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了義燈記》
唐 · 智周撰译 · CBETA X0812
成唯識論了義燈記 智周 撰 第三卷 燈約俱時難亦是相符者。此意說云:若言通難新 舊二師,故有此失。約俱前後,思准曰知。 燈得通三世應非無常者。問:西明前文云滅相依 過去,即云謂非。今申正理,如何乃言滅相依三世假 立耶?答:西明依無立滅相,所以破之。今依曾有當有 義理,所以依三世立假相。或西明滅相但在過去不 通三世,所以破之。今通三世假立,故無違也。又云汝 者,此意宗中言無為相著,汝言即自宗無相違失。 燈相似相續者,此師依義立名,所相是色,能相還是 色攝也。 燈。又如堅等地等而相者,界者性義,意云地用堅為 性相也。 燈非說色時,此誰之色者,此意說者而但可生是誰 生,不得說言色是誰色。 燈住異文中以影略故。瑜伽文中但明生滅通於三 世,不說住異,以舉一隅令三反故。若不爾,前二通三 者,有何所以? 燈如飢渴觸體,即老死亦爾,依觸分位而假建立,無 有別體。 燈數論相滅者,彼計法體是常不滅,相有隱顯名轉 變滅。若通生滅差別,過去所作之因而是其生,若無 歸其常亦名滅,寂之與因俱是常而有別。 燈前未破故者,論文之中先未破他,如何得言義如 前破? 燈今云彼量是因中相違等者,所言量者,須前要集 假敘者,是應更檢彼集所說。 燈誰許聲體立法處等者,大乘自宗屈曲聲體,是離 聲在於法處,故云誰許。 燈然西明云別有法處自性者。別有名句等之自 性,此名句文法處攝故,故云別有法處自性。 燈即長短等法處所攝。等者,長短等上生等法,亦 名長等法。前法總言,應異色處別有法處,即犯相符。 此生等相,他亦許在法處攝故。 燈在聲不在非詮等者,他意說云別此名等,不別生 於非詮,名為差別,故今非云但在於聲不在非詮,餘 別知。 燈!誰言一極微二大造所等者,一極微者極微聲,二 大造者內大外大,不許因多果小、果多因小,彼即不 障故。為此極微助緣名因俱聲,不說二造方名因俱。 燈便善那者,此云顯義扇,由扇顯得有風。二、相好,表 顯此人是福德也。三、根顯,具足根故,表顯非不男也。 四、味自解。 燈何能自悟者,真現比非迷妄執,別言二量而能自 悟,二似妄執亦二量收。如何得二似二量自悟?是迷 妄故。 燈餘二增上俱通士用者,非擇虗名為餘二,三種無 上為並通,士用名為俱通。婆多師唯立三種,故不言 餘。 燈未有漏熏但由第六者,其第七識為□□中不緣 無為,未熏彼種至無漏能緣者,用由第六引。 燈本及真如是實者。本質即是法性,真如即是,亦 八中應更審思。 燈或由定者,想受唯定,不動非定,不要得定方能離 於苦樂受等。一唯是定,一非唯定,故今兩種。 燈次或二為非染為者,依假立為,通善不善名為二 為,別通無記名非染為。 燈問擇何不許然者。此問意云:隨其煩惱不生之 處而即立為擇滅,苦樂等處於下三種立不能,何不 於此下三種中立想受滅,要第四定方立彼耶? 燈答據究竟斷據顯。如齊解者,此答意,下三既能 分顯,於下非擇亦合立,餘三例知。 燈以前答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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