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比量論》
新羅 元曉述译 · CBETA X0860
判比量論 定過,亦能破彼是等難故。又應定問:汝言 非顯淨土言中,淨土之慧,為舉淨土之體,為 不舉□?若言舉者,則違自宗,此淨土教,能 顯淨土故。若不舉者,不違他宗,非顯之言, 不□淨土故。於此兩兩關心,辨彼意在前,則 墮自語相違過失。若彼救言:此淨土忽舉淨 土體,而云忽不入淨土之教,故無自語相違 過者,則以此忽亦成不定。如是進退,皆不應 理。 二、量 八、執四分者,為破三分,立比量云:自證必有即 體能證,心分攝故,猶如相分;自證應非心 分所攝,以無即體之能證故,如兔角等。判 云:此二比量是似非真,皆不能離,不定過故。 謂自證分為如相分,心分攝故,有即體 能證?為如眼識生相,心分攝故,無即體能 證?如是前因有不定過。又自證分為如兔 角,無即體能證,故非心分攝?為如耳識相 分三相,無即體能證,故是心分所攝?如是 後因亦有不定。若彼救言:五識三相不離體 故,是其自證之所緣境。理亦不然,相分三 相不離相故,五識見分亦得緣故。此若不許, 彼何得然?設許彼前,此必不許。五識能緣 法界諸處,法相雜亂,違理教故。只由如是 相分三相,於彼二因足作不定。設彼救言: 相分三相非心分攝,則有比量相違過失。當 知第四分,有言而無義, 二量 九、無性攝論為成第八,對彼小乘立二比量。 謂八識教是聖言攝,似無我故,如四阿含。 又八識教契當道理,是聖教故,如六識教。 如是展轉證有八識。今於此中直就所詮而 立比量,證□□□。謂眼、耳、鼻識必有舌、身、意識,不 攝餘別識,非二六門中三識攝故,猶如舌、身、 意識。此中極成六識為他異品,自許八識為 自異品,三識攝因於彼不轉,是故此因決定 能立。若以轉識攝故為因,則於他異轉;設 以是識性故為因,亦於自異品轉,皆不能離 不定過也。 三、量 十、成唯識論立比量言:第八必有俱有所依, 是識性故,如六識等。此因不定,有等難故。 謂有立言:第八必無俱有所依,是根本故,猶 如真如。若言此有有法差別相違過失,能成 第八是無為故。是則前因亦有是過,能成第 八是轉識故。若言自□,故不成難。彼亦違自, 故非難也。今者別立賴耶、末那必無俱有所 依之根,非六識性之所攝故,如眼根等。若 難此因有相違過,能成七、八非能緣性,如眼 根等。此亦不然,由心所法成不定故。若言 望前亦有不定,以心所法非六識性有所依故。 此非不定,以前立言所依根故。若望心所,但 是所依,非所依根,法處所攝,不待根故。是故 彼宗雖知依與所依差別,未解所依與根有 異。若論所依通於八識及與心所,其所依 根不通心所及於七、八。有破此宗立比量云: 意識俱有根定非能能緣性,六識心、心所之所 不攝故,六識俱有根隨一所攝故,如眼根等。 彼宗反以法處所攝色法為意,故作是難。此 塵通破大乘諸宗,然有相違決定過生。謂立 意根必非色性,有分別識不共依故,如第六 識俱有作意。由此等難,彼因不定, 五量 十一、如聲論師立聲為常,所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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