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寺格 即寺院之格式。又作寺班。依寺院創立之緣起與營構之大小等區分寺院之格式等級,稱為寺格。印度之「寺格」制度不詳。我國於佛教東傳之初,本無寺格之分別,後隨寺院興建之盛行,遂有大剎、小剎等分別,而大剎中又有支院之分。於洛陽伽藍記序文中,即有大、中、小伽藍之稱。又佛祖統紀卷四十二中,亦有上寺、中寺、下寺等稱。唐代時有皇帝敕建及敕賜寺額之寺院,以別於其他諸寺院。宋代時隨著禪宗之大盛,而設立「五山十剎」之制,此係就禪院而定等級,其後教院(天台、華嚴等諸宗)中亦設置「五山十剎」之制。明洪武十五年(1382),曾分天下之佛寺為禪寺、講寺、教寺三等。此外,於萬曆年間成書之金陵梵剎志中,將金陵(今南京)之寺院分為大剎、次大剎、中剎、小剎等階別。 日本之寺院,分為官寺、私寺二種。官寺,又稱敕願寺、御願寺,即依天皇、皇后等御願而建立之寺;又分為國分寺及定額寺二種。至平安中期,由宇多天皇出家為始,皇室中出家者漸多,遂將彼等居住之寺院,稱為門跡,置於諸寺院之最上位,後則產生宮門跡、攝家門跡、准門跡等,以別於一般寺院。鎌倉時代末期,日本仿照我國宋代之制,於臨濟宗之寺院設立「五山十剎」之制。〔佛祖統紀卷四十八、釋氏稽古略卷四、續釋氏稽古略卷二、日本宗教制度史料類聚考〕(參閱「五山十剎」1410、「金陵梵剎志」4527)p3030
寺格 指寺院的地位等級。又作寺班。此係依據寺院創建的由來、建築的規模及發展形態所作的區別。 在我國,寺院最初有大剎、小剎、大伽藍、中伽藍、小伽藍、上寺、中寺、下寺等差別。爾後隨著禪宗的盛行,禪院、教院亦設立五山十剎之制,以定其等級。至明‧洪武十五年(1382),則將天下佛寺分成禪寺、講寺、教寺三等。此外,據《金陵梵剎志》所載,在元、明代,金陵的寺院又有大剎、次大剎、中剎、小剎等階別。 朝鮮於李朝世宗(1419~1450)時,合五教兩宗為禪教二宗,並各置宗務院統轄。光武三年(1899),李太王欲謀求寺社統一,乃設總宗務所,以統理全國寺剎。且於十三道各立首寺,管理道內寺院。六年,則置寺社管理署,定大法山、中法山之制。爾後又設有三十本山、三十一本山,以管理各道寺院。 日本的寺院自古有官寺、私寺之分。官寺原為朝廷所建,包括設於諸藩國的國分寺(金光明四天王護國之寺)、國分尼寺(法華滅罪之寺)、由天皇、皇后等發願而創的御願寺、敕願寺、貴族與豪族的氏寺,以及定額寺等。爾後,亦涵蓋受有敕額的私寺。至平安朝中期,以宇多天皇為始,皇族中出家者日益增多。於是稱彼等所居的寺院為門跡,置於寺院的最高位,受朝廷或幕府的特殊禮遇,其後則分成宮門跡、攝家門跡、准門跡、脅門跡等類。此外,不限於一宗的四大寺、七大寺、十大寺、十五大寺、二十一大寺、二十五大寺等,亦屬寺格化的一種。 隨著臨濟禪的興盛,室町幕府在京都及鎌倉皆設有五山、十剎、甲剎之制。至德川時代,則明訂本寺末寺制度,立檀林、由緒寺院等別,定紫衣地、香衣地的地位。明治維新以後,改由各宗派自行決定其寺法與寺格等級。 〔參考資料〕 《洛陽伽藍記》序;《佛祖統紀》卷四十二、卷四十八;《釋氏稽古略》卷四;《續釋氏稽古略》卷二;《寺格帳》;《日本宗教制度史料類聚考》;《李朝佛教》。 返回 總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