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同品 因明用語。於因明論式中與宗(命題)同一義之品類。略稱同品(梵 sapakṣa);然同品亦包括「因同品」,惟一般多指宗同品。如立「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理由),譬如瓶等(同喻,即由正面來說明之例證)。」之量(論式),瓶之無常與聲之無常為同一相似之品類,故為宗同品。宗品之同異,以所立法為標準。立「聲是無常」之宗時,「無常」是所立法,若具有與此所立法相同條件之事物,即為同品;瓶是無常,具有與所立法相同條件之性質,故是同品。 宗同品必須立(立論者)、敵(問難者)所共許(共同認可),此處之共許具有二種意義,即:(1)共許其體為實有,(2)共許其體具有所立法中所說之義。如「聲是無常」之宗,以瓶等為宗同品,瓶是立、敵雙方所共許其為實有者,亦是立、敵所共許其具有無常之義者。此種立敵共許之同品,為與立敵不共許之同品分別,亦稱為共同品。〔因明入正理論、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因明論疏瑞源記卷上、因明入正理論悟他門淺釋(陳大齊)〕(參閱「同品」2833)p3960
宗同品 因明學用語。指與宗法同類的事物,又稱同品。天主《因明入正理論》云(大正32‧11b)︰「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同品。如立無常,瓶等無常,是名同品。」其中所說的「所立法」,即宗中之法,即能別。「均等義品」即同類事物,以宗法無常來說,由於瓶盆碗罐等事物都具有無常的屬性,因此都是無常的同品。但必須指出,同品只是指兩個事物在某些屬性上的相同,而不是要求所有的屬性都相同。如聲與瓶,只是在「無常」與「所作」上相同,在其它方面則有很大的不同。正因為如此,我們才能在一事物之外找出另一事物來作同品;如果要求兩事物的屬性全部相同的話,那就找不出同品來了。因此《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云(大正44‧103c)︰「若全同有法上所有一切義者,便無同品,亦無異品。」 〔參考資料〕 《因明正理門論本》;《因明入正理論》。 返回 總目錄