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教經論記》
宋 · 觀復述译 · CBETA X0846
遺教經論記卷第一 笑庵 觀復 述 釋此論科分三:初、題目,二、歸敬,三、釋文。初中二:初、標 題目。於中約六義釋:初、通顯立題,二、別明論目,三、對 辨開合,四、解釋名義,五、問答顯明,六、定其去取。 初 中。大疏云:或以人為目,或以法為名。人有請、說等殊, 法有法、喻等別。或體或用,或果或因,乍複乍單,其類 繁廣。而圓覺疏加或能詮所詮,或真妄境智,則吾宗 通目多法,隨何經論,約何立名,即非局定。 二、別明 論目者,然論有二類:一、集義論,謂採集經中義類成 論,如瑜伽、唯識等。二、釋論,謂隨經釋文,如金剛般若 論及今論。是故此論題,但約所釋經名以目論名也。 若於前所明人法等中,今用何為目?若約論題,依所 解得名,所解是經,則約教法得名也。若於所解經題 辨得名者,所遺之教是法,法有教、理、行、果,此亦教法。 若約能遺屬人,遺通能所,則兼含人法。 三、對辨開 合者,四字從寬至狹,開合四重。初論字是能釋之通 名,以凡釋論皆云論故。上三字所解經之別稱,以於 諸經中唯釋遺教經故。此具二對:一是能所,謂能釋、 所釋故;二是通別,謂通名、別名故。次於上三字經為 能詮,遺教即所詮,以經詮顯遺訓故,則詮旨一對。次 於上二字教是所遺之法,唯局於所遺,通能所則通 局一對。故此一題開合四對。 四解釋名義者,遺教 乃囑累得名,訓誨為義。住法記云:遺教有二意:一囑 累後事,二臨終顧命。故下論釋於我滅後云:此言示 現遺教義故。即初意也。又釋最後教誨云:正顯遺教 義故。即次義也。即下正宗六分經文,指事教誡垂示 將來,如世遺囑之類是也。經者能詮得名,貫攝為義。 佛地論云:能貫能攝故名為經,以佛聖教貫穿攝持, 所應說義所化生故。論約能釋得名,剖析為義,謂評 量教理剖析名言,故云論也。 五、問答顯明者。問:此 論一題,為具取經目以標論題耶?為略取經目以標 論題耶?答:或具或略。何者?若經題上無佛字,即是略 名;若上加佛字,即是具名。今詳藏本經,正標佛垂般 涅槃,略說教誡經。開元釋教錄,據僧祐錄云:亦名佛 臨般,一曰遺教經。內典錄別名,亦曰一名遺教經。餘 眾經錄,但有正名。若世流行本與古德所釋本,皆曰 佛遺教經。既藏本新舊目錄皆上無佛字,應如住法 記,謂上安佛字,後人所加。宣演同此,斯說為正。問:前 來諸德釋題,皆上有佛字,今何不依?答:此如阿彌陀 經,藏本與眾目錄皆無佛說字,而世流布本多具在 之。如大乘法師等疏釋題,亦釋佛說字。既藏本與眾 目皆無,足顯後人安之。但前德失對藏目,故亦解釋 也。又貞元已前,凡所譯經題中,多無佛說字。而貞元 新譯經題中,多安佛等字。豈舊譯梵本多無,新譯梵 本多有?驗知皆譯人意爾。此經姚秦什公譯時,既有 正別二名,故一名具,一名略也。問:住法記云:今詳世 典義,不須安佛字。以大千界中一佛所說,終窮遺教 唯局至尊,故此不標,無所揀故。然前正題標佛字者, 欲顯示垂般之言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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