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葬

huǒzà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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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7 部辞典)

丁福保佛学大辞典

天竺四葬之一。梵語曰荼毘。又曰闍維Jhāpita,譯為焚燒。謂以火燒之也。經中所謂全身舍利者埋葬也,身分舍利者火葬之結果也,佛取火葬。後分涅槃經下曰:「爾時如來,以大悲力,從心胸中,火踴棺外,漸漸荼毘。經於七日,焚妙香樓,爾乃方盡。」(妙香樓,安置金棺之處)。

Soothill 中英佛学辞典

jhāpita, 荼毘; 闍維 cremation, the relics 舍利 being buried.

NTI Reader 佛学辞典

to cremate

佛光大辭典

一火葬 梵語 agnidagdha。印度四葬之一。又作荼毘(巴 jhāpita,即燃燒之意)。指焚燒遺體,埋其遺骨。印度自古最重視火葬,在佛陀出世以前,此一葬法被視為正葬。我國原以土葬為主,然亦行火葬,南宋高宗時曾禁止民間火葬之法。又依地域不同,葬法有別,據五雜俎卷六載,吳越之民多用火葬,西北之民則多葬於平地。日本亦行火葬,以文武天皇四年(700)道昭示寂,為日本火葬之始。〔阿闥婆吠陀卷十八、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四、大唐西域記卷二〕(參閱「四葬」2299)p1960

俗語佛源

火葬總目錄  古印度四種葬法(水葬、火葬、土葬、鳥葬)之一。梵語名荼毘或闍維,譯為焚燒。《涅槃經》下:「爾時如來,以大悲力,從心胸中,火踴棺外,漸漸荼毘,經於七日。」我國古代基本用土葬,佛教傳入後則火葬漸行。清·顧炎武《日知錄·體制·火葬》:「火葬之俗,盛行於江南,自宋時已有之。」宋·洪邁《容齋隨筆·續筆》卷十三:「民俗火葬,自釋氏火化之說起,於是死而焚尸者所在皆然。」於此可見佛教對民俗影響之大。又作「火化」。宋·洪邁《夷堅丙志·趙縮手》:「據榻趺坐,傍人怪其不言,就視,已卒矣……越三日火化,其骨鉤聯如鎖子雲。」車若水《腳氣集》:「今貧民無地可葬,又被他說火化上天,葬禮亦被奪了。」我國長期受儒家文化影響,因此對火葬之俗總的來說是排斥的,甚至是禁止的。宋太祖建隆三年曾下詔禁之,明、清兩代亦懸為厲禁。近代受西方各國影響,人們的看法才有較大的轉變,現在更成為我國大力提倡的主要葬法。(常正)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火葬(梵agnidagdha) 印度四種葬法之一。或稱荼毗(jhāpeti,燃燒之意)。在印度,自古以來人民並不重視葬事。相傳除了佛陀與轉輪聖王必以火葬方式處理之外,其他人皆可用四種葬法中的任何一種。 印度人舉行火葬時,先在野外的空地上堆滿香薪,遺骸用白布纏繞置於龕內,然後放在積薪上,淋上酥油加以焚燒。焚燒時,對遺體念誦《三啟無常經》。此時親朋好友聚集,並紛紛投下物品,以助燃燒。燃燒後,撿拾白骨盛在金瓶內,或供於塔內,或投入河中。依身份之尊卑高下,儀式略有差別。燃燒時,恐怕烈火傷害小蟲性命,因而焚燒時必置於石上,此石則被稱為涅槃臺。 中國自古即有厚葬的習俗,並且十分忌諱損傷遺體,因此火葬雖隨佛教傳入,但最初僅有部份外國僧人施行。如〈鳩摩羅什〉或〈求那跋摩〉傳載,彼等係依外國之法以火焚屍。西晉初年朱士行歿於于闐,遺體亦採火葬,但當時中國本土是否採用火葬,實情不詳。據《敕修清規》的記載,唐宋時施行火葬者已漸增多。近世中國佛教僧侶,逝世時除肉身裝缸者外,大多施行火葬。台灣寺院亦多建有骨灰塔,以收容信徒火葬後之骨灰。 日本始行火葬,是在入唐僧道昭示寂後。《續日本紀》卷一〈文武天皇四年(700)三月〉條載︰「道昭和尚物化。(中略)火葬於栗原。天下火葬始於此。」數年後,即大寶三年(703)十二月,持統天皇火葬於飛鳥岡。慶雲四年(707)十一月,文武天皇亦葬於同地。養老五年(721)十月,元明天皇火葬於藏寶山雍良岑。天平二十年(748)四月,元正天皇火葬於佐保山。爾後,歷代天皇行火葬法者屢見不鮮,而由於佛教之隆盛,火葬之習俗乃告普及於天下。 日本自古以來稱火葬場為「三昧所」,平安時代(794~1192)時,各都會都有三昧所,而在《化野》《鳥部野》等歌集中,也屢見其名。在各三昧所,有稱為「穩亡」的葬戶,負責承辦葬事。江戶時代(1603~1867),由於人口稠密,設在郊外之數所火葬場,幾至晝夜煙火不斷。為恐日中臭氣過強,政府曾下令日落後始可點火。近時,更有用磚築造數窯相連的火葬窯,以及用以舉行葬祭儀式的廳堂。 返回 總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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