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含注戒本疏發揮記》
宋 · 允堪述译 · CBETA X0712
四分律含註戒本疏發揮記卷第三 天台山壽昌寺沙門釋 允堪 述 深下,以佛足一切智人鑒機施制,蓋不得已而用之。 麤鞭,即五犯,對略教稱麤也。 聞下,使聞五篇罪名,以息過各。蒲鞭可類,略教深酷。 酷,虐也。 可對廣教,儒釋略齊,故曰通望。意云:世尊觀機立制, 十二年中,徒眾無過,但說略教。自後僧尼根劣,多有 毀破,須以五篇麤重,調伏制禦。如上古之時,人心淳 篤,畫地為園扉,以蒲為鞭,尋以巧偽竟生,乃有新舊 五刑。原其俗章,可鑒佛意也。 下釋者,即次科也,有波羅夷等別名故。如本下示通 名也,以俱謂之犯聚制等。 此下凡譯有二:一曰正,二曰義。今謂無正翻爾。今古 異者,此則三苗酷烈,穆后贖刑;彼則阿闍行殺,瓶沙 斷指。皆所謂制不沿習,彼此均融。二土世刑,可為正 譯。初罪者,波羅夷也。由無聖人降趾,故泯其制也。止 得取以事類,約義為譯。 無餘,以對下僧殘是有餘 故。 文云者,指律序,彼具云:諸作惡行者,猶如彼死 屍,眾所不容受,以是當持戒。 又名下,佛言:有二不 共住:一、羯磨;二、說戒。亦與上眾法絕分理同也。失道, 不獨失聖果道也。二種,即說戒、羯磨。僧生報,言此身 生報不久在世,何得不畏九百二十一億六十千歲 泥犁之苦? 十下,彼云:墮不如意處。薩婆多解云:由與魔鬪,以犯 此戒,便墮負處事。鈔:即篇聚中不明別著,即於此不 明,宜別著鈔以取解,由疏文略也。 謂下眾僧解上僧伽義。 前與等解上初義。 末後 等,釋上殘義。是則僧是對懺之人,初殘是前後所與 之法,斯乃從境立名也,以僧能除罪故。故本律上,准 鈔應先引婆沙,云僧伽者為僧,婆尸沙者是殘,方接 故律。下文則顯本律與婆沙但名僧殘,不同善見更 有初義。 由罪下,雙釋僧殘義。 有餘者,不絕義也。又對初篇, 是無餘故。又引母論者,初喻立名,理須早救。故戒律 云:若犯此罪,應施與波離婆沙等。由鄰重罪故也。 了論下,據受利彰稱,此餘殘者方得故。十、上準事。鈔: 應加義翻為墮四字,接下十誦釋成墮義,文旨方具。 應功用者,了疏立三功用。 一下,即功用防守。謂名種既多,威儀復細,易為毀犯, 故須防守。 二下,即功用了別,謂此罪中性遮相雜故。且如單墮 中,三十名性惡,六十號遮戒,故須了別也。 三下,即功用對治,使有犯者不令廣作。大叫喚,即六 獄中第四獄也。燋熱心,即初犯時心熱惱故,果時指 獄火燒然也。 義下。此從對治境以立名也。故下。引證。 準下罪名,可云可訶向彼悔,自屬對治境,非關此罪 之相也。 如下善見云:突者,惡也。吉羅者,作也。今通該口業,故 加惡說也。 明下。彼論云:所餘諸罪共學對,及婆藪斗律所說罪, 一切皆是第五獨柯多部攝。此是正量部名,以無別 身口業故,意是惡作翻之。又薩婆多云:突瑟几理多 用身口二業翻惡作,同翻一名而義兩別。今言身口 為非,無非鼓動,有符婆論。 藥法。古人準律,藥犍度中有五種藥,故律云病比丘 須五種根藥,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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