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法苑義林章補闕》
唐 · 慧沼撰译 · CBETA X0882
大乘法苑林章補闕卷第四 大雲寺沙門 慧沼 撰 ○三科章 三科法門,以五門分:一、出體,二、釋名,三、癈立,四、假實, 五、類異。 出體者 有三:一、約三性,五蘊唯有為,十二、十八通有、 無為。若約漏、無漏門分別,五蘊通二性;若約常、無常 門分別,唯依他。十二處中,法處少分唯圓成;餘十一 處,法處一少分通二性。十八界中,法界一少分唯圓 成;餘十七界,法界少分通二性。二、約五法出體,五蘊 中,色蘊少分名為相、識,受、想、行蘊一少分名為分別, 行蘊少分、色蘊少分即名、句、文,名為名,行蘊少分名 為正智。十二處,五根、四塵全,法處一少分名為相,法 處一少分、聲處全名為名。意處全,法處少分名為分 別,法處少分名為正智,法處少分名如如。十八界中, 九色全,法界少分名為相,法界少分、乃聲界全名為 名。七、心界全,法界少分名為分別,法界少分名為正 智,法界少分名如如。三、約百法出體者,色蘊中唯攝 十一種色,識唯八心王,受即受數,想即想數,行蘊餘 者總是,唯除無為。十二處中,五根、五塵各自處收,八 箇心王名意處,餘者總法處收。十八界中,五根、五塵 各自界,六識名六處界,末那及第八名意界及等無 間意,餘者法界收。 二釋名者 蘊者,積聚義,名蘊。處者,出生義。界者,自性 義,能持自體故,亦是界義。 三癈立者 問:五蘊何故諸色合為一、諸識合為一、受 想分二蘊耶?自餘心所合為行蘊耶?答:為對除五種 我故:一、對我具故立五色蘊,五根五塵是我作具故, 所以合色為一蘊,但是色而非我。二、對除我受用故 立受蘊,但是苦樂等受而非我。三、對除我言說故立 想蘊,但是想而非我。四、對除我作用故立行蘊,但是 思而非我。五、對除我因故,但是識而非我。問:何故立 十二處中色開為十、識合為一?答:為對除一合我故 說十二處,所以開色為十、合識為一。問:十八界中何 故開色為十及心開為七?答:為對除法執故,令知根 境生識之本,非識能生於境等。此就小乘隨轉門說。 又釋樂色少者說五蘊,開心為四、合色為一。樂色多 者說十二處,開色為十、合心為一。樂色心等者說十 八界,開心為七。又釋有情根上中下,利者說五蘊,中 者說十二處,下者說十八界。 四假實分別者 蘊中,色蘊通假實,五根實,五塵通假 實。色中,青、黃、赤、白實,餘假。聲中,明、闇是假實。香、味二 種,論雖無文,今以理准,亦通假實。香中六種,好、惡等 三,據性是假,論體是實;和合一種唯假,餘二實。味、塵 中,據性是假,論體是實;觸通假實,能造觸是實,餘總 是假。法色中五種,遍計所起等四唯假,定自在所生 實;定境色是假,識、受、想是實。行蘊中二十四,不相應 及尋、伺,小隨、中隨、大隨、根本等隨應,通假實。十二處、 五根處實,五塵如蘊。法處中二十四,不相應、尋、伺假, 無為實,餘隨所應。意處唯實,十八界如處說。 五類異分別 有其十類:一無漏分別有三品,唯識第 十卷自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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