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疏》
唐 · 法礪撰述译 · CBETA X0731
四分律疏目次 卷第一本 自開發經題至發戒緣竟 卷第一末 自辯受體至正請竟 卷第二本 自正宗分初至比丘四波羅夷法總釋第十持犯 對治 卷第二末 釋四波羅夷法別解中婬盜二戒 卷第三本 自四波羅夷法中殺戒至十三僧殘法第八戒緣 卷第三末 自十三僧殘法之餘至二不定法 卷第四本 自三十尼薩耆法初戒至第四戒 卷第四末 自三十尼薩耆法第五戒至竟 卷第五本 自九十單波逸提法初戒至第二十六戒 卷第五末 自九十單波逸提法第二十七戒至第五十八戒 卷第六本 自九十單波逸提法之餘至第二分律比丘尼十 七僧殘法第七戒 卷第六末 自比丘尼十七僧殘法第八至一百七十八單波 逸提法 卷第七本 釋受戒揵度第一 卷第七末 自受戒揵度第一之餘至說戒揵度第二 卷第八本 自安居揵度第三至第三分律衣揵度第六 卷第八末 自藥揵度第七至瞻波揵度第十 卷第九本 自呵嘖揵度第十一至遮揵度第十四 卷第九末 自破僧揵度第十五至滅諍揵度第十六 卷第十本 自尼揵度第十七至第四分律毗尼增一 卷第十末 自毗尼增一之餘至竟 四分律疏目次 四分律疏卷第一本 沙門 法礪 撰 凡欲開發經題,須為三要。言三要者:第一、舉宗攝教, 第二、知教指歸,第三、正釋律初題目。言舉宗攝教者, 聖教雖眾,略要三種。所言三者:第一、修多羅藏,第二、 毗尼藏,第三、阿毗曇藏。言修多羅藏者,所謂經;言毗 尼者,謂諸戒律;言阿毗曇者,即是諸論。今茲律典,三 藏□中,乃是第二毗尼藏攝。 第二辨教宗者,此律所明,□義通論,兼詮定慧。故下 文言:云何增戒學?所謂□□學、增心學、增慧學,是名 增戒學。良以止作俱戒,故□以宗求。其唯戒學,分 別戒學,兩番料簡。第一受戒法門,第二隨戒行相。言 受戒者,創發要期,斷惡修善,建志成就,納法在心,目 之為受。言隨戒者,受興於前,持心後起,義順受體,說 之為隨。就受隨二門,各開為兩。謂受門二者,為彰戒 法有為,不能孤起,藉因託緣,然後方發,故明能發之 緣。既有其緣,必所得故。次第二所發戒體。言受緣者, 寔以位陛聖凡,報殊男女,託緣不同。案此律辨五種 受戒:一曰善來,二稱上法,三名三歸,四曰八敬,五者 羯磨。斯之五名,備如常釋。第二言受體者,據要而論, 不出二種:一者作戒,二無作戒。言作戒者,方便身口, 造趣營為,稱之為作。二無作者,一發續現,四心三性, 始末恒有,不藉緣辨,號曰無作。斯之二種,□□懸防, 同稱為戒。若也作戒,以色為體。言無作者,非□□心。 第二次辨隨戒二門者,第一專精不犯,第二犯已能 悔。言專精者,上行之流,一往順教,惡離善行,稱曰專 精。但持有二種:一明止持,二明作持。言止持者,念智 捨等,護防身口,不造諸惡,稱之為止。止而無違,順受 光潔,故曰止持。言作持者,奉順聖教,作法作事,對事 作法,稱之為作。作而順受,故號作持。第二,犯能悔者。 不謹之人,放縱身口,違禁興過,不脩善行,汙本所受, 名之為犯。慚愧追謝,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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