有犯無 教。惟大智禪師。護法之益。其大矣哉。禪門獨行。自此 老始。清規大要。遍示後學。令不忘本也。其諸軌度。集 詳備也億。叨睿旨。刪定傳燈。成書圖進。因為序引。 No. 1244-C 清規證義記序 國家治民。律及例也。佛祖範僧。戒律清規也。釋律類 儒律。唯佛說而無餘說也。清規同世例。從祖述而取 合宜也。然清規始於梁僧法雲。住光宅寺。奉詔所制。 今逸梁而著唐者。梁時禪教未盛。至唐。法備僧盛。百 丈重集。故特彰其名也。全部九章。初祝釐。乃稱慶攄 誠之義。次報恩。皆裕民福國之心。次報本。飲水知源。 次尊祖。承恩追遠。次住持。明出令行止之重。次兩序。 列各執分任之宜。次大眾。詳六和止作共持。次節臘。 遵佛制結解應時。末殿法器。人天號令。於是乎在。更 綴水陸清規。會入儀軌。以廣流通。大哉。天下師表。唯 百丈大智一人而已。本山閣記云。佛之道。以達磨而 明。佛之事。以百丈而備。雖世殊事異。張弛不一。文質 損益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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