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宗集》
宋 · 與咸述译 · CBETA X0955
復宗集下 東掖白蓮 與咸 述 教證 荊溪有云:前之兩教,教證俱權;圓教,教證俱皆是實; 別教,教權證實。意稍難曉,人多迷之。是故今家借用 地論教證之義,以消別門,遂有約行約說四種之相。 原乎山家借用者,止為別教教權證實,非位難明。以 地論中教道是權,證道是實,義頗相當,可以借用而 為判釋。因例諸教,當分行位,亦有權實,義皆可通。故 義例云:教證二道,本在別教,亦可通用,乃分二意,約 說約證。所以通用者,教證二道也。乃分二意者,別教 之中,須明四種也。舊來先達,說此甚多,明之者寡。予 於此義,遲疑甚久,因思而得,乃見舊來云云之論,皆 所未然。舊來分別,約行教證,皆以地前為教,登地為 證。約說教證,莫不皆云:為地前說一教始終,名約說 教道;說十地法,名約說證道。雖各行章藻,但約行教 證,并約說教道,眾皆同之。唯約說證道,或云說十地 圓融,或云說十地隔歷,此為異爾。今之所論,與昔永 殊。以經論明之,以祖文考之,方見今說得乎正當。今 此先且考覈舊說,灼見未是,方顯今義與祖文合。且 如別教,從始至終,五十二位,而談四種者,以地前為 約行教道,登地為約行證道。及乎約說教證,又以說 一教始終為約說教道,說十地法為約說證道。夫如 是,祇是三種有行位可收,一種是通途 說法。是則只消借三種來判別門行位,何 用約說教道耶?則見借此一種,用判何位,有何功能? 只如諸教如來說法,莫不皆為初心之人說其本教, 始終行位,亦須盡是約說教道。又何但四教行位如 此,只如如來一代說法,大藏之中,經律論等,莫不皆 是如來金口所宣,菩薩聖人代佛宣說,行位智斷,應 須皆是約說教道,以其無非盡為初心之人說行位 等法故。何其不達之甚,曾不少作如此思惟而考覈 之乎?非但今家借用無功,亦見地持說義通謾而非 簡要,何用借為?又只如約說證道,既以一教始終皆 是約說教道,則十地已在其中。又以十地為約說證 道,則如來兩番說法耶?亦使諸位義皆兩屬。諸師所 以有作十地圓融者,有作十地隔歷者,意以兩番說 法而分二義。以謂約說教道,說十地隔歷;約說證道, 說十地圓融。為欲於一行位分其二義,不免須作此 釋。推其病源,在乎不曉二種名目,而謂約行者,從行 人履歷邊得名;約說者,從如來說法邊得名。因茲錯 解,致使所說行位判攝,遂成訛謬。此病來久,後人循 習,認非為是。曾不省悟四教之中,莫非說法,莫非履 行,何故此義獨在於別?雖皆例通,別本正用。凡論教 義,先正其名,名或不正,於義成壅。須知籤云:前文約 行,後文約教。輔行云:一者約行,二者約說。義例云:約 說約證。故知諸文於約行教證,或云約行,或云約證, 葢從有人歷位修行,有人證果,故云約證。於約說教 證,或云約教,或云約說。葢從但有其教,無人歷位,無 人證果,虗有其說,以誘物機,故云約說。非謂取如來 說法而為約說也。但是教門方便,權設其說,謂之約 說。若於二種名目不正,附名說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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