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剛經法眼懸判疏鈔》
清 · 性起述译 · CBETA X0499
No. 499-A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懸判疏鈔卷序 勅建西天寺武林後學沙門性起述 △將釋此經判義,分三:初、通序大意,文八:初、通敘 大意,分六:初、標題。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者。 鈔云:此題法、喻雙彰,華、梵為目,通、別為名。法、喻者, 金剛是喻,般若等是法。華、梵者,金剛是華言,般若 波羅蜜是梵語。若具梵語者,䟦折羅般若波羅蜜, 此云金剛智慧到彼岸。通、別者,經之一字是通,以 三乘十二分教俱名為經故;金剛等七字為別,不 受餘稱故。餘義等釋,後文中辯,恐煩不引。 △二、除 我法 却眾生之我見,除徧計之異情。 鈔云:四見中以我見為首故。我者,於五蘊中妄計 我.我所故;人者,妄計我生人中,轉於餘趣故;眾生 者,妄計五蘊和合而生故;壽者,妄計我受一期果 報,若長若短故。斯皆顛倒妄想,亦名四見。 今云却 眾生之我見者,下文云:若菩薩有我相.人相.眾生 相.壽者相,即非菩薩。又云:我當滅度無量眾生,即 不名菩薩。若菩薩通達無我.法者,如來說名真是 菩薩。 云菩薩者,梵語華言是大道心,亦名覺眾生, 故云却眾生之我見也。 徧計者,謂周徧計度我、人、 眾生、壽者四見。異情者,異見情執法非法相、斷常 二見。今云除者,謂除去我、人、眾生、壽者、法.非法相。 故下文云:是故不應取法,不應取非法。以是義故, 如來常說:汝等比邱,知我說法,如筏喻者,法尚應 捨,何況非法。此除徧計之異情也。 △三、示宗趣 以破相顯性為宗,以觀照實相為趣。 鈔云:語之所尚曰宗,宗之所歸曰趣。又宗者,主也。 唯以此法而為主故。今此經大意,專以段段破相。 故云:凡所有相,皆是虗妄。又云:不可以三十二相 得見如來。又云:如來所說身相,即非身相。此即破 除我.法之相也。又云:若見諸相非相,即見如來。又 云:離一切相,即名諸佛。此則顯依他無性,即圓成 故。是頓彰般若性也。故云:以破相顯性而為宗故。 觀照者,文云: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至應作如 是觀者,即觀照般若也。實相者,則真實之相也。經 云:不取於相,如如不動者,即實相般若也。由前因 聽文字般若章句,一念淨信,方得破相顯性,見道 了明,從解起行,即入觀照,念念反觀真際路,斷煩 惱障及所知障,而證實相般若,水天一色露圓明 耳。故以觀照實相而為其趣也。又以觀照為宗,實 相為趣,故思之可知也。 △四、法喻申明 示般若源,悟金剛性。 鈔云:示文字般若,悟金剛性。示觀照般若,修金剛 性。示實相般若,證金剛性。 金剛有堅、利、明三義,謂 堅喻實相,利似觀照,明如文字。此三般若義雖有 三,其性無殊。此金剛性不可破壞,妙體常恒故。又 此金剛性體大、般若相大、波羅密用大,此體、相、用 一即三。三即一者,無二法故,所謂斷盡無明朗然 大覺,唯一金剛心故。 △五、示真俗無礙。 於妙有中全露真空,於真空中全彰妙有。 鈔云:此顯不二之旨也。心經云:色不異空,空不異 色。色即是空,空即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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